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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3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3件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2017年2月,谢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詹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学生),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詹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陈某某和翁某某(未成年人)、余某某(未成年人),以及16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谢某某利用犯罪组织势力,对古溪赌场进行敲诈勒索、安排组织成员在贷款公司上班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古溪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福建省市区三级人民检察院分别成立指导组和专案组,依法快捕快诉。审慎认定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间不长、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较少的1名未成年人不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名未成年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支持。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行“走访摸底、分类帮扶”,积极规劝15名涉案学生及时返校就学。对后续继续升学就读的未成年人,与社工、公益机构共同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教,通过法治教育、心理咨询、团体辅导、公益志愿活动等形式,多方联动构建有效观护帮教模式。对进入社会的涉案未成年人,依托帮教基地培训职业技能,联系就业单位。针对涉案未成年人主要来自单亲家庭、留守家庭以及监护缺失家庭的情况,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与社工组织、社区等合作,组织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开展亲职教育。针对涉案未成年在校学生较多的情况,积极推进源头治理。联合8个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城区11所重点区域中小学校开展专项督查,从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周边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园欺凌等方面,采取现场查验、现场纠正、现场交办、限时整改等方式,开展全方位排查、整改。与区教育局签订《检校共建、推进法治校园建设协议》,向辖区9所中小学校派驻法治副校长,指导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工作。2018年12月20日,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谢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6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经帮教后考入中专、中职学校8人,继续在初中部学习2人,就业6人,其中2人在省运会射击项目青少年组竞赛中取得好成绩。【典型意义】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问题逐渐凸显,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涉黑恶成年犯罪人。拉拢、招募、吸收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行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从重处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帮教矫正和警示教育并行、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并举,对涉黑恶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帮教矫正和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案例二黎某甲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故意伤害、非法采矿案【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7年期间,黎某甲为首,毛某某、骆某甲(未成年人)等6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当地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6年7月,黎某甲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遂纠集毛某某、骆某甲等人到李某某的烧腊店进行报复。黎某甲指使毛某某、骆某甲等人利用其事先准备的铁通等工具撬开烧腊店铁闸门,对店内物品进行打砸,并将烧腊店内的摩托车推到附近小河涌,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881.96元。事后,黎某甲为逃避法律制裁,要求骆某甲电话联络黎某乙和骆某乙,并让三人提供身份证等资料。黎某甲在山庄宴请三人,指使三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作三人实施打砸李某某烧腊店的假口供,以包庇其及其他同案犯。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骆某甲到阳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作假口供包庇黎某甲及其他同案犯。【检察机关履职情况】阳山县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和引导补证后,认为黎某甲领导的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同时增加认定黎某甲部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黎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骆某甲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的特点,指使未成年人录假口供、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不仅妨害正常司法活动,而且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精准指控,增加认定了首要分子黎某甲的部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同时依法认定该犯罪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针对骆某甲实施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庭审教育的方式,与援助律师共同开展法治教育。另一方面,通过与其家庭成员联系,深入分析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强调加强家庭教育和关心关爱,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2019年12月30日,阳山县人民法院对黎某甲等七人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典型意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的特点,常常有意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加入黑恶势力,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被利用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应当重在切断“毒源”,防止低龄未成年人“积小恶成大患”。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黑恶势力的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成年犯罪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的特点,伙同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并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未成年人作伪证、顶罪,包庇其他成年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恶劣,应当予以严惩。案例三靳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基本案情】2018年10月以来,靳某某在QQ群发布收买银行卡的信息,纠集周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雇佣温某某、刘某某、安某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形成贩卖银行卡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以盈利为目的,在一些职业院校内非法收购学生银行卡、U盾、手机卡,持有并贩卖给境外赌博、诈骗组织。靳某某为防止倒卖的银行卡不能正常使用、违法所得不能取出,指使团伙成员纠集温某某、刘某某、安某某多次将挂失银行卡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带至宾馆、学校偏僻处,采取语言威胁、扬言殴打、带至外地交给上家处理等手段进行威胁恐吓,为学生拍摄录像,强迫挂失银行卡的学生补卡并交回卡内被冻结的资金。【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19年4月24日,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居民常某某在博彩平台先后被骗60多万元,到新河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被骗款项通过该犯罪团伙收购、贩卖的银行卡转到其他账户。新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发现涉恶、涉未成年人的案情,立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及时面见涉案未成年人,了解情况,适时释法说理,进行教育感化。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新河县人民检察院安排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前往看守所开展亲情会见,共同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温某某、刘某某、安某某等人当场痛哭悔过。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涉案未成年人分案办理。主动联系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司法局、涧山区司法局,协作开展社会调查,分析未成年人涉罪原因、平时表现,根据调查结果,建议法院对未成年人温某某、刘某某、安某某适用缓刑。对该案主犯靳某某依法从严,向法院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2019年12月31日,新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靳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典型意义】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急于赚钱、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的心理特点,常常以从事兼职的名义雇佣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黑恶势力将黑手伸向未成年人和大中专院校,利用在校学生,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检察机关坚决遏制黑恶势力拉拢侵蚀未成年人,对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依法坚决起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要综合其犯罪性质、罪行轻重等因素,实行分级保护处遇。对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危害后果较大的涉罪未成年人,要全面了解其生理、心理状态及违法犯罪原因,通过亲情会见,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积极促成和解,引导其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对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要充分发挥不捕、不诉、刑事和解等制度机制作用,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要与公安机关沟通,由其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联合相关帮教主体,开展重点观护和帮教,预防再犯。-END-
    2020/04/27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致人员伤亡案件多发,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发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有针对性指导案件办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最高检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筛选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基本案情:2011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巡逻交警发现后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途中,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被当场抓获,武某某逃走。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4年4月,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案件警示: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危险性很大。盗窃、破坏公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二、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陈某甲、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2013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丁字钩等工具盗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个(价值人民币23646元),后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将收购的井盖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中山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2013年12月,顾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甲、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案件警示: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而盗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所的窨井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窨井盖系特殊物品,对这类物品的回收有特别规定,本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所回收物品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基本案情: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年1月,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件警示:擅自移动窨井盖,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姜某某主观上没有致人伤亡的故意,但其擅自移开家门口的井盖,应当预见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造成儿童坠井溺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四、周某某盗窃案基本案情: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地下车库,3次窃得某物业公司铺设在车库内的窨井盖13块(价值人民币946.4元)。2018年12月,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件警示: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窨井盖位于商业广场的地下车库,车库有限速要求(5公里/小时),车辆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可能性不大。地下车库不属于人流密集往来的场所,窨井盖的缺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然而,被告人多次盗窃,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定罪处罚。五、张某某玩忽职守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5年9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2018年6月,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案件警示: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本案被告人知道自己所负责的路段存在井盖缺失、破损问题,却怠于履行职责,以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END-
    2020/04/27
  • 新冠疫情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专门出台《商事审判答疑》,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降低或减免租金作出答复,明确提出可按照公平原则,适度减免租金,分担损失。黎川县法院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本案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该规则裁判的首例案例。江西首例!就发生在抚州!法院判决因疫情减免租金!☟近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审结一起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网络图)黄某自2018年8月1日起承租邱某店面从事理发行业,租赁期限3年,每月按期缴纳租金1600元。2020年1月24日,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黄某为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抗疫号召,自觉服从抗疫大局,自2020年1月24日起关闭理发店,暂停营业。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1日下发有序恢复商业网点营业的通告。黄某于2月22日开店营业,在同邱某沟通减免停业期间部分租金无果后,于3月3日向邱某支付了2、3月份租金3200元。3月4日,黄某向黎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邱某减免疫情停业期间部分租金700元。黎川县法院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执行政府文件暂停营业既是租户的义务也是房东的责任,而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均应分担根据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经调解未果后,判决邱某减免黄某疫情停业期间部分租金7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疫情期间,江西高院民二庭专门出台《商事审判答疑》,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降低或减免租金作出答复,明确提出可按照公平原则,适度减免租金,分担损失。本案为全省法院适用该规则裁判的首例案例。-END-
    2020/04/25
  •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致人员伤亡案件多发,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发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有针对性指导案件办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最高检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筛选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基本案情:2011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巡逻交警发现后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途中,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被当场抓获,武某某逃走。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4年4月,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案件警示: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危险性很大。盗窃、破坏公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二、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陈某甲、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2013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丁字钩等工具盗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个(价值人民币23646元),后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将收购的井盖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中山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2013年12月,顾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甲、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案件警示: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而盗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所的窨井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窨井盖系特殊物品,对这类物品的回收有特别规定,本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所回收物品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基本案情: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年1月,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件警示:擅自移动窨井盖,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姜某某主观上没有致人伤亡的故意,但其擅自移开家门口的井盖,应当预见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造成儿童坠井溺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四、周某某盗窃案基本案情: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地下车库,3次窃得某物业公司铺设在车库内的窨井盖13块(价值人民币946.4元)。2018年12月,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件警示: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窨井盖位于商业广场的地下车库,车库有限速要求(5公里/小时),车辆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可能性不大。地下车库不属于人流密集往来的场所,窨井盖的缺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然而,被告人多次盗窃,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定罪处罚。五、张某某玩忽职守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5年9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2018年6月,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案件警示: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本案被告人知道自己所负责的路段存在井盖缺失、破损问题,却怠于履行职责,以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END-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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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适用》、《中国法律评论》和《南方周末》联合主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评选结果日前在京揭晓。此次入选的十大影响性诉讼,均系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并具有重大法治意义的案件。这些诉讼案件的公正审判,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彰显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司法案例是法律实施的成果,是法治不断前行的脚印,也是记载法治进程的信史。“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有的还胜过一沓法条。十大影响性诉讼,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评选十大影响性诉讼,其目的就是以案例促进法治、以案例弘扬法治、以案例记载法治、以案例回顾法治、以案例述说法治。经各主办单位共同努力并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室的意见后,最终入选第十五届(2019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的是:一、孙小果强奸及其相关犯罪案 二、赵某某考试违纪行政处理案三、张扣扣故意杀人案 四、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五、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六、中国绿发会诉深圳速美公司等“年检神器”公益诉讼案七、高空抛物入刑案八、检察机关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九、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十、互联网大病求助服务合同纠纷案本期推送十大影响性诉讼的案情和入选理由,敬请关注。孙小果强奸及其相关犯罪案【案情简介】1995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亲属通过伪造病历等非法手段帮助孙小果获得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所判刑期大部分没有实际执行。1998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孙小果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后,孙小果亲属多次通过非法手段,为孙小果获得改判、减刑,致孙小果在2010年被释放。出狱后,孙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社会上从事经营活动,并纠集他人实施黑恶犯罪活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孙小果因涉黑恶罪行被抓获,引发社会关注。2019年11月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孙小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同案犯顾宏斌等12人定罪处罚。孙小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孙小果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7年所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一案公开作出宣判。再审判决认为,该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审判决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0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孙小果死刑判决,2020年2月10日,孙小果被执行死刑。【入选理由】孙小果案及其相关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除因孙小果前后犯下的诸多严重罪行,还有孙小果“起死回生”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神操作”。人民法院通过再审重新对孙小果判处死刑,并对涉孙小果案的渎职腐败犯罪行为予以严肃惩处,弘扬了法治精神,伸张了社会正义,回应了群众关切,彰显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和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该案从案发、宣判到执行死刑,始终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该案及其系列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在全社会产生了重大而又积极的影响。赵某某与苏州市人事考试院考试违纪行政处理案【案情简介】2015年9月13日,原告赵某某参加被告苏州市人事考试院组织的全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赵某某涉嫌抄袭,赵某某抗拒检查,严重影响了考场秩序。监考人员通知巡考到达考场后,将赵某某带离考场检查。后苏州市人事考试院作出决定,赵某某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赵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处理决定书。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某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根据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于涉嫌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检查,考生有配合检查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赵某某涉嫌作弊,拒不配合检查,构成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扰乱了考场秩序。苏州市人事考试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遂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行政裁定: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入选理由】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本案是一起因考生涉嫌作弊而引发的纠纷,法院通过判决指出: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考生有作弊嫌疑时,监考人员有进行检查的权力和职责,考生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本案中,赵某某在考试中有作弊嫌疑,监考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具有合理性且方式恰当,虽然最终没有检查到作弊的证据,但赵某某的言行举止已构成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甚至扰乱了考场正常秩序。本案通过确立考生配合检查义务规则,旗帜鲜明地支持教育考试部门依法行使监考权,对于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培育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张扣扣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1996年8月27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村民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邻居张扣扣之母汪某某并致其死亡。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扣扣之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赔偿9639.3元(已履行)。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伺机为母报仇。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准备犯罪工具,暗中观察,决定作案。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当王校军、王正军兄弟二人祭祖返回行至本村村委会门前时,守候在此的张扣扣蒙面持尖刀朝王正军颈部猛割一下,连续捅刺其胸腹部等处数刀,并追赶惊慌逃跑的王校军,朝其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后返回再次捅刺王正军数刀,致王校军、王正军死亡。随后,张扣扣闯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王自新胸腹部、颈部数刀,致王自新死亡。之后,张扣扣点燃王校军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逃离现场后,张扣扣于同月17日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扣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扣扣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扣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布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同年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入选理由】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之所以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且有不少人呼吁对张扣扣“刀下留人”,皆因案件的起因有令人同情张家之处。一方面,张扣扣之母20多年前因邻里纠纷被害实为不幸之事,张扣扣少年丧母更是人生悲剧,儿子怀念母亲心中存留怨愤亦是人之常情,故张扣扣杀死王家父子三人的行为虽然罪大恶极,却博得了广泛同情并被很多人视为“为母报仇”的义举。另一方面,张扣扣母亲遇害一案业经司法机关处理,被告人已经受到法律制裁,20多年来王家亦未寻衅张家,即使张扣扣认为处罚不公,过亦不在王氏父子,张扣扣应当走申诉渠道。但其采取连杀三人的恶行以泄心中仇恨,天理国法难容。现代法治国家无不禁止私力救济或者擅自复仇,更不容许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剥夺他人生命,何况张母被害一案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张扣扣为母报仇之说无从成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扣扣死刑,不仅是对这一严重罪行的公正惩处,亦是对事出有因的重大凶杀案件如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良好示范。同时,本案判决对于引导公民正确处理民间矛盾纠纷和个人恩怨,弘扬法治精神和化解社会戾气,亦具有重要意义。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案情简介】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时,因河面结冰便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的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当。本案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条款,支某溺亡地点(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不属于公共场所,永定河管理处对此不负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支某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案件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选理由】本案坚持在侵权纠纷审判中严格把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深入辨法析理,明确了法律规范与公民情感的界限,坚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裁判要旨,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导向,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公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同时,也应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自甘风险就应当自担相应责任,以此有效规范社会主体的个人行为。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案情简介】2016年6月6日下午17时许,患者叶某未带钱去村诊所找医生王某结算以往看病费用,两人发生争吵、厮打,叶某被他人劝离诊所十余分钟后,又突然返回诊所小跑冲向王某抬起右脚跺王某,王某侧身躲避用手抓住叶某右脚将其掀到,致叶某摔倒在附近的电动车上造成左腿腓骨骨折,轻伤二级。王某家属拨打120将叶某送医并支付其全部住院费用。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医生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患者叶某1.3万余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5月1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该案,撤销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叶某在争执厮打被他人劝离诊所后,再次从诊所院外小跑冲向王某,并用突袭踢跺王某的行为,属不法侵害。王某为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侵害叶某的故意,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虽致他人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伤害,属正当防卫,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入选理由】在实践中,因医患矛盾引发的暴力冲突时有发生,在这些冲突中,被伤害甚至被杀害的往往是医护人员,患者受伤害的极少。本案中的患者在冲突中受了伤,这是一个特例。患者把医生告上法庭,要求医生承担法律责任并得到了一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立足案件事实,坚守法律底线,作出判决将驻马店“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终审判决医生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包括医生在内的任何人,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可以依法行使自卫权利,以制止不法侵害。驻马店中院这份凸显正当防卫价值的二审判决,为公民依法行使自卫权“撑了腰”“打了气”,进而弘扬了社会正气,对于调动公民特别是医护人员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提示公民特别是医护人员善于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警示违法者,有利于遏制暴力侵害医护人员的非法行为,以及提醒司法人员在解决此类冲突时避免陷入“唯结果论”“谁受了伤害谁就有理”等误区,正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和公平责任条款,都有很大价值。中国绿发会诉深圳速美公司等“年检神器”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针对被告深圳速美公司诉称:被告速美公司在淘宝网开办网上商铺销售规避机动车尾气年检的所谓“年检神器”系列产品(如三元催化器火莲花金属软载体汽车尾气超标治理净化器等)。原告认为:速美公司是在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尾气不合格的车辆规避汽车尾气年度检测,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继续上路,其行为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性,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作出一审裁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速美公司在淘宝商铺上销售案涉三款产品时,宣传上述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为,速美公司应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速美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速美公司行为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0000元(款项专用于我国大气污染环境治理)。一审宣判后,中国绿发会以浙江淘宝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浙江淘宝公司作为信息平台服务提供商,本身并不参与会员用户的交易行为,在提供案涉服务过程中已经履行了身份审查、事前提醒等义务。且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浙江淘宝公司将包括案涉产品在内的所有类似产品下架,停止了相关平台服务。其行为并未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的“通知-删除”义务,亦不构成第三款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情形,中国绿发会关于浙江淘宝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二审判决亦指出,浙江淘宝公司对于卖家在其平台销售的类似本案本身不属于禁售品,但产品可能用于违法目的的行为,应加强网络平台信息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检索及监管制度,有效履行网络运营服务商的法定职责,为守护好蓝天碧水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入选理由】机动车日渐增多,大气污染治理难度加大,机动车尾气年检任务艰巨。网络销售的所谓“年检神器”,是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机动车尾气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为,这种违法工具产品越“畅销”,对大气治理和汽车年检产生的负作用就越大。原告中国绿发会就此提起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速美公司道歉并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的款项,专用于大气治理,有助于在网络时代进一步拓清大气污染责任,扩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二审法院依据避风港规则及红旗规则,虽然认定网络平台服务商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但明确指出网店应加强信息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有利于督促网络平台在销售可能用于违法目的之产品方面确立应有的责任意识,构建天蓝、水碧、山青的美好生态环境。高空抛物入刑案【案情简介】蒋某从小随外公外婆长大,学校毕业后多年无业,也无稳定收入来源。2018年年初,他因家庭矛盾与父母感情恶化,便从父母家中搬出。2019年8月1日,蒋某声称要为外公外婆讨回公道,手持棒球棍来到父母家。因父母更换了门锁,蒋某不得而入,心中顿生怒火。他联系锁匠上门开锁后,发现父母竟都在家中,遂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争执过程中,蒋某抡起手中的棒球棍对屋内电器、窗户玻璃等一顿打砸,还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扔出窗外。蒋某父母家位于14楼,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正常停靠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293元,其行为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险。事发后,蒋某报警投案。2019年11月,蒋某高空抛物案在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得法院支持,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施行后,人民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入选理由】现代城市高楼林立,随之而来的高空抛物事件屡有发生,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使得人们走在建筑物下不仅要注意路面安全,还要警惕上空,防止飞来横祸。遏制高空抛物行为,保护头顶上的安全,不能仅靠劝诫和经济处罚,还需要刑法出手。以往司法实践中,对高空抛物案件通常只追究民事责任,由于高空抛物系“天外横祸”,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导致得不到应有赔偿,人民群众强烈呼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后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体现了刑事司法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身边“小”事。对于警示教育潜在高空抛物者、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引领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具有积极作用。检察机关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8年5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多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以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及时更新等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滨州市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问题监管不到位,致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6月8日,滨城区检察院向区食药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相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2018年9月3日,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区食药局对“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三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和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019年1月9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区食药局表示今后将加强网络餐馆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入选理由】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造成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既包括具体的侵害事实,也包括存在的侵害危险。只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就应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部门依法履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对行政机关履职具有警示意义,能够更好地促进相关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保护公共利益。 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2017年,中国证监会[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方正科技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认为方正科技公司等对关联交易具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卢跃保等4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在上海金融法院对方正科技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前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其造成了损失,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应根据未披露关联交易的规模、内容、会计程序、披露人的主观故意等进行判断,方正科技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性”,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方正科技公司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按照上述专业意见所确认损失进行赔偿。方正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证券市场中影响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因素众多,但只要投资者证券买入时间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法定要求,即可推定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无需证实虚假陈述是投资者买入证券的唯一原因。关于本案中是否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以外的其他因素,二审法院认为应严格把握《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因素”的适用,上诉人称应扣除非系统风险因素,法院不予认可。2019年8月8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入选理由】本案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本案所确立的示范判决机制,在证券民事诉讼的案件管理、群体性案件的繁简分流、法院审判能力和司法救济力度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增强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有益尝试。在案件的代表性方面,本案基本涵盖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所需关注的所有技术性要素,即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何计算损失、如何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等等,示范性非常突出。此外,本案引入专家意见和专家资源以便利审判流程的推进和强化审判结果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大病求助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莫春怡之子患病后,先后产生医疗费35.5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17.7万余元。除通过水滴筹筹得的款项15.3万余元外,莫春怡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还实际获得救助款5.8万余元,且其中有两项救助款均发生在通过水滴筹筹款前,但莫春怡在筹款时并未披露相关情况。同时还查明,莫春怡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许女士名下财产信息。莫春怡通过水滴筹发布的家庭财产情况与其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自行申报填写的内容、妻子许女士的证言等也存在多处矛盾。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春怡与赠与人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莫春怡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莫春怡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据此,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案情后,一审判令莫春怡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153136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8月31日以来的利息。【入选理由】本案为我国首例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件。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是公众通过网络救助特定贫困患病者的慈善行为,体现了公众的善意和爱心。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善款,甚至将筹集善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该案判决率先明确了发起人和捐赠人之间形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发起人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发起人隐瞒求助人信息、挪用筹集款构成违约,因此发起人应按比例原则返还捐赠人筹集善款。该判决有力保护了公众的善心,倡导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个人求助在网络创造了更加健康的发展空间,为互联网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且通过司法建议敦促民政部、网络平台等多方共谋,提高治理能力,实现多元共治,从个案上升到为网络个人求助领域提供制度保障,具有重大社会价值。来源:中国法律评论-END-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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