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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特点?此次发布的案例,一是涉及犯罪类型较全面。随着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逐渐进入审判环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数量较疫情防控初期有所增加,案件的类型也增多了。在此基础上,我们梳理并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基本涵盖妨害疫情防控的一些主要犯罪类型。二是聚焦打击重点。在案例选取方面,主要聚焦直接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给疫情扩散带来重大风险、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给社会造成极大恐慌、给大局稳定造成严重破坏的案件。三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这些案例较好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相关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问题2: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对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具体开展了哪些工作?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即研究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情况和问题,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时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指导、规范相关案件的办理,为依法及时、从严惩处涉疫情犯罪提供了有效法律指引。此后,又通过“两高”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集中反映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有效指导了各地法院依法办理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会同国家卫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 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严厉打击暴力伤医和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发挥案例指导作用,通过分批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定罪量刑尺度。地方各级法院严格贯彻“两高两部意见”,依法及时从严惩处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发挥震慑作用,有效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官网、微信、微博等平台,及时报道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开展了五期网络庭审直播,约八千万网民在线观看。江苏南通港闸区、陕西西安长安区、四川南充顺庆区等法院,也选取当地首例涉疫情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使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审判成为一堂堂生动的依法防疫“公开课”,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问题3: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是如何开展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各地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想方设法将对审判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对于时效性较强的涉疫情等案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重点安排,依法及时审判。这对及时惩治相关犯罪、保障疫情防控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等法定条件的案件采取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实现了“快立、快审、快判”。截至3月4日,采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分别达51.66%、40.53%。当然,对案件相对复杂的,当事人对事实证据或者定罪量刑有异议的,还是要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各地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和智慧法院成果有效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在确保合法、公正、效果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方式,通过视频、短信等非接触方式完成文书送达、指定辩护等工作,其中59.3%的案件采取视频开庭审理,效果很好。既防止了羁押场所的病毒输入风险,又确保了刑事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可以说,这些年人民法院速裁程序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方便。问题4:从前期各地法院审结案件的情况看,都突出了一个“快”字,在“快审、快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保证审判质量?此次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快,防控工作任务重,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挑战,而且时间紧、任务重。刑事审判既要及时,又必须严格依法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所判决的每一起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前段时间以来,各地法院审理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多数是案情比较简单、明了,处刑较轻的案件,本着简案快审,疑案精审原则,很多案件是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尤其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提高了审判效率。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严格依照法律关于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简化程序但不减损权利。对不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就必须按照普通程序审理。问题5:人民法院审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时,在政策把握上有什么考虑?首先要坚持依法严惩,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是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依法及时严惩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同时,也要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疫情防控要精准施策,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案件审判,同样也要精准发力,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去年,周强院长在全国第七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就对我们刑事审判提出了要精准适用刑罚,体现区别对待,轻重有别,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的工作要求。我们要根据疫情形势的发展变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聚焦打击锋芒,突出打击重点。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各地面临的疫情形势和防控任务差异较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要充分考虑各地这种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形势任务。因为同样的行为在疫情风险等级不同的地区,其危害性是不一样的,裁判中要有所体现,要平衡国法、天理、人情,实事求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避免政策把握粗放化、简单化。-END-
    2020/03/11
  •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杀害防疫人员,冒充防疫人员实施抢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工作部署,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办案,准确把握政策,及时、从严惩处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孙航)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简要案情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裁判结果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案例2:马某某故意杀人案——持刀杀害两名防疫卡点工作人员简要案情2020年2月5日,云南省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安排,在该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开展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对往来车辆及人员进行信息登记、监测和防疫宣传。2月6日11时许,马某某驾车载么索村委会村民马某龙(另案处理)等人经过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到洛孟村委会村民马某光(另案处理)家吃饭喝酒,之后马某某驾车搭载马某龙等人准备到马某龙家KTV唱歌。18时20分许,当车辆行至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马某龙下车搬除卡点路障,并与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马某某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某(红河县财政局下派扶贫干部,殁年39岁)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某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李某某(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殁年50岁)腹部捅刺,致张某某、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胸腹部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急性出血死亡;李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致肝脏破裂出血死亡。裁判结果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马某某在疫情期间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马某某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例3:业某某抢劫案——冒充疫情防控人员持刀入户抢劫简要案情2020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业某某经事先踩点,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某小区,冒充疫情防控人员,以登记疫情为由骗得小区住户赵某某(被害人,女)打开房门。业某某闯入室内,采取胶带捆绑、持刀威胁等方式向赵某某强行索要8000元。赵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向他人借款2000元,后通过支付宝将2000元转入业某某的赌博游戏账户内。业某某威胁赵某某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业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疫情防控人员,骗开小区住户房门,持刀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从严惩处。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4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例4: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简要案情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案例5:赵某某诈骗案——疫情期间虚构销售口罩诈骗财物简要案情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来源,通过微信兜售口罩,将收到的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等。在被害人催要口罩时,赵某某采取给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随后变更手机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赵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周某、王某等人口罩款合计34.18万余元。裁判结果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于2020年2月25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案例6:孙某某、蒋某诈骗案——假冒慈善机构骗取疫情募捐简要案情2020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经预谋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欲欺骗他人向孙某某微信账户转募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孙某某微信账户。裁判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孙某某、蒋某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孙某某、蒋某已着手实施诈骗,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例7:叶某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简要案情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裁判结果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案例8:唐某某寻衅滋事案——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暴力伤医简要案情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周某某衣物损坏。后唐某某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某、群众姚某某和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裁判结果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案例9: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自制枪支猎杀果子狸、小灵猫等野生动物简要案情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从他人处获得自制预充气式气步枪和自制气枪各一支。2018年购买一支射钉枪及钢管、瞄准仪等部件,并将射钉枪改造为猎枪用于捕杀野生动物。2019年5月至11月,黄某某利用其改装的射钉枪在东印山猎捕4只(1只已被煮食)疑似果子狸的野生动物。11月13日黄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出“快排”气枪1支、“突鹰”气枪1支、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1支、瞄准镜1个、钢珠94颗、射钉弹86颗,并从其亲属处查获黄某某猎杀的3只疑似果子狸。经鉴定,3支疑似枪支均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其中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3只疑似果子狸中有1只为小灵猫,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2只为花面狸(俗称果子狸),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裁判结果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 ,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并罚。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3月4日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例10: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介绍他人非法收购穿山甲简要案情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得知薛某(在逃)及吴某某、高某某(均因还涉嫌其他犯罪另案处理,尚在审查起诉中)等人走私入境一批穿山甲死体后,介绍杨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由广西另案处理)向吴某某、高某某等人购买。3月2日,陈某某伙同杨某某一起到高某某入住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某公寓,吴某某、高某某等人提供穿山甲死体一箱交由杨某某验货。次日,陈某某陪同杨某某按照约定到广州市花都区一路段,杨某某以41.75万元向吴某某、高某某等人购得穿山甲死体20余箱(每箱装有穿山甲死体至少4只,合计达80只以上),共重747公斤。9月25日,陈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楠木山边境检查站被民警抓获。裁判结果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介绍杨某某与卖家联系、陪同验货和交易等行为,系从犯。据此,于2020年3月5日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END-
    2020/03/11
  • 来源: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为有效防控疫情,我国采取了部分地区限制人员、车辆进出、企业暂时停工停产等措施,部分国家和地区取消与我 国之间的航班、进行入境管制等,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日常经营管理、合同履行和外籍高管用工等方面受到了影响,为帮助外商投资企业了解疫情防控情势下政府扶持外商投资企业法规政策,防范和解决可能面临的争议,我们采取实务问答的方式,编制了本指引。一、新冠疫情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受理条件有无影响新冠疫情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受理条件无影响。2020 年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生效以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受理条件如下: 1.不属于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禁止的项 目; 2.股东人数为五十人以下; 3.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6.有公司住所;7.至少应有一名股东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二、新冠疫情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流程有无影响深圳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自 2月3日(星期一)起恢复 对外服务,申请流程不受疫情影响。但是,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优先选择全流程网上登记方式办 理商事登记业务,能够邮寄的选择邮寄方式递交纸质材料。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流程如下:三、新冠疫情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材料有无影响新冠疫情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材料无影响。2020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生效以后,外商投 资企业设立申请材料如下: 1.《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3.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5.法律文件送达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住所托管协议(注:本条仅适用于前海地址托管的企 业);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 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8.章程(全体股东签署); 9.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 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四、疫情期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是否会放缓速度或有不批准的情况目前审批速度正常,审批条件不因疫情而改变。深圳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自2月3日(星期一)起已恢复对外服务,上班时间正常。审批部门安排足够工作人员,将疫情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审批部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多采用远程办理方式,减少聚集,具体建议如下: 1. 优先选择全流程网上登记方式办理商事登记业务。可以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398538336)。2. 因需提交或核验第三方材料和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等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暂不可邮寄办理。3. 需前往大厅办理的,预约办理、合理安排。通过实名认证在网上预约,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安排办理时间,提前准备好资料,减少在大厅等待逗留的时间。非紧急业务,尽量延期到大厅办理。未经预约的,勿自行前往办事大厅。4. 自觉配合、文明办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到大厅办理业务时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问询和登记, 自觉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五、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在疫情期间会受到何种影响,如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需向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变更(备 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五项材料,通过网上申请+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完成办理。因外商公司决议、章程均需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公司盖章,涉及国有资产、无形资产出资的还可能涉及资产评估,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受限制,公司相关变更程序可能受到延误。如果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疫情防控延误的,应及时告知股权受让方。前往监管部门大厅办理的,需预约办理,除此之外其他审批流程不受影响。六、外商投资企业外籍高管因疫情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在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前,企业与外籍高管之间是否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因此,若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则无法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应认定为系劳务关系。七、疫情期间,外商投资企业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外籍高管报酬标准如何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承担管理责任,应就劳务报酬标准、实发数额等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则可能根据外籍高管之主张,并结合其证据予以认定。八、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因外籍股东董事缺 席股东会、董事会,是否影响决议有效性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内部会议议事规则处理。 如果公司章程或相关议事规则规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召开远程会议,则可以通过远程会议形式召开。为避免之后对公司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产生争议,固定好有关音频视频等证据。若按照章程或议事规则,需要到场出席董事会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九、受出入境防控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工作人员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材料如何开具疫情防控期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籍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但外国人无法在解除关系证明书上签字的,可提供双方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或者提供解除关系证明书电子签,并加以情况说明,由申请单位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提出工作许可证注销业务申请。十、疫情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出入境受怎样的影响,如何处理目前,除武汉口岸关闭离汉通道外,我国口岸签证机关仍正常运转,外国人过境免签政策未作调整,各陆、海、空口岸继续对外开放运转,外国人可凭有效的出境入境证件正常出入境。目前情况下减少人员跨境流动有助于有效防控疫情。外国人可根据实际合理安排来华行程,外国人可继续在华停留居留。对于确需出境的外国人,鉴于部分国家和地区已针对疫情实施相应的入境管制措施,建议提前了解清楚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对人员入境的规定和做法,避免因无法入境造成费用和时间损失;前往国家、地区允许入境的,应当提前到达出境口岸,留出足够时间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已经出现发热 并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不应进行国际旅行,应当立即就近接受诊治,并如实向有关管理人员说明近期活动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以便有关部门迅速采 取排查措施。十一、疫情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申请工作证、居留证是否会受影响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业务全流程网上审批,用人单位可在审批通过后自行通过系统打印相关材料。2.建议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但尚未入境的外国人,尽量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 Z 签证,取得 Z 签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效期内安排来华行程(Z 签有效期一般为半年 至一年)。3.在疫情防控期前及期间获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90日以上)的,其许可通知有效期可延长至 5个月。4.已获批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但取消工作计划的外国人,可由用人单位在业务系统提出工作许可通知注销申请。5.新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工作流程不变,请用人单位经办人办理业务时自觉配合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外籍员工如何办理签证延期、停留居留证件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转聘、延期、变更、注销业务一律采取不见面审批。具体流程如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业务时,无需到窗口核对材料原件。在业务系统中“其他附件”一栏上传《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承诺书》(无固定格式模板,自行编写),其中应包括申请编号、申请人信息、申请办理的业务类型等内容,承诺如实提交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办理注销业务,外商投资企业需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寄回(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 B 区行政服务大 厅东厅 31 号窗口)。办理转聘、延期、变更业务不需邮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已在系统提交转聘、延期、变更、注销业务的,请拨打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咨询电话(88121678)申请退回修改,上传《承诺书》后重新提交。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工作证或者工作签证到期的,2月3日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况需加急办理的,请尽快通过咨询电话(88121678)申请。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签证、停居留证件过期怎么办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应在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到期前出境,需要继续在华停留居留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延期手续。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移民与出入境管理工作问题解答》,对因疫情防控原因难以按时出境且无法及时办理签证、停居留证件延期手续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依法依规视情从轻、减轻或免予逾期居留处罚。十四、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进口是否受到影响深圳海关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外商投资企业货物将实现更快速、更便捷的通关服务。 根据深圳海关相关规定,海关会首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进口快速通关。深圳海关在各口岸海关开通绿色通道,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 关“零延时”;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两步申报、提前 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种模式快速通关,紧急情况 可先登记放行,后续补办相关手续。十五、疫情情势下,外商投资企业货物通关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对于报关单位通用资质以及进口食品化妆品特定资质的注册、变更、注销,实行“业务先办、资料后补”的线上容缺办理方式,保障企业及时开展通关业务,减少现场跑动。通过“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等系统渠道办理企业注册注销业务,实现海关与商事登记注册注销“一网受理、并行通办”。十六、疫情情势下,外商投资企业货物通关是否可以申请免税款担保,需要什么条件将关区高级认证的生产型企业申请免担保适用范围扩大至“两步申报”下的税款担保、单证验估及征税要素担保等通关环节,海关依企业申请并审核批准后对通关环节税款担保给予免除担保便利措施。十七、疫情情势下,出行受到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货物入关税单缴款可否延期交纳企业原税单缴款期限为2月9日前的,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1月31日—2月24日期间的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十八、疫情情势下,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可否免担保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收取担保的之外,对于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以及涉嫌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海关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十九、疫情情势下,从事加工贸易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延迟复工,生产受到影响,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是否有相应宽严措施对于现有有效期(核销截止日期)为 2020年6 月30日前的加工贸易手(账)册,海关自动予以延期半年(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确保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可 正常进出口。企业可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核销。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二十、疫情防控期间,外商投资企业从深圳口岸进口,并向深圳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受到延迟影响,海关是否有缓交或减征滞报金措施根据深圳海关官网,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涉及监管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正式签发许可证件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同时涉及许可证件监管要求和减免税手续的,在最后一份证件或证明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或者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非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免征滞报金。因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海关按照规定对滞报金进行减征。二十一、疫情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在深圳关区的进口 货物报关流程是否有影响深圳海关全面推广“提前申报”模式提升通关时效。对于在深圳关区的进口货物,允许所有企业按照“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对于在深圳关区的出口货物,允许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按照出口“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其中公路运输出口“提前申报”适用所有企业。二十二、疫情期间,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口成套设备,入关时间是否有延迟对深圳关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口岸转场到使用地落实检查,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入境验证,实行“一站式”和“随到随检”。二十三、疫情期间,从事食品进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出入境方面受到阻碍对关系民生保障的进口食品实施快速检疫审批、快速查验、快速检测、快速出证。结合企业诚信等级实施“电子智 慧监管”,优化出口食品外勤施检。指导出口食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协调内地海关保障出口食品原料供应,确保供港澳食品质优量足。二十四、疫情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申请认证企业是否受到影响深圳实施扩大认证企业通关惠企措施。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一般认证企业向海关申请高级认证的,实行优先培育、优先认证。除总署明确的情形外,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均不启动重新认证。将深圳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通关便利化“优先办理类,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类,专人协调类,理性执法类”等4大类措施拓展至向海关申请高级认证并经过海关初步筛选的一般认证企业。二十五、疫情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基于紧急情况轻微违反出入境规定,会受到何种处罚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远程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及时在线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对于“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及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对于企业提交的关于“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业务改革造成的报关差错复核申请,在线快速办理并撤销差错记录。同时,对于违规案件,出入境监管部门将从轻从快办理。加快违规案件办理,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一律不收取保证金,对于可以不采取扣留货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不予采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对不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其他违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扣留货物、收取保证金等措施(除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情况 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对于企业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罚款申请的,酌情考量、加快审批。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被深圳政府认定为疫情受影响企业,如何申请出入境受影响证明地方政府认定的受影响企业将自动纳入海关帮扶对象,深圳海关将向地方政府推送数据支持企业争取资金补贴。二十七、面对疫情,国家层面是否有外商扶持政策疫情发生后,国家、广东、深圳各级政府均出台了一系列外商扶持政策,稳定外商投资企业信心,减小疫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2020年2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应对新 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鼓励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等政策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二十八、疫情情势下,广东省是否有针对从事外贸进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措施2020年2月26日,广东省商务厅发布《关于做好商贸企业及外贸出口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研究出台金融财税、出口信保、通关便利化、用工保障及物资保障等方面扶持企业的政策措施,帮助从事外贸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挖掘生产潜力,保质扩产。二十九、受疫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外经贸发展受到影响,是否有政府补贴根据 2020年2 月 27日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2020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线申请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对象包括在广东省注册登记(不含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三十、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无法出国参加会展,是否有相应救助措施根据 2020 年2月11日,深圳市商务局发布的《关于帮 助境外参展组展单位应对疫情克服困难的通知》,因疫情造成无法出国参展、需协助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的,可联系中国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三十一、新冠疫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是否在流程上有影响根据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申领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非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鼓励通过无纸化方式申领。对于必须递交 纸质资料申领许可证的,例如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快递方式递交。企业可通过“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更新系统”(http//careg.ec.corn.cn)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无论证书是否过期)。企业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的具体操作指南可登录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heet://licence.org.cn)查询。三十二、新冠疫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是否在提交材料上有变化疫情期间,为方便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企业可以自上传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双方、交易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内容。END.
    2020/03/1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修订后的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证券法修订的重要意义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作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制度改革,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证券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分类分层开展培训,不断提高证券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治市能力。二、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一)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要会同有关方面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提高注册审核透明度,优化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并及时总结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提出在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案。相关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适用本次证券法修订前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规定。(二)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依法由证监会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依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机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三)完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程序。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主要通过审核问询、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同意发行或终止审核的意见。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制定发布相关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管理办法。三、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执法标准,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以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送查处效率。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四、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修订后的证券法,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稳妥推进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制度,推动完善有关司法解释。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规定,完善有关规则,明确信息披露媒体的条件,做好规则修订前后的过渡衔接,依法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五、加快清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证监会、司法部等部门要对与证券法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有关部门要对照证券法修订后的新要求,抓紧组织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END-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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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涉疫情合同纠纷适法问题的学习和理解,上海二中院“至正学社”再次整理了一批2001-2018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涉“非典”等疫情的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内容涉及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多个领域,共同研讨在具体场景下规则理解与适用。1、扬州某公司与某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滑动更多内容【裁判摘要】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境外工作期间感染疟疾,回国后发病并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即使在病发时已经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应当纳入工伤范畴。在治疗疟疾过程中,是否发生第三人过错侵权,不应影响受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基本案情】2012年,扬州某公司与曹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双方约定曹某受扬州某公司派遣至境外从事建筑劳务。2012年9月13日曹某从中国出境至尼日利亚,在扬州某公司分包的尼日利亚某水泥厂的土建工程项目工地工作。2012年11月20日曹某与扬州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从尼日利亚回国,次日抵达中国境内。2012年11月26日曹某因身体发热、寒战、不适等就诊于甘肃省平凉市某一医院急诊科。2012年12月1日,曹某体内检出环状疟疾原虫,转入平凉市某二医院治疗。2012年12月4日平凉市某二医院向曹某家属发放死亡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注明曹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肾功能衰竭、疟疾。2013年3月,曹某的配偶等人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扬州某公司不服,以曹某感染疟疾非工作原因、曹某死亡系医疗事故所致以及曹某发病时已经与扬州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起诉请求判决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观点】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59-2006)对疟疾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一方面,曹某受扬州某公司派遣前往工作的地点位于尼日利亚,属于疟疾主要分布区域,而其所在的甘肃省平凉市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并非疟疾流行区,其户籍地镇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亦表明该县自1975年至2013年无疟疾病例发生;另一方面,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1月19日期间,曹某与扬州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曹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启程回国,11月21日回到国内,11月26日就诊于平凉市某一医院,12月1日进入平凉市某二医院住院治疗,12月3日经检测确诊为疟疾。因此,结合疟疾发病存在一定潜伏期,可以认定曹某确系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感染疟疾。其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规定,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本案中,曹某生前就诊的平凉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已经明确载明曹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肾功能衰竭、疟疾。其三,对于扬州某公司主张的曹某系因不当诊疗措施以及亲属过错而死亡的观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扬州某公司既未能就其主张的曹某的直接死亡原因并非疟疾病症而提交有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能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出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因此,对于扬州某公司的上述观点不予采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疟疾属于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传染病之一。本案中,曹某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感染疟疾,是由非洲地区特殊的自然条件和气候环境造成的,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且根据曹某生前与扬州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派遣合同书》,疟疾病发与医疗已经双方约定而被纳入工伤范畴。因此,某市人社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认定曹某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期间感染疟疾,经诊治无效死亡为工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2、高某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等强制措施案滑动更多内容【裁判摘要】当事人饲养的牲畜感染传染性极强动物疫病的,相关部门在发现疑似疫病的动物后采集病料并送检,属依法行使职权。市人民政府发现疫情后,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封锁疫区、扑杀感染牲畜等举措,系为迅速扑灭疫病、消灭疫情所采取的一种紧急强制措施,属于政府的法定权限,应确认合法。【基本案情】1999年4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根据某省人民政府、某某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乡镇进行牲畜五号病的普查。在普查过程中,首先发现丁某某饲养的牛羊有五号病症状。1999年4月20日,某省动物检疫站对从丁某某饲养的牛身上采集的牛水泡皮进行检验,结论为口蹄疫O型(即五号病)。同日,某市畜牧管理总站的工作人员对高某某病羊进行临床诊断,发现病羊的临床症状符合五号病的特点,疑是五号病。1999年4月21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通告,划定了疫区,并对疫区进行了封锁,高某某的放牧地在疫区之内。1999年4月23日,某市畜牧管理总站工作人员再次对高某某羊舍中的一只羔羊进行临床诊断,共同认定为五号病。4月23日上午,某市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共同到高某某的养殖基地,扑杀羊61只。高某某不服,于2001年3月26日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市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扑杀牛羊的行为违法。【法院观点】牲畜五号病即口蹄疫是传染性极强的一类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某市畜牧管理总站发现疑似疫病的动物后,立即采集病料并送检,属依法行使职权。某市人民政府发现疫情后,立即划定了疫点、疫区,并对疫区进行封锁,符合法律规定。高某某饲养的羊有的感染五号病,事实清楚。某市人民政府组织某市畜牧管理总站、某市林业局、公安局、卫生局、某镇人民政府对高某某的羊立即进行扑杀,属迅速扑灭疫病、消灭疫情采取的一种紧急强制措施,采取该措施是政府的法定权限,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扑杀行为应予确认合法。3、张某与某市公安局某地公安处行政处罚裁决申诉案滑动更多内容【裁判摘要】在全国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公民应当遵守国家为此制定的强制隔离规定。对于不服从管理并私自离开隔离场所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以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由进行行政处罚。【基本案情】2003年5月份,正值全国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张某于2003年5月20日从平顶山市经过“非典”灾区襄城县到郑州上访,符合国家规定的接受隔离观察的条件。某矿区保卫科工作人员将张某从郑州接回后即对其采取了隔离措施,期间张某不服从管理并私自离开隔离场所再次经过襄城县前往郑州。为此,某市公安局某矿区公安处以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由对张某进行了处罚。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观点】全国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国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措施。其中一项措施即从“非典”灾区经过或者经一地到另一地的公民,无论是不是“非典”携带者,或“非典”感染者,都要自觉接受隔离观察。这样的措施是对全国公众利益负责所采取的非常之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安机关以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由对张某进行处罚是正确的。4、某市人社局与罗某某及原审第三人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案滑动更多内容【裁判摘要】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特殊要求,在非常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结合具体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延伸解释,合理做出工伤认定。【基本案情】彭某某生前为某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某镇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副站长。2018年8月初,因非洲猪瘟防治及排查工作的需要,根据工作安排,彭某某负责某镇安金(焦圻)片的排查工作,全天候工作。2018年8月22日,彭某某上午工作完毕并吃完中餐后,与站长梁某某一同于13时左右回彭某某家中休息。午睡后,站长梁某某先行离开,并要求彭某某下午到片区去进行非洲猪瘟的排查工作,其后,彭某某准备拿包外出工作时突然发病,被发现时已病倒在自家客厅里,随即被送往某县某镇卫生院抢救,抢救约半小时后宣告死亡。彭某某妻子罗某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月21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罗某某不服,起诉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彭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15时30分左右,在其家中突发疾病,送医抢救约30分钟后不治身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现各方对“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无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从本案的事实来看,2018年8月22日乃至前一段时间,正处于防控非洲猪瘟的紧张阶段。为落实上级要求,8月9日,彭某某所在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全体职工在各自范围内,24小时不分昼夜排查”。在非洲猪瘟排查的特殊时期,根据工作安排,彭某某每天核实生猪数量,走访片区内的生猪养殖户;在单位不能安排午休房间的情况下,上午完成工作后回家午休;因工作需要和工作条件有限等特殊原因,彭某某的部分工作亦是在家中完成。故其在家时,可视为特殊时期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事发当天上午,彭某某工作后和站长梁某某一起到彭某某家午休,午休起床后梁某某对彭某某进行了工作安排,此时应视为进入了疫情防治排查的工作时间。之后,彭某某将摩托车推出准备前往养殖户家排查疫情,此时突发疾病,立即送医但不治身亡。上述过程,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特征,应视同工伤进行认定。5、莫某某与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滑动更多内容【裁判摘要】当事人申请公开的疫情相关信息并非现成的信息,系需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分析、加工、汇总的,行政机关可依法拒绝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基本案情】莫某某于2018年1月20日向原某省卫计委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原某省卫计委公开“2017年上学期(2017年2月—2017年7月),某市卫计委报告的桃江县四中××疫情(确诊和疑似各多少病例)”。原某省卫计委经延期后,于2018年3月7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7年2月—2017年7月,某市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通××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病疫情信息,该信息包括了各地各类人群的各类法××病信息,不仅仅只是涉及您所申请的桃江县四××核疫情,因此,需要我委在上述系统的海量数据中进行分析、加工、汇总。……我委不承担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之义务,您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我委公开范围。建议您向某市卫生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我委在官方网站中每月向社会公开了全××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情况,也通报了3次桃江县结核病疫情情况,建议您在该网站中提取有关信息作参考。网址:××/xxgk/yqsj/。”莫某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后不服,于2018年6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莫某某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现成的信息,需要原某省卫计委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分析、加工、汇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6、某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滑动更多内容【裁判摘要】疫情期间,商家对防疫产品实施涂改出厂日期、伪造产品合格证并进行销售,属销售伪造生产日期和伪造质量证明产品的行为。行政机关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从重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维持。【基本案情】某公司于2000年5月至8月间购入二氧化氯复合消毒剂1104箱,每箱30瓶,每瓶4.8元,价款158976元。到2002年1月15日,某公司库存保管帐上记载库存消毒剂20686瓶。2003年4月22日至23日,某公司雇用5名民工将库存的医院宾馆家庭型和多用型两种消毒剂的出厂日期改为2002年9月8日,共涂改478箱零26瓶。并且,仿造消毒剂产品合格证479个。某公司销售涂改出厂日期的仿造产品合格证的消毒剂179箱,销售收入42420元,获利16932元,向他人赠予该种消毒剂69箱零11瓶。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立案调查后,于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2月2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先达科贸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观点】某公司主张其涂改二氧化氯复会消毒剂出厂日期、制作产品合格证的行为系由兰州某厂委托,但兰州某厂的法定代表人已明确否认与先达科贸公司存在委托关系。并且某公司不仅实施涂改消毒剂出厂日期、伪造产品合格证的行为,而且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违反了《河北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属销售伪造生产日期和伪造质量证明产品的行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先达科贸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符合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防治“非典”期间,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某公司从重处罚并无不当。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并非显失公正,予以维持。7、文某诉某市工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滑动更多内容【裁判摘要】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关经营执照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组织人员进行口罩加工的行为,构成无照经营,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基本案情】2003年5月7日,文某与某市毛巾厂厂长高某协商,并拟定了加工合同,由文某为某市毛巾厂加工口罩,原料由毛巾厂提供,如日加工量达到3000个,毛巾厂按0.20/个的价格给文某付加工费,达不到3000个,给付0.12元/个,此后文某组织学员在其创办的文某服装技校开始加工承揽业务。期间,文某又分别将毛巾厂提供的口罩半成品以0.12元/个的价格分发给个体户两家某服装店为其加工。到2003年5月10日,文某接受某市毛巾厂提供的口罩半成品2844个,并将已经加工好的2240个口罩全部送到某市毛巾厂,2003年5月10日,某市工商局某分局对文某的加工地点文某服装技校进行检查,2003年7月23日,某市工商局某分局以文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加工口罩的经营活动,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对文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后经行政复议予以维持。文某起诉要求依法撤销某市工商局某分局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观点】文某个人出资成立的文某技术学校为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系社会力量办学的组织,应当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文某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加工承揽民用口罩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文某在加工过程中收取委托方的加工费,虽未在与委托方的书面合同上签字,但实际已履行,文某未实际取得加工费并不影响其经营和加工的性质。在防治“非典”期间国家相关部门对加工生产防“非典”口罩下发联合执法的紧急通知中对于生产加工防护服口罩单位的经营资格,产品的生产环境,产品的质量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文某所组织的人员在无生产加工资格无消毒设备、条件差的实习教室内进行加工口罩的行为和再委托他人加工口罩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某市工商局某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文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加工口罩经营活动,构成无照经营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文某所创办的个体性质的技术学校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其市场准入的资格的情况下,而从事了无照经营行为,某市工商局某分局确定由文某本人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是符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的,其处罚的主体适格。某市工商局某分局依法进行调查,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并向文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的资格、执法证及如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等事项,其程序合法。综上,某市工商局某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8、某保健器材专卖店诉某市某区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滑动更多内容【裁判摘要】商家利用疫情期间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在未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情况下,宣传商品具有消毒、预防疫情的作用,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属于虚假宣传,行政机关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基本案情】2003年5月10日,某市某区工商局接到电话投诉,称本市某保健器材专卖店在百货大楼散发广告单,介绍其销售活氧机可以消毒,又可以预防“非典”。某市某区工商局于同日立案,同日在某保健器材专卖店的销售场所检查,发现尚未发出的广告单17份。广告单的主要内容有三部分,介绍了活氧机能够消毒及预防“非典”。至案发时,已发出广告33张,售出超自然活氧机一台,得销货款360元。某保健器材专卖店的负责人承认广告中向消费者宣传购买了活氧机在家中能起到预防“非典”的作用,但预防“非典”的作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等内容。2003年6月6日,某市某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保健器材专卖店发布含有“预防非典”虚假宣传的印刷品广告。该行政处罚决定后经行政复议予以维持。【法院观点】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广告对品或者服务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虚假广告行为是一种欺骗性商业行为,同时它也是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保健器材专卖店称广告单只是讲明预防“非典”措施,而不是介绍活氧机具有预防“非典”功能,并没有误导消费者。是否误导消费者,关键是看该广告单是否使消费者误认为活氧机能够预防“非典”。该广告单第一部分是标题,载明:“迎五一免费使用周活动。净化空气,预防‘非典’一超自然活氧(空气消毒)机。”第三部分讲述“对非典流行区,需要对患者生活、工作和活动过的场所,产生臭氧及时进行空气消毒”。第一部分证明广告单的宣传目的是推销活氧机,第三部分讲明对“非典”流行区需要进行消毒,整份广告形成一个整体。且第三部分内容是对2003年4月26日闽南日报第三版《权威人士解答空气消毒五大部题》一文部分内容的摘抄和篡改,把报道中的推断及建议性语气篡改为肯定语气,如报道中的第“5、目前无法从实验室证实臭氧消毒作用。从流行病学资料来看,该病原体主要通过近距离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推断其抵抗力较低,臭氧可以对空气中的病原体起到杀灭作用。臭氧机产生臭氧方便,可以经常使用,达到消毒浓度后对一般家居能起到较好的消毒效果”。而某保健器材专卖店却以肯定语气说明,“对‘非典’流行区,需要对患者生活、工作和活动过的场所,产生臭氧及时进行空气消毒。”《权威人士解答空气消毒五大问题》是报纸刊登的宣传报道,是为不特定的读者服务,而不是为推销某种商品。某保健器材专卖店则抓住消费者对“非典”的恐慌心理,利用模糊概念误导消费者,对《权威人士解答空气消毒五大问题》一文进行摘抄并篡改,把没有经过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没有预防“非典”功效的活氧机与预防“非典”联系起来,对其产品进行夸大和言过其实的宣传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活氧机可以预防“非典”,从而达到误导消费者、推销活氧机的目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某市某区工商局认定某保健器材专卖店利用“非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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