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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监狱服刑期间被新冠病毒感染的罪犯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荣辉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向吉林省四平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申诉纠纷案本期作者郑田卫先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法工委秘书长,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前资深法官,政府顾问和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客座教授,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郑田卫先生在二十余年法官和律师生涯中审判和处理了大量涉外海事海商案件数百宗,拥有丰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参与审判和律师处理如举世瞩目的"中威"案、"大陆"案、“M/V FC  GLORY ”轮苯酚污染、“中昌118”轮与“福州”轮及“稳强2”轮碰撞、“M/V VERA 9”轮碰撞纠纷等案件。郑田卫先生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先后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诉讼法论丛》、《中国海事审判年刊》、《中国海商法年刊》、《海商法研究》、台湾《海运月刊》、《上海审判实践》等国内外报纸、杂志发表40余篇法学论文。郑田卫先生还参与编写出版了《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用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4)等法学教材。郑田卫先生还职务性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制定、修订和大量司法解释工作。               威颂视点:    1、依据2020年2月26日上午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截至2月25日,全国有湖北、浙江、山东三省5个监狱发生了疫情,共确诊病例555例,疑似19例。在新冠病毒疫情背景下,服刑期间的罪犯感染新冠病毒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和热议。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罪犯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引发各方争议。    2、我们必须指出,国家赔偿的法律性质,不属于行政赔偿,不属于民事赔偿。在监狱服刑期间被新冠病毒感染的罪犯申请国家赔偿,应属于司法赔偿中刑事司法赔偿的范畴。在监狱服刑期间被病毒感染的罪犯申请国家赔偿,属于何种法律性质易引起争议和错误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荣辉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毒向吉林省四平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申诉纠纷案亦不例外。3、我国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非过错原则。我国的国家赔偿的标准基本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不同于民事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的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证据规则而言:国家赔偿的涉案证据采取“不完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第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不同于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罪犯赵荣辉在监狱服刑被期间感染艾滋病,依法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本文所述案件在新冠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使得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促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依法治国体系建设。 一、案件事实背景:罪犯赵荣辉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毒(即HIV)案件查明事实:2008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赵荣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赵荣辉于2009年1月15日入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赵荣辉于2009年6月、2010年8月因膀胱造瘘术、双脚溃烂先后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外科疗区接受治疗,两次检测HIV抗体均呈阴性。2011年5月31日,赵荣辉因病第4次入住监狱中心医院准备手术时,手术突然被取消,赵荣辉由外科疗区被转到传染疗区。十天后即2011年6月10日,赵荣辉被告知感染了HIV病毒,大夫拿来一张化验单,上面写着:“HIV抗体阳性”,赵荣辉得了艾滋病。2011年6月,赵荣辉因吞食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取出异物时被确认为HIV抗体呈阳性。2011年6月10日,吉林省疾病控制中心确认赵荣辉感染××病毒。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审查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重新审查均认为:(一)本案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赵荣辉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经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于2011年6月10日经检测HIV抗体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本案可以排除赵荣辉在入狱前已感染××病毒的可能,即可以认定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四平监狱关于不能排除赵荣辉在入监前即感染××病毒的主张不能成立。(二)本案赵荣辉与赵某伟确有接触情况。(三)本案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二、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一审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和二审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监狱非行政机关”为由驳回赵荣辉的行政诉讼赵荣辉称,其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住该监狱医院期间,病友是艾滋病人。这成为争议的焦点。医学专家介绍,艾滋病有能通过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感染。2009年11月,赵荣辉病房对面来了一个叫赵大伟的新狱友。赵大伟经常到赵荣辉的病房聊天、下棋、吃饭。赵大伟能四处溜达,经常给赵荣辉讲一些监区趣闻。赵荣辉及家人都认为,赵荣辉感染艾滋病,源头就是赵大伟。2011年10月13日,赵荣辉委托哥哥赵荣光开始索赔。2011年12月9日,四平监狱、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林省司法厅先后做出答复,均称赵荣辉不存在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的可能性。2012年11月20日,四平监狱出具了一份《行政赔偿决定书》,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此后,赵荣辉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两年半后,高位截瘫的罪犯赵荣辉被查出艾滋病。赵荣辉以监狱管理不善为由起诉,申请并起诉行政赔偿。据悉,这是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被查出艾滋病从而向监狱索赔的案件。2013年9月5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认为“监狱不属于行政机关,其行为属执行刑罚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一审驳回赵荣辉的起诉。赵荣辉上诉。2013年11月8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2014年3月13日、8月29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理由仍然是监狱不属于行政机关,属刑罚执行机关。两审法院均以吉林省四平监狱监狱“不属行政机关,而属执行刑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为由,驳回赵荣辉的行政诉讼诉讼。至此。赵荣辉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均以败诉而终结。 三、赵荣辉国家赔偿案件审理过程3.1、赵荣辉向四平监狱国家刑事赔偿请求和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刑事赔偿复议赵荣辉以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正式请求吉林省四平监狱给予国家赔偿。2014年12月26日,赵荣辉向四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5年2月1日,四平监狱作出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2015年3月23日,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四平监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 3.2、向赵荣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诉讼赵荣辉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 3.3、赵荣辉申诉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赵荣辉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决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现赵荣辉已提供2008年10月、2009年6月、2010年8月其在入监前及入监后的检查治疗过程中的血液检测记录等相应证据,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因该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其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监狱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赵荣辉在该监狱服刑前已感染××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赵荣辉的申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 3.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重新审查认为:(一)本案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二)本案赵荣辉与赵某伟确有接触情况。(三)本案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荣辉的部分主张成立,应予支持。2019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该院赔偿委员会(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四平监狱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二、由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赵荣辉的其赵荣辉国家赔偿请求。 3.5、赵荣辉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再次申诉【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驳回赵荣辉的申诉申诉人赵荣辉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请求是:1.请求撤销原决定第二项、第三项;2.判令四平监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7278380元(其中护理费151.2万元、继续治疗费2905280元、康复费及残疾生活补助费50万元、残疾赔偿金1229020元、被抚养人或赡养人生活费1132080元);3.判令四平监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主要申诉理由:1.原决定认定申诉人是在入监后感染××病毒正确。2.原决定第二、第三部分认定事实存在矛盾,申诉人在失去人身自由情况下被传染××病毒的原因完全在于四平监狱监管不力,四平监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原决定关于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足额赔偿申诉人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减免。4.原决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较少,不足以补偿申诉人受到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赵荣辉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决定如下:驳回赵荣辉的申诉。 3.6、吉林省四平监狱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再次申诉 【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驳回四平监狱的申诉申诉人吉林省四平监狱因赵荣辉申请该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四平监狱不服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申诉。四平监狱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请求是:撤销原决定,驳回赵荣辉的国家赔偿请求。主要申诉理由: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1.原决定认为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认定事实错误。目前有关××窗口期理论已不是唯一标准。自身免疫力严重低下的个体在感染××病毒后,或者如果××病毒感染者自身携带的××病毒仅是藏匿在人体的肠淋巴结内,对其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此二者是假阴性。因此,不能排除赵荣辉入狱前是一个免疫能力严重低下的××病毒携带者的可能性。2.原决定适用法律规则错误。申诉人已经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四平监狱监管制度健全,依据监狱管理制度对服刑人员赵荣辉及赵某伟进行监管,在有人监管情况下允许该二人下棋或其赵荣辉正常接触属于人性化管理,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导致××病毒在赵某伟与赵荣辉之间传播。赵荣辉智力健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主张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应依法向赔偿委员会提交证据,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病毒。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的生活、医疗环境不具备××病毒传播三种途径形成条件。原决定认定“赵荣辉称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被感染HIV病毒主张成立”错误,应依法纠正。3.原决定没有查清四平监狱存在哪些监管过错,具体到哪一项过错与赵荣辉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四平监狱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决定如下:驳回四平监狱的申诉。 四、案件评析   4.1、国家赔偿的法律性质   涉案服刑期间罪犯感染艾滋病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刑事司法赔偿范畴。在监狱服刑期间被病毒感染的罪犯申请国家赔偿,属于何种法律性质易引起争议和错误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荣辉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毒向吉林省四平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申诉纠纷案亦不例外。我们必须指出,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行政赔偿,不属于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与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刑事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据此,在监狱服刑期间被新冠病毒感染的罪犯申请国家赔偿,应属于司法赔偿中刑事司法赔偿的范畴。    4.2、国家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依据现存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前置程序”上,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我国的国家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这意味着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以侵权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为衡量标准的。这里包含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由谁来确认侵权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从程序正当的角度讲,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但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是要由赔偿义务机关来确认的。而实践中,侵权机关一般即为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自己的行为违法,这显然违反了公正原则,是不利于受害人求偿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所说,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这"无异于与虎谋皮"。显然,我国国家赔偿程序设置不尽合理,这也是至今国家赔偿实现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4.3、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即赔偿义务机关是否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标准,而非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但我们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在裁决中大量阐述了责任、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等侵权概念体系。4.3.1、关于行为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关于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问题。原决定已经认定赵荣辉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虽然具体的感染途径和方式不能确定,但由于与赵荣辉同期服刑的人中有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且该犯在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与赵荣辉有过接触。原决定认定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应对赵荣辉感染××病毒承担赔偿责任正确。4.3.2、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重新审查认为:(一)本案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二)本案赵荣辉与赵某伟确有接触情况。(三)本案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本案相关证据表明,四平监狱虽然告知赵某伟及赵某伟的护理人员(亦为服刑人员),不允许赵某伟到其赵荣辉房间与其赵荣辉人员接触,但在实际监管中,四平监狱并未对赵某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加以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于在赵某伟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与赵荣辉形成接触,并造成赵荣辉被感染××病毒的损害结果。《××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传播。《吉林省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全省监狱内的HIV感染罪犯和AIDS(××发病期)病犯,集中在省局中心医院(新康监狱)××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在局中心医院实现收治能力前,在本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本案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对赵荣辉感染××病毒存在监管过错,该过错与赵荣辉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四平监狱应根据其过错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赵荣辉关于四平监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但其感染××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赵荣辉人传播,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而赵荣辉亦未拒绝与进入其病房者接触,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和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两案均审查认可上述事实和裁决观点。 4.4、国家赔偿的证据规则--“不完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就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规则而言:国家赔偿的涉案证据采取“不完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第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不同于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审查认为:关于赵荣辉是否在服刑期间感染××病毒问题。四平监狱申诉认为不能排除赵荣辉入监前是一个免疫力严重低下的××病毒携带者的可能性,同时提交了一些新闻报道线索予以佐证。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荣辉自2008年9月8日被羁押以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先后多次对赵荣辉进行了HIV抗体筛查和检测,其中分别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进行的前三次筛查、检测结果HIV抗体均为阴性,直至2011年5月31日至6月23日赵荣辉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期间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后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年6月10日确认HIV抗体检测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认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当前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原决定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并无不当。四平监狱主张的免疫力严重低下的个体感染××病毒在“窗口期”之后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情况,属于目前医学界发现的个别病例,四平监狱并未举证证明赵荣辉在前三次HIV抗体筛查、检测期间处于免疫力严重低下状态,更无证据证明赵荣辉入监前即已感染××病毒或已经是××病毒携带者,故对四平监狱该项主张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审查认为: 关于四平监狱对赵荣辉感染××病毒是否有过错问题。四平监狱主张,××病毒传播仅有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三种途径,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环境下不会感染,赵荣辉应举证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了××病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赵荣辉同期服刑并与其有过接触的服刑人员中有已经确定的××病毒携带者,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赵荣辉已经举证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监狱无法证明赵荣辉是在入监前就感染了××病毒。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曾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并与赵荣辉之间存在接触,四平监狱未加以严管及有效制止,说明该监狱没有严格执行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规定,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赵荣辉虽然不能证明其是如何感染××病毒的,但四平监狱同样不能举证证明赵荣辉感染××病毒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即不能排除其与赵荣辉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四平监狱与赵荣辉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且赵荣辉系高位截瘫服刑人员,活动受限,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监管治疗等因素,四平监狱应当对其与赵荣辉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负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原决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认定四平监狱怠于履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4.5、国家赔偿标准和范围:我国的国家赔偿基本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其赔偿标准大致有如下三种: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和抚慰性标准。惩罚性标准是指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赔偿金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补偿性标准是指侵权主体支付的赔偿金仅仅是填平补齐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抚慰性标准是指国家赔偿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仅仅是象征性、安慰性的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赔偿的数额往往少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其中抚慰性标准的国家赔偿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仅仅是象征性、安慰性的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赔偿的数额往往少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由于赔偿标准与国家财力直接相关,基于当时的经济条件,我国的赔偿基本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如陕西省咸阳市少女麻旦旦涉嫌卖淫而请求国家赔偿纠纷案,处女麻旦旦诉至法院要求国家赔偿,经过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赔74.66元,而对麻旦旦要求的500万精神损害赔偿予以驳回。麻旦旦悲剧的根源在于《国家赔偿法》本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拒绝。赔偿的范围过窄,赔偿的标准过低,我国采取的抚慰性赔偿标准已不利于公民基本人权-人身权的有效保护。另外,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没有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不利于受害人受损利益的维护。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范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四平监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现赵荣辉共提出6项赔偿请求:护理费;释放后继续治疗和营养费;可能引发其赵荣辉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其及受其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对护理费的赔偿请求。截至目前对赵荣辉的护理及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现赵荣辉实际并不存在此损失,故对此项请求不应支持。2.对释放后继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的赔偿请求。赵荣辉目前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其实际释放时间及释放后的相关医疗费和营养费情况尚不能确定,故现对其此项请求不能予以支持。3.对可能引发其赵荣辉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的赔偿请求。现赵荣辉在监狱期间所发生疾病的相关医疗等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以后是否会发生其赵荣辉疾病、疾病是否会发生在四平监狱监管期间均不确定,故对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4.对赵荣辉及受其抚养(赡养)人的生活费赔偿请求。因其自身生活费赔偿请求并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另因赵荣辉自2001年截瘫及入狱服刑,其实际并未且亦无法承担扶养义务,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其自身情况属于减免承担扶养责任的情形,其要求赔偿受其扶养人的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5.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请求。因目前对××潜伏期情形未纳入评残范围,而××潜伏期及发病期的状况亦较为复杂,故本案亦不能参照某一伤残等级予以赔偿。关于赵荣辉提出曾有案例××患者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情况,因该案例当事人已至AIDS期(××患者),与本案情形不同,对本案不具有参照性。关于赵荣辉提出存在××劳动能力鉴定判定标准的情况,系人社部曾于2016年9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至今未正式施行。另因该标准拟规定CD4值小于或等于200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CD4值小于或等于400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本案赵荣辉近年来的CD4值均在500左右,亦不应参照该标准给予伤残赔偿,故对赵荣辉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6.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本案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与赵荣辉感染××病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赵荣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赵荣辉该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参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四平监狱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审查认为: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问题。首先,赵荣辉入监服刑以来,包括其感染××病毒之后至今仍在服刑,其生病治疗及护理工作一直由四平监狱负责,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和生活饮食也全部由监狱负担,而且,国家对于××患者实行终身免费治疗,在其刑满释放前,不存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损失。赵荣辉刑满释放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尚不能确定,可在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其次,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赵荣辉在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并未进行爱滋病伤残等级鉴定,且爱滋病不属于目前国家规定的评定伤残等级范围,其虽是肢体二级残疾,但该残疾事实发生在入监服刑之前,四平监狱不是该项残疾的赔偿义务人。因此,赵荣辉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于法无据。再次,赵荣辉于2001年因坠楼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其与张某红1999年非婚生子张某俊至今已成年,自其入监服刑后实际并未履行相关抚养义务,且亦无法承担赡养义务,对赵荣辉该项主张,不应支持。关于赵荣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审查认为: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四平监狱应依法对赵荣辉给予精神抚慰。原审法院在充分考虑赵荣辉在感染××病毒的情况下,综合其精神受损情况,以及日常生活、家庭等情况,酌定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无不当。赵荣辉要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至1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4.6、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1年3月22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1〕6号)、2011年2月14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1〕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第三章刑事赔偿”之第17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26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和第35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监管具体措施而言,监狱系统对艾滋病的管理有专门的制度,根据《吉林省监狱系统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所有新入监的犯人都要进行艾滋病筛查,对患病的艾滋病犯人进行检查、治疗时,要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及时就地销毁。不能丢弃的医疗器材必须要求严格消毒,以杜绝医源性感染或传播。《四平监狱艾滋病病犯管理制度》也规定,对艾滋病犯人在生活上不能歧视,在医疗活动时必须戴手套、口罩,对病人的病房经常进行消毒,用过的医疗废弃物按照制度进行销毁。   4.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裁判和审查意见,在新冠病毒疫情背景下,罪犯在监狱服刑被新冠病毒感染的,依法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在新冠疫情防控的背景下,题述2019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和(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的两个案件使得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促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依法治国体系建设。       附件一: 2019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决定书附件二: 2019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决定书附件三: 2018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决定书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赵荣辉。委托代理人:赵荣光,系赵荣辉之兄。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石岭镇。法定代表人:管永杰,该监狱监狱长。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会展大街**。法定代表人:冯刚,该局局长。 申诉人赵荣辉因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以下简称四平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12月26日,赵荣辉向四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5年2月1日,四平监狱作出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2015年3月23日,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四平监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赵荣辉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赵荣辉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查明:赵荣辉曾做厨师工作,其于2001年9月不慎从二楼坠下,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此后其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2008年6月5日,赵荣辉伙同赵荣辉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行为,6月7日,赵荣辉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9月8日,赵荣辉被逮捕,因其胸腰段骨折术后、截瘫、尿路感染等疾病,被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赵荣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8年9月7日止。赵荣辉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长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赵荣辉被羁押治疗期间,于2008年9月10日经HIV抗体筛查报告为阴性。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赵荣辉于2009年1月15日入四平监狱服刑。2009年6月17日至同年10月13日,赵荣辉因截瘫、膀胱结石、胆囊结石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膀胱造瘘术等治疗,此间于2009年6月18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0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27日,赵荣辉因截瘫、双足感染(左足皮肤破溃,深达骨面;右足皮肤破溃,贯穿足底,有大量脓血流出)、尿路感染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0年6月30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1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23日,赵荣辉因吞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1年6月1日经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于2011年6月10日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为阳性。2011年6月,赵荣辉经检测CD4值为525,2014年至2018年间赵荣辉共六次检测CD4值分别为:590、498、592、499、508、481。另查明: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多在该监狱内部医院进行监管治疗。此间,在赵荣辉监管病房(多为单独房间,有专门护理人员)对门房间进行监管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在2004年检测感染HIV病毒)有到赵荣辉房间与赵荣辉聊天、下棋及抱赵荣辉如厕情况。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赵某伟病例体现其有发热并伴皮疹症状。2011年9月之前,四平监狱医院未投入使用监控设备。另据赵荣辉相关病例体现,其在相关监管医疗期间无输血记录。赵荣辉在2012年至2014年间,曾以本案事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案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赵荣辉在服刑期间经2013年、2014年及2018年三次裁定减刑,共减去刑期3年3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赵荣辉在羁押及服刑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据四平监狱提交的证据体现,已有25万余元,均为监狱方承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一)本案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赵荣辉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经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于2011年6月10日经检测HIV抗体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本案可以排除赵荣辉在入狱前已感染××病毒的可能,即可以认定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四平监狱关于不能排除赵荣辉在入监前即感染××病毒的主张不能成立。(二)本案赵荣辉与赵某伟确有接触情况。根据目前证据证实,赵荣辉与赵某伟在四平监狱接受监管治疗期间存在接触情况。证据显示在服刑期间赵荣辉有过双足感染溃烂及脓血流出情况,赵某伟有过皮疹情况,且赵某伟有抱赵荣辉如厕情况。据世界卫生组织对××病毒传播途径的解答,××病毒可以通过性行为、血液、共用锐器、妊娠分娩及哺乳方式传播。本案相关证据虽然不能确定赵荣辉感染HIV病毒的具体途径,但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确与HIV病毒源有接触且具备HIV病毒感染条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的认证规则,应认定赵荣辉HIV病毒感染于四平监狱监舍。本案赵荣辉称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被感染HIV病毒的主张成立。(三)本案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本案相关证据表明,四平监狱虽然告知赵某伟及赵某伟的护理人员(亦为服刑人员),不允许赵某伟到其赵荣辉房间与其赵荣辉人员接触,但在实际监管中,四平监狱并未对赵某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加以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于在赵某伟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与赵荣辉形成接触,并造成赵荣辉被感染××病毒的损害结果。《××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传播。《吉林省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全省监狱内的HIV感染罪犯和AIDS(××发病期)病犯,集中在省局中心医院(新康监狱)××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在局中心医院实现收治能力前,在本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本案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对赵荣辉感染××病毒存在监管过错,该过错与赵荣辉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四平监狱应根据其过错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赵荣辉关于四平监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但其感染××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赵荣辉人传播,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而赵荣辉亦未拒绝与进入其病房者接触,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四)四平监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现赵荣辉共提出6项赔偿请求:护理费;释放后继续治疗和营养费;可能引发其赵荣辉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其及受其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对护理费的赔偿请求。截至目前对赵荣辉的护理及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现赵荣辉实际并不存在此损失,故对此项请求不应支持。2.对释放后继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的赔偿请求。赵荣辉目前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其实际释放时间及释放后的相关医疗费和营养费情况尚不能确定,故现对其此项请求不能予以支持。3.对可能引发其赵荣辉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的赔偿请求。现赵荣辉在监狱期间所发生疾病的相关医疗等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以后是否会发生其赵荣辉疾病、疾病是否会发生在四平监狱监管期间均不确定,故对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4.对赵荣辉及受其抚养(赡养)人的生活费赔偿请求。因其自身生活费赔偿请求并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另因赵荣辉自2001年截瘫及入狱服刑,其实际并未且亦无法承担扶养义务,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其自身情况属于减免承担扶养责任的情形,其要求赔偿受其扶养人的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5.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请求。因目前对××潜伏期情形未纳入评残范围,而××潜伏期及发病期的状况亦较为复杂,故本案亦不能参照某一伤残等级予以赔偿。关于赵荣辉提出曾有案例××患者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情况,因该案例当事人已至AIDS期(××患者),与本案情形不同,对本案不具有参照性。关于赵荣辉提出存在××劳动能力鉴定判定标准的情况,系人社部曾于2016年9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至今未正式施行。另因该标准拟规定CD4值小于或等于200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CD4值小于或等于400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本案赵荣辉近年来的CD4值均在500左右,亦不应参照该标准给予伤残赔偿,故对赵荣辉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6.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本案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与赵荣辉感染××病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赵荣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赵荣辉该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参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四平监狱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综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荣辉的部分主张成立,应予支持。2019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该院赔偿委员会(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四平监狱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二、由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赵荣辉的其赵荣辉国家赔偿请求。申诉人赵荣辉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请求是:1.请求撤销原决定第二项、第三项;2.判令四平监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7278380元(其中护理费151.2万元、继续治疗费2905280元、康复费及残疾生活补助费50万元、残疾赔偿金1229020元、被抚养人或赡养人生活费1132080元);3.判令四平监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主要申诉理由:1.原决定认定申诉人是在入监后感染××病毒正确。2.原决定第二、第三部分认定事实存在矛盾,申诉人在失去人身自由情况下被传染××病毒的原因完全在于四平监狱监管不力,四平监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原决定关于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足额赔偿申诉人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减免。4.原决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较少,不足以补偿申诉人受到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问题。原决定已经认定赵荣辉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虽然具体的感染途径和方式不能确定,但由于与赵荣辉同期服刑的人中有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且该犯在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与赵荣辉有过接触。原决定认定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应对赵荣辉感染××病毒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问题。首先,赵荣辉入监服刑以来,包括其感染××病毒之后至今仍在服刑,其生病治疗及护理工作一直由四平监狱负责,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和生活饮食也全部由监狱负担,而且,国家对于××患者实行终身免费治疗,在其刑满释放前,不存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损失。赵荣辉刑满释放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尚不能确定,可在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其次,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赵荣辉在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并未进行爱滋病伤残等级鉴定,且爱滋病不属于目前国家规定的评定伤残等级范围,其虽是肢体二级残疾,但该残疾事实发生在入监服刑之前,四平监狱不是该项残疾的赔偿义务人。因此,赵荣辉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于法无据。再次,赵荣辉于2001年因坠楼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其与张某红1999年非婚生子张某俊至今已成年,自其入监服刑后实际并未履行相关抚养义务,且亦无法承担赡养义务,对赵荣辉该项主张,不应支持。关于赵荣辉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四平监狱应依法对赵荣辉给予精神抚慰。原审法院在充分考虑赵荣辉在感染××病毒的情况下,综合其精神受损情况,以及日常生活、家庭等情况,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无不当。赵荣辉要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至1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赵荣辉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驳回赵荣辉的申诉。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二发布日期:2019-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 (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 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石岭镇。法定代表人:管永杰,该监狱监狱长。委托代理人:尹首东,该监狱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虎,吉林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赵荣辉。 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会展大街**。法定代表人:冯刚,该局局长。 申诉人吉林省四平监狱(以下简称四平监狱)因赵荣辉申请该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12月26日,赵荣辉向四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5年2月1日,四平监狱作出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2015年3月23日,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四平监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赵荣辉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赵荣辉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查明:赵荣辉曾做厨师工作,其于2001年9月不慎从二楼坠下,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此后其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2008年6月5日,赵荣辉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行为,6月7日,赵荣辉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9月8日,赵荣辉被逮捕,因其胸腰段骨折术后、截瘫、尿路感染等疾病,被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赵荣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8年9月7日止。赵荣辉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长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赵荣辉被羁押治疗期间,于2008年9月10日经HIV抗体筛查报告为阴性。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赵荣辉于2009年1月15日入四平监狱服刑。2009年6月17日至同年10月13日,赵荣辉因截瘫、膀胱结石、胆囊结石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膀胱造瘘术等治疗,此间于2009年6月18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0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27日,赵荣辉因截瘫、双足感染(左足皮肤破溃,深达骨面;右足皮肤破溃,贯穿足底,有大量脓血流出)、尿路感染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0年6月30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1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23日,赵荣辉因吞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1年6月1日经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于2011年6月10日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为阳性。2011年6月,赵荣辉经检测CD4值为525,2014年至2018年间赵荣辉共六次检测CD4值分别为:590、498、592、499、508、481。另查明: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多在该监狱内部医院进行监管治疗。此间,在赵荣辉监管病房(多为单独房间,有专门护理人员)对门房间进行监管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在2004年检测感染HIV病毒)有到赵荣辉房间与赵荣辉聊天、下棋及抱赵荣辉如厕情况。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赵某伟病例体现其有发热并伴皮疹症状。2011年9月之前,四平监狱医院未投入使用监控设备。另据赵荣辉相关病例体现,其在相关监管医疗期间无输血记录。赵荣辉在2012年至2014年间,曾以本案事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案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赵荣辉在服刑期间经2013年、2014年及2018年三次裁定减刑,共减去刑期3年3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赵荣辉在羁押及服刑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据四平监狱提交的证据体现,已有25万余元,均为监狱方承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一)本案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赵荣辉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经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于2011年6月10日经检测HIV抗体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本案可以排除赵荣辉在入狱前已感染××病毒的可能,即可以认定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四平监狱关于不能排除赵荣辉在入监前即感染××病毒的主张不能成立。(二)本案赵荣辉与赵某伟确有接触情况。根据目前证据证实,赵荣辉与赵某伟在四平监狱接受监管治疗期间存在接触情况。证据显示在服刑期间赵荣辉有过双足感染溃烂及脓血流出情况,赵某伟有过皮疹情况,且赵某伟有抱赵荣辉如厕情况。据世界卫生组织对××病毒传播途径的解答,××病毒可以通过性行为、血液、共用锐器、妊娠分娩及哺乳方式传播。本案相关证据虽然不能确定赵荣辉感染HIV病毒的具体途径,但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确与HIV病毒源有接触且具备HIV病毒感染条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的认证规则,应认定赵荣辉HIV病毒感染于四平监狱监舍。本案赵荣辉称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被感染HIV病毒的主张成立。(三)本案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本案相关证据表明,四平监狱虽然告知赵某伟及赵某伟的护理人员(亦为服刑人员),不允许赵某伟到其他房间与其他人员接触,但在实际监管中,四平监狱并未对赵某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加以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于在赵某伟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与赵荣辉形成接触,并造成赵荣辉被感染××病毒的损害结果。《××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传播。《吉林省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全省监狱内的HIV感染罪犯和AIDS(××发病期)病犯,集中在省局中心医院(新康监狱)××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在局中心医院实现收治能力前,在本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本案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对赵荣辉感染××病毒存在监管过错,该过错与赵荣辉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四平监狱应根据其过错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赵荣辉关于四平监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但其感染××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他人传播,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而赵荣辉亦未拒绝与进入其病房者接触,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四)四平监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现赵荣辉共提出6项赔偿请求:护理费;释放后继续治疗和营养费;可能引发其他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其及受其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对护理费的赔偿请求。截至目前对赵荣辉的护理及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现赵荣辉实际并不存在此损失,故对此项请求不应支持。2.对释放后继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的赔偿请求。赵荣辉目前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其实际释放时间及释放后的相关医疗费和营养费情况尚不能确定,故现对其此项请求不能予以支持。3.对可能引发其他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的赔偿请求。现赵荣辉在监狱期间所发生疾病的相关医疗等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以后是否会发生其他疾病、疾病是否会发生在四平监狱监管期间均不确定,故对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4.对赵荣辉及受其抚养(赡养)人的生活费赔偿请求。因其自身生活费赔偿请求并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另因赵荣辉自2001年截瘫及入狱服刑,其实际并未且亦无法承担扶养义务,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其自身情况属于减免承担扶养责任的情形,其要求赔偿受其扶养人的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5.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请求。因目前对××潜伏期情形未纳入评残范围,而××潜伏期及发病期的状况亦较为复杂,故本案亦不能参照某一伤残等级予以赔偿。关于赵荣辉提出曾有案例××患者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情况,因该案例当事人已至AIDS期(××患者),与本案情形不同,对本案不具有参照性。关于赵荣辉提出存在××劳动能力鉴定判定标准的情况,系人社部曾于2016年9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至今未正式施行。另因该标准拟规定CD4值小于或等于200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CD4值小于或等于400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本案赵荣辉近年来的CD4值均在500左右,亦不应参照该标准给予伤残赔偿,故对赵荣辉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6.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本案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与赵荣辉感染××病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赵荣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赵荣辉该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参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四平监狱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综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荣辉的部分主张成立,应予支持。2019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该院赔偿委员会(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四平监狱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二、由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赵荣辉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四平监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请求是:撤销原决定,驳回赵荣辉的国家赔偿请求。主要申诉理由: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1.原决定认为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认定事实错误。目前有关××窗口期理论已不是唯一标准。自身免疫力严重低下的个体在感染××病毒后,或者如果××病毒感染者自身携带的××病毒仅是藏匿在人体的肠淋巴结内,对其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此二者是假阴性。因此,不能排除赵荣辉入狱前是一个免疫能力严重低下的××病毒携带者的可能性。2.原决定适用法律规则错误。申诉人已经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四平监狱监管制度健全,依据监狱管理制度对服刑人员赵荣辉及赵某伟进行监管,在有人监管情况下允许该二人下棋或其他正常接触属于人性化管理,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导致××病毒在赵某伟与赵荣辉之间传播。赵荣辉智力健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主张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应依法向赔偿委员会提交证据,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病毒。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的生活、医疗环境不具备××病毒传播三种途径形成条件。原决定认定“赵荣辉称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被感染HIV病毒主张成立”错误,应依法纠正。3.原决定没有查清四平监狱存在哪些监管过错,具体到哪一项过错与赵荣辉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赵荣辉是否在服刑期间感染××病毒问题。四平监狱申诉认为不能排除赵荣辉入监前是一个免疫力严重低下的××病毒携带者的可能性,同时提交了一些新闻报道线索予以佐证。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荣辉自2008年9月8日被羁押以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先后多次对赵荣辉进行了HIV抗体筛查和检测,其中分别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进行的前三次筛查、检测结果HIV抗体均为阴性,直至2011年5月31日至6月23日赵荣辉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期间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后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年6月10日确认HIV抗体检测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认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当前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原决定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并无不当。四平监狱主张的免疫力严重低下的个体感染××病毒在“窗口期”之后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情况,属于目前医学界发现的个别病例,四平监狱并未举证证明赵荣辉在前三次HIV抗体筛查、检测期间处于免疫力严重低下状态,更无证据证明赵荣辉入监前即已感染××病毒或已经是××病毒携带者,故对四平监狱该项主张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采信。关于四平监狱对赵荣辉感染××病毒是否有过错问题。四平监狱主张,××病毒传播仅有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三种途径,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环境下不会感染,赵荣辉应举证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了××病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赵荣辉同期服刑并与其有过接触的服刑人员中有已经确定的××病毒携带者,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赵荣辉已经举证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监狱无法证明赵荣辉是在入监前就感染了××病毒。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曾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并与赵荣辉之间存在接触,四平监狱未加以严管及有效制止,说明该监狱没有严格执行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规定,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赵荣辉虽然不能证明其是如何感染××病毒的,但四平监狱同样不能举证证明赵荣辉感染××病毒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即不能排除其与赵荣辉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四平监狱与赵荣辉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且赵荣辉系高位截瘫服刑人员,活动受限,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监管治疗等因素,四平监狱应当对其与赵荣辉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负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原决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认定四平监狱怠于履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四平监狱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驳回四平监狱的申诉。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三: 发布时间2018-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赵荣辉,男,满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赵荣光,男,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系赵荣辉之兄。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法定代表人:刘向武,该监狱监狱长。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马晓东,该局局长。申诉人赵荣辉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要求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2008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赵荣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赵荣辉于2009年1月15日入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赵荣辉于2009年6月、2010年8月因膀胱造瘘术、双脚溃烂先后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外科疗区接受治疗,两次检测HIV抗体均呈阴性。2011年6月,赵荣辉因吞食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取出异物时被确认为HIV抗体呈阳性。2011年6月10日,吉林省疾病控制中心确认赵荣辉感染××病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现赵荣辉已提供2008年10月、2009年6月、2010年8月其在入监前及入监后的检查治疗过程中的血液检测记录等相应证据,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因该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其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监狱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赵荣辉在该监狱服刑前已感染××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赵荣辉的申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本案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END-
    2020/03/02
  • 作者简介庄久懿,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自2013年从事专业律师工作,业务领域涉及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合同法、金融法,同时擅长各类民事、经济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公司业务、刑事案件、商务谈判等。拥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新冠病毒应急防控情况下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威颂律师事务所由于新冠病毒的影响,国家制定并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政策,各地企事业单位纷纷延迟复工复产,这无疑会对一般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对部分企业而言甚至是重大的。然而除了对企业、事业单位外,对于行政机关亦有重大影响。近日,笔者收到多份《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通知目前正在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待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笔者仔细看了一下这些《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的内容,其中止的事由或为因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或为疫情防控致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但无一例外的均为疫情防控原因。同时,《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中载明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就上述行政复议审理的中止,笔者有感并在此简单讨论一下在当前新冠病毒应急防控的局势下,行政复议机关中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并于2007年11月01日起实施的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发布的并于2007年08月0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一、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可以以新冠疫情防控为由中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为上位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其规定了行政复议程序中止的一种情形,即当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时。同时,作为行政法规的《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其中第(五)款“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以及第八款“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可以适用于当前疫情防控情形。在新冠病毒情况下,国家已经启动了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在此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受此影响可以以此为由中止审理本案。 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在中止之后何时恢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在中止之后恢复审理的条款。《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得知,当疫情解除之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因此,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必担心复议案件一再延迟。然而这里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实施条例》规定的恢复审理的条件是“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何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并没有明确的解释,也无法进一步释义,因为在不同的特殊情况下会有不同的结果。同样是行政复议机关,也可能由于各地疫情防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甚至由于不同性质的行政复议机关而产生差异。举例来讲,如果某地在经过了多日的新冠病例零增长之后解除了疫情,行政复议机关是不是就一定可以恢复审理?在这一点上,需要分别进行讨论。笔者注意到在收到的多份《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中,有些通知提到了中止的原因是因为“致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那么当某地解除了疫情,行政复议机构能够开展工作了,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恢复审理。笔者认为,仍然需要考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例如,众所周知包括武汉在内的湖北省多地目前采取战时管制状态,社区楼栋实施封闭管理,社区居民不得外出,更不可能出城,而这一现实状态,并非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控制或者预测的。因此,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地仍未解除疫情紧急状态导致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则仍然应当中止审理。 作者: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庄久懿 合伙人/律师2020年2月28日-END-
    2020/03/01
  • 作者简介刘明洋,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上海海关学院。新冠肺炎疫情下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  来源|威颂律师事务所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不少人的出游计划,由此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给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冲击。本文主要通过两个角度进行剖析:一、新冠肺炎疫情下,对游客的影响对于游客来讲:原定的旅游计划能否取消?退团后能否拿到全额退款?我们周知,本次疫情涉及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此之外,由于疫情影响,政府部门已经发出“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开展”的通知,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上述限制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在此前提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和《旅游法》第67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疫情原因对旅游行程产生影响导致旅游者无法出游的,旅游者可以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如改期等,如果协商不成,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旅游者在因疫情原因无法出游并解除旅游合同后,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但并不一定是全额退款,因为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所以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对此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合同解除双方均无过错,而且都有损失,故对于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当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面对疫情,旅游经营者为了保障出行人员人身安全并配合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取消出团、解除合同并无过错。旅游者或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不能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但是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旅游活动的组织安排者,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即便旅游行程已经终止,旅行社也有义务协助旅游者处理食宿、返程等后续事宜。二、新冠肺炎疫情下,对于旅行社等相关主体的影响北京时间2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加大力度帮扶住宿餐饮、文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工作情况举行发布会。在此之前,文化旅游部印发了相关通知,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的范围为全国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是现有缴纳额的80%。在此基础上会上也提到了,据统目前统计,全国有3.9万家旅行社,截至2月25日提出暂退质保金的共35200家,占旅行社总数的90%。应退保证金总额达到80亿人民币,现在已经退还了34.62亿元。除此之外,为了缓解旅行社等相关企业的压力,文化和旅游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积极推动出台扶持政策,涵盖资金支持、金融政策、税费减免、降低成本、政务服务等五个方面,如在资金支持上,2月6日,文化和旅游部就已经配合国家发改委下达了文化旅游提升工程2020年度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了33.37亿元,共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343个。最后,作为法律从业者,建议广大同胞们严格遵守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旅游业发布的相关政策,疫情期间,减少在旅游景区的游玩外出,共同努力,携手防止疫情扩散和传播,谢谢! -END-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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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在线诉讼法律问题若干 来源|威颂律师事务所海事团队新年伊始,笔者接到当事人的电话,庭审延期了怎么办?案件搁置,迟迟未审,对公司业务有影响怎么办?听说法院可以在线庭审,庭审不能如期进行吗?诸如此类的问题已经被多个委托人反复询问,正当笔者也一筹莫展,准备戴上口罩、穿上雨衣、戴上护目镜,全副武装冲向法院询问案件办理情况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4日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为笔者打开了一条新的办案思路。 一、《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各种人工智能成为司法系统有利阻击疫情的重要武器,司法工作的智能化改革走出了新高度。 1、司法平台的多功能化《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疫情的严重性和防控的重要性,加强责任感,从而要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抗疫战线的重要举措。于是,多个律师和法律界人士熟悉的法律平台,如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再次映入眼帘。也使得很多工作,包括立案、调解、庭审、宣判之类的程序都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的方式得以有序进行。 2、在线立案操作简便易行绝大多数当事人不是律师,更不是网络黑客,偶尔有一些技术达人,却也要在登录诉讼服务界面时先摸索一番后才能进入下一步。于是,在线立案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原先的在线诉讼服务本来就是为了应对日益增加的纠纷量而实施的分流措施,然而疫情的影响,使得一些本打算亲自登门法院进行立案顺便向法官发发牢骚的原告们在利弊权衡(出门,还是不出门,这是个问题……)之下最终还是选择在线的方式解决立案。这就要求法院的网络系统相比以往更加便捷,让不熟悉网络的人也能进行操作。在线诉讼服务改革任重而道远。 3、在线立案都有哪些流程根据《通知》的内容,在线立案的程序大致可以作如下总结:(1)在线提交立案申请,法院七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登记立案;(2)不符合条件的,在线要求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符合条件的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的,按退回处理。(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释明,仍坚持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除此之外,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的怎么办?《通知》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4、电子送达助力解决疫情管控难题当前状态下,全国各地的物流、快递业务都较往常慢了很多,并且很多小区都不允许快递人员进入居民区,快递员只能将快递送至居民区岗亭,然后会由社区的社工送至大楼处,最后由居民下楼自取。在这辗转送达的过程中,增加了快件遗失的风险。拿判决书来讲,如果判决书在中途遗失了,当事人没有收到文书,而岗亭已经签收了,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已送达?送达是个重要的法律术语,它将解决很多问题,赋予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能力和逾期未行使权利的后果,因此是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通知》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电子送达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确保法院成功送达,当事人可以及时行使合法权利。 5、在线庭审解决人员聚集问题《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在线庭审并非新鲜事,笔者就曾在浙江某市参加过一次刑事案件的远程视频庭审。然而像现在这样大范围地普遍利用在线庭审技术还是头一遭。用技术硬核解决人员聚集问题,确实能够实实在在解决人员聚集的问题。新冠病毒潜伏期长而隐蔽的特点让人员聚集产生巨大风险,疫情问题必须杜绝,毕竟作为希望尽早拿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来讲,都不希望看到全法院被隔离的窘境吧。在线庭审在这一战线上,确实提供了有效的利器。 《通知》将人工智能运用到司法审判系统,提供了不少帮助,于是笔者又接到电话:咦?在线诉讼?听起来非常高大上,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通过“在线”二字来解决了。正当笔者信心满满准备抄起电话一顿操作的时候,却发现似乎现实和理想总有那么一点点的缝隙。 二、运用人工智能简化办案程序,增加诉讼服务效率,仍应坚守法律规定,不突破法律法规操作。司法礼仪还须尊重,在线法庭还须庄重,毕竟咱不能把法庭当成直播间不是,也不能把法官当成主播不是。 《通知》虽然解决了很多当下难题,也为司法抗疫战线提供有效援助。然而《通知》毕竟是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本身不能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很多问题上还是需要符合程序,实体公正还是要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因此,《通知》规定了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有选择权,“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换言之,在线诉讼需要原被告都同意。那么是否原被告都同意就一定可以在线开庭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法院必须核实身份,“各级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提供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其次,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但是如果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报请院长同意也可以,但必须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网络故障、设备损坏,如何证明?笔者想象了一下,当你已经将小黑屋收拾干净并打开摄像头和麦克风准备当一把十八线主播进行实况庭审的时候,突然娃子闯进来一把拔掉了网线并得意洋洋地朝你炫耀的时候,能否以“不可抗力”向法院解释?或者当摄像头被娃子碰倒之后发现你上半身虽着西装,下半身却是大裤衩的时候,会不会被认为是藐视法庭?笔者认为,《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在线庭审必须遵守庭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这是对于法院的要求。《通知》没有明确“不可抗力”究竟属于什么,但并非所有的意外都属于“不可抗力”,毕竟在选择了在线庭审,享受了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好处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保证自己的“庭审场所”尽最大可能不受干扰。 总而言之,新冠病毒将人工智能在司法服务系统充分运用,保障司法服务效率不因新冠病毒而受巨大影响,确实是一项重大举措。但我们相信,为了保障司法服务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工作的公证无私,还需要依靠各方的力量,也需要群众的配合和理解,这样才能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中不断摸索出新的高度,从而才能切实发挥出人工智能的司法服务功能。 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庄久懿 律师2020年2月20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法[2020]49号【发布日期】 2020.02.14【实施日期】 2020.02.14【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法院,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推进在线诉讼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辖区内法院制定的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线诉讼规程、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相关内容合法、准确、可操作。  四、各级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提供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  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及时要求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六、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平台,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整合汇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方纠纷解决力量,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在线化解。要积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大对在线纠纷多元化解的司法保障力度。当事人对在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确认。  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扫描录入案件办理系统。对提交的纸质原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电子化材料,为其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便利。  八、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线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指导,明确在线庭审纪律,确保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  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在线庭审过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  九、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技术条件和工作需要,允许法官远程查阅电子卷宗、合议案件、撰写提交裁判文书等,但应当严格遵循电子卷宗管理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法院,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有序开展电子送达工作。未纳入试点的法院,对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和生效标准,可以参照适用《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但不得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保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符合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升级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拓展在线诉讼服务功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线提供诉讼咨询、交费退费、信息查询、联系法官、申诉信访、举报投诉等全方位诉讼服务,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取司法信息、办理诉讼事项,切实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十二、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要充分利用先发优势,加大在办案平台建设、在线诉讼流程、新兴技术应用、在线诉讼规则等方面的探索力度。要在保证互联网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的基础上,加速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应用,探索形成智慧司法的实践样本,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电子诉讼规则,推动完善互联网司法治理实体规则,切实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推进工作,切实优化理念、加深认识、转变思路,将在线诉讼作为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模式,确保队伍不散、工作不断、质效不降,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做出有益探索,奠定良好实践基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作为推进在线诉讼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工作思路,理顺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积极带头以在线方式办理案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在线办案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常态化机制。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加快搭建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总入口的在线诉讼平台,推动现有诉讼服务平台对接中国移动微法院,整合完善各类信息系统,防止多头开发和重复建设。要着力打通内外网,实现司法数据安全有效交互。要基于现有的平台系统,增加相应工作模块,拓展优化在线诉讼各项功能,对接实践需求,优化使用界面,提升用户体验,确保在线诉讼服务系统集成、高效便捷。  十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辖区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诉讼规程和文书样式,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统一,合法有序。要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研究,不断总结提炼辖区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有益举措和经验,认真搜集存在的问题困难,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或建议,及时形成工作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2月14日 -END-
    2020/02/25
  • 作者简介廖亚梅,威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9年正式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拥有长达二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新冠疫情下,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来源|威颂律师事务所自国家全面大规模的进行新冠病毒疫情的严格管控以来,时有发生各种不听劝阻和引导,强行实施自以为是的不法行为。最典型的就是刚刚于2020年2月18日被判处1年6个月的被告人凌某,因对志愿者阻拦车辆进入小区的疫情防控规定不满,将志愿者徐某摔倒在地殴打,致使其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椎骨折,为什么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妨害公务罪?还有普陀某小区一户居民陈某,因不听劝阻,多次召集亲属在家里打麻将,并将前来制止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强行往外推搡的过程中将其手指打伤,致使手指骨折,是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妨害公务罪?长宁某小区,一60岁老年妇女,因不满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劝阻进入小区,就在小区门口大声谩骂,并在辅警赶到后仍采用殴打、脚踢得方式欲强行闯进,造成辅警多处软组织挫伤,是应追究其寻衅滋事罪还是妨害公务罪?成都某小区被告人李某,没有佩戴口罩骑着摩托车在公共场所游荡,并拒绝防疫站工作人员要求其带口罩并测量体温时拒不配合,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并强行开动摩托车欲逃走之时,带倒防疫站工作人员,致使其摔倒搽伤,腿骨骨折。以上种种行为,如情节严重,到底该认定为是寻衅滋事,还是妨害公务罪。下面我们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分析:一、两罪在概念上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二、两罪在特征上的区别:1、在两罪的主体方面均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罪。2、在两罪所侵犯的客体及对象对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员,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间在维持公共场所秩序的志愿者、小区物业、居委会(居委会人员属于社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因所属部门不是属于国家机关,不是在履行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所以不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来认定,对上述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就应认定为是寻衅滋事罪,而非妨害公务罪;对妨害公务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处罚。而对于发生的新冠病毒事件,也属于突发事件。在该突发事件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如防疫站、公安辅警等人员,在此疫情防控中,均应视同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在对这些人员所发生的上述不法行为,都应按照妨碍公务罪从重处罚。3、在两罪的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4)、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妨害公务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而妨害公务罪,旨在保护国家工作机关的管理秩序。四、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而妨害公务罪的故意,表现为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五、量刑标准《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对于妨害公务罪,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警的,从重处罚。通过以上对该两罪的分析,就应该很清楚,前述的几个事件中,虽然同样都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听从相关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工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辱骂他人,并动手伤人,情节严重。但因前面两个事件中,行为人凌某和陈某所侵害的客体和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就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后面两个事件中,行为人老年妇女和李某的行为及后果与凌某和陈某相似,但因其行为侵害的客体和对象是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因此构成妨害公务罪。六、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0] 7号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廖亚梅 律师2020年2月20日-END-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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