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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中远保险经纪在韩国水域航行的船舶经常与渔网、海藻养殖场或其他水产养殖设施发生触碰案件,造成昂贵的索赔。        导言    在2015至2019年期间,Gard在H&M和P&I项下处理与捕鱼设备和养鱼场的所有触碰案件中,有12%发生在韩国水域。为什么该区域容易发生触碰事件?受损捕鱼设施的所有者采取什么行动来索赔?怎样才能避免触碰事故或尽量减少损失?通过观察,本文试图回答以下一些关键问题。        触碰案件频发原因    造成这些触碰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尽管在航海图上有明确的标记(如下图所示),但船只并没有沿着指定的航道航行,而是横穿渔栅行。还有一些情况是,如下文第二种情况所述,该船航行非常接近已标记捕鱼区的外部界线。案例1:一艘船已在Nakpo煤码头卸货完毕,正前往韩国丽水锚地加油。下锚数小时后,丽水海岸警卫队联系了这艘船,通知渔网受损事故的情况。VTS记录显示,该船已通过海图标记的捕鱼区。对该船的水下检查显示,渔网已经缠绕着螺旋桨和舵。案例2:一艘船正准备在韩国丽水加油。发现一套渔网被损坏,尽管该船没有进入捕渔区,但却非常靠近捕鱼区的东部界线。该船认为,由于渔网放置在海图上标明的区域之外,因此妨碍了航行。调查发现,该渔网的实际位置与当局签发的渔网执照上所述的情况不同。当局说,渔网仍在核准的指定保留区内,但在海图上没有标明。还有一份给船上的韩文通知(第29/2016号),其中载有一项更正,即已将渔网放置区的实际位置通知船员,但船员对此未了解。案例3:一艘船从韩国Pyeongtaek港出发,以7节速度缓慢地驶向Gunsan港。在Sipidongpado附近经过时,驾驶台由船长和二副操控。他们注意到附近有几艘渔船,但没有迹象表明航道上有任何渔船浮标。一名渔民向海岸警卫队投诉说,该船损坏了渔网。随后海岸警卫队对船长进行讯问。事故调查结果表明,该船损坏了在丽水西南方向约7nm处部署的4张网。通过通代反映,海岸警卫队建议解决这一索赔案件。在固定渔网和水产养殖场的情况下,渔民必须提供指示渔场、渔业设施等的标志。如果没有这样做,当局可处以以下规定的罚款:类型   所需的标记    韩国渔业法因违规而对渔业设施所有者处以罚款建网(定置网)在渔网区的每个角落安装大型浮标(标记),在每个浮标上涂发光漆/或安装发光灯KW200, 000 (第一次违反)KW400, 000 (第二次违反)KW700, 000 (第三次违反)紫菜养殖在渔厂的每个角落安装大型浮标(标记),在每个浮标上涂发光漆/或安装发光灯张网安装带旗的浮标/或杆如表所示,对渔业设施所有人的罚款比商船所有人所面临的赔偿责任要小得多。根据当地规定,漂鳃网等小型渔具不需要使用标志。除上述原因外,发生这些触碰案件还有其他原因,例如:在钓鱼浮标附近区域抛锚定或将起锚拖到捕鱼设施。捕鱼设施可能是在靠近航道和港口的地方建立的,这使得商船很难避开这些设施。        本地渔民对船舶采取的行动    当发现渔具或设施受损时,渔民将与韩国海岸警卫队联系,后者将立即展开调查,以确定该船是否造成了这一事故。一般会利用VTIS和AIS跟踪记录数据的信息来完成调查,然后是对船员的问询。在大多数情况下,该船舶的P&I保险人将必须提供一份担保函(Letter Of Undertaking),船舶方可被允许继续执行其航次任务。渔民提出的索赔通常涉及以下项目:更换损坏渔具的费用,如渔网、绳索、锚等。装配工作的劳动力成本。收入损失,这可能占索赔额的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案件是否发生在捕鱼季节。当涉事船舶接到渔民索赔通知时:船员应当备份VDR数据。还应保存船舶过去航道的ECDIS记录,以保护船东利益。应保留任何证据(如照片),表明捕鱼设施的边界没有明显标记,这将有助于受损捕鱼设施索赔数额的谈判。应立即与协会或通代联系,以提供案件协助。        防损措施    一、必须强调合适巡视的重要性。应该设置雷达来扫描较小的物体,例如通过增加脉冲长度和降低范围幅度。二、船舶在已知有养鱼场和其他捕鱼设施的地区航行时,应尽量不以高速航行。三、海员应尽可能在规定的或习惯的航道中航行,离开既定航道时必须谨慎对待。四、船员和驾台值班人员应了解渔具和设施所在的地区。资料应列入航行计划,并在海图上清楚标明。为了进行适当的评估,船舶可能需要参考各种信息来源,例如:信息来源本地海图。航行方向。向船上发出的韩文通知。当地代理。VTIS和引水。即使他们可能并不总是完全知悉最近建立的渔场和设施的最新情况。此外,必须记录所有通信。协会通代。过往可能曾到达过同一地区或港口的船队内其他船舶的航道资料。五、如果VTIS或引水建议船舶在某一地点抛锚,则应向他们确认该区域没有任何渔具或设施。六、船舶应尽量避开密集的渔船群。建议与渔船,特别是浮标,安全距离为1nm。七、如船舶正驶向锚地(如丽水外锚地),则须与渔栅行保持足够距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荐距离为500-1000米。如VTIS或引水已通知锚点位置,则船舶应尝试与他们确认该位置不受捕鱼设施的障碍。八、如果船舶决定前往韩国金海湾避台,船长和驾驶台船员应注意该地区安装有大量渔具和设施。应确定所选择的固锚处是安全的。九、可参阅协会通代HS公司提供的海洋渔业部和韩国海事安全法庭份海上事故报告的译本。报告强调,大多数触碰事故发生在9月和10月。报告还载有显示这几个月捕鱼模式的地图,现转载如下:http://www.gard.no/Content/29402502/Attachment%201%20-%20Marine%20accident%20report%20summary.pdf九月/十月的一般捕鱼模式HS公司还编写了一份非常翔实和有用的文件,概述了当地的养殖做法:http://www.gard.no/Content/29402503/Attachment%202%20-%20Details%20of%20fishing%20facilities.pdf        结语    合理的航行实操可以防止损害捕鱼设施,如在海图上注明,或标记显眼。对于涉及不属于上述两类的捕鱼设施的事件,保留证据是进一步处理索赔的关键。-END-
    2020/04/07
  •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的破产典型案例广受法律界特别是破产专业界关注,不仅因为这些案例复杂而有代表性,而且因为这些案例大多直面我国困境企业如何司法处置的难题,其司法审判反映了我们法官处理破产的司法技术,折射出破产制度的社会价值与对企业的救助功能。(回顾: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八个典型案例)这次最高法公布的八大案例,检视下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出破产审判服务于重要公共政策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波及面广,影响深,许多企业因此次疫情而改变命运。这次最高法选出的八大案例,一个共性就是都与这次疫情暴发相关,八个典型案例表明,破产审判有助于打赢这场抗疫的总体战、阻击战。二是表明了破产制度工具的丰富性。这批公布的八个案例,五重整、一清算、一和解、一执转破,破产法中规定的主要制度都用上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并不是惟有“清算消亡”唯一路径的选择,反映了现有破产程序的多元性与可选择性。三是表现了破产法官审时度势的审判技术与能力。这八大案例透露出的审判信息是,既定的破产程序或审判思路都因疫情的突发而发生了变化,而且裁判结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换句话说,如果破产法官因循僵化,在破产审判中不思作为,没有创新,也就不会产生这些案例。四是对困境企业进行拯救的破产法司法趋势。八个案例中,六个案例采取了救助手段,一个案例通过复工复产使企业有了救治可能,这反映了企业破产进入司法程序后的主要选择。当然,也因为这些破产企业遇上了疫情这个特殊情形,而且其产品都涉及口罩、消毒液、医用物质或民生用品,因此企业也有了复产更生可能。应该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困境企业都是可以救助的,企业转危为机本质上要靠它自身的免疫力与市场竞争力。而破产法的性质与旨趣则要求只有在相信它,尊重它,并专业地运用它的时候,才会发挥出它最大的制度功效。这也是这批破产典型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END-
    2020/04/03
  •     导   读    债券、股票、P2P,融资、风投、MBO。金融热不热?很热!非吸、骗贷、操纵证券市场,集资、骗保、信用卡诈骗。金融犯罪多不多?不少!快来和小编看一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发布的《2015-2018金融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有哪些重点?▼▼一、整体情况什么样?2015至2018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理一、二审金融犯罪案件261件,涉及被告人585人,挽回经济损失总计近59亿余元。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1件,信用卡诈骗罪78件,集资诈骗罪30件,坐稳金融犯罪案件三巨头。此外,犯罪分子的学历层次也普遍高于一般犯罪。高中及以上学历占比62.1%。二、基本特点有哪些?近几年,金融类犯罪案件的数量与人数呈现大幅度的上升。此类犯罪经常披着金融创新的光鲜外衣,欺骗广大金融投资者或者金融机构,攫取巨额的他人财产。案件在侦破时,犯罪分子基本上已经将财产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出去,或者挥霍殆尽,因此导致赃款追缴难度较大。三、内在原因是什么?《白皮书》通过探究滋生此类犯罪的相关因素,揭示了部分成因: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金融配套体系尚不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有待健全,企业和机构自控有待强化;犯罪手段升级,金融犯罪防控难度增大;金融犯罪组织严密,打击犯罪难度大;公众金融投资知识相对匮乏,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四、防范举措怎么做?金融犯罪诱因诸多、组织严密、手法隐蔽、案情复杂,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金融犯罪的高发势头,需要多举措齐头并进。《白皮书》建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打造金融风险防控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善惩治金融犯罪协作机制,提高打击新型金融犯罪能力;增强公众金融风险意识,降低群体性受害可能;严厉打击证券领域相关犯罪,保障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工作。赶紧一起阅读✔《2015-2018金融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全文近几年,我国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被害人群体较传统刑事案件呈几何级上升,动辄成千上万,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中央政法部门也强调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联合运用多种手段着力打击金融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了加强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愈发蔓延的犯罪形势,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形成法院与相关部门的有序联动,现将我院2015年至2018年金融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总结如下:一、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2015至2018年,我院共审理一、二审金融犯罪案件261件,涉及被告人585人。其中:2015年41件,涉及被告人65人;2016年68件,涉及被告人132人;2017年64件,涉及被告人160人;2018年88件,涉及被告人228人。上述261件金融犯罪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总计近59亿余元,平均每件挽回经济损失2200万余元。(案件数量和人数变化见图1)图1  2015-2018年我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概况上述261件金融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1件,信用卡诈骗罪78件,集资诈骗罪30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5件,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7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7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5件,票据诈骗罪5件,其他金融类犯罪案件13件。(见图2)图2   2015-2018年我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类型上述261件金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如下:小学学历共33人,初中学历156人,高中学历103人,中专学历56人,大专学历107人,大学学历83人,研究生学历14人,其他33人。上述585人中,高中及以上学历占比为62.1%。(见图3)图3  金融犯罪案件涉案人员文化程度(单位:人)上述金融犯罪案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共计141件,涉及被告人360人,罚判金额9100万余元。其中:2015年12件,涉及被告人24人,罚判金额1100万余元;2016年30件,涉及被告人66人,罚判金额610万余元;2017年40件,涉及被告人109人,罚判金额5800万余元;2018年59件,涉及被告人161人,罚判金额1600万余元。(案件数量和人数变化见图4)图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数量和人数变化上述金融犯罪案件中,金融诈骗类犯罪共计120件,涉及被告人225人,罚判金额7600万余元。其中:2015年29件,涉及被告人41人,罚判金额360万余元;2016年38件,涉及被告人66人,罚判金额5700万余元;2017年24件,涉及被告人51人,罚判金额560万余元;2018年29件,涉及被告人67人,罚判金额1000万余元。(案件数量和人数变化见图5)图5  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数量和人数变化二、金融犯罪的特点分析(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特点1.案件数量与涉案人数逐年上升从2015年至2018年,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数量从12件上升至59件,同比上升了391.7%;涉案人数从24人上升至161人,同比上升了570.8%。也反映了金融犯罪活动正在从传统的金融诈骗向新型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转变。这一特征显现出了我国正在经历的经济大转型与政策层面的各种举措,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倡议无缝衔接,各种金融活动格外活跃,与之相应的各种金融创新活动在促进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助力我国经济从低质量向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在金融创新温床中的犯罪因子,使得金融类犯罪案件的数量与人数呈现大幅度的上升。2.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案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犯罪分子的学历层次普遍高于一般犯罪。2015年至2018年,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被告人中,高中及以上学历占比为65.8%,高于金融犯罪活动中总体的平均值62.1%。高学历层次更加凸显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属于高智商犯罪,犯罪手法更加高明,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难度更大。犯罪分子的知识结构改变,与社会经济因素密切相关,一方面,我国基础教育投入力度加大,使得社会各个阶层的整体文化素质普遍提高;另一方面,金融领域专业性强,犯罪手法比较复杂,往往需要相关的金融行业专业知识。3.犯罪手段更加具有隐蔽性由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与普通的金融活动很难绝对区分,犯罪分子通常运用高超的技术套路掩饰犯罪的真正目的。此类犯罪经常披着金融创新的光鲜外衣,或者在资本市场私下勾结与幕后运作,非专业人士根本无从察觉,电子化、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普及,更加为此类犯罪提供了绝佳的隐蔽路径。现代科技手段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改变着社会活动的方式,也改变着凭借技术手段攫取暴利的盈利模式。金融领域许多方面属于创新活动热衷的“蓝海”,因为各种交易模式层出不穷,在法律没有规制之前,没有人认为这是犯罪,比如证券期货领域类的高频交易、对冲交易等。有些企业凭借技术优势,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由于手段过于隐蔽,有关部门难以及时察觉,长期从事此类活动,危害到了社会经济安全,成为刑事司法打击对象。(二)金融诈骗类犯罪特点1.犯罪手段复杂繁多且非常具有迷惑性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犯罪分子编织各种理由,欺骗广大金融投资者或者金融机构,攫取巨额的他人财产,供犯罪分子挥霍。此类犯罪迷惑性更强,面向广大社会公众,有些竟然堂而皇之的进入电视、广播、网页等媒体平台发布,使得大量没有金融活动经验的群众盲目相信,直到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仍然不肯相信自己被骗的事实。在金融诈骗类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精心编造各种谎言,向受害人描绘美好蓝图,再结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靠着某些国有背景的企事业单位,大肆进行有非法目的的犯罪活动。此类案件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可以看见,比如各种不合规的理财产品、公园内各种债转股的传单等,由于犯罪分子熟悉社会公众的心理,再加上精心包装,让人防不胜防。2.犯罪活动的空间呈现高度分散趋势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犯罪活动是面向公众,部分案件针对的是金融机构,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犯罪分子的活动广泛分布于各个地区,尤其是在从事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P2P平台中,被害人遍布全国各个省份,有些甚至在境外其他国家。犯罪活动在地理位置上的高度分散,是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普遍现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往往耗费巨额的人力物力,给司法机关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现代社会资讯发达,人与人的沟通更加便捷,对犯罪分子来说,时间和空间的距离都在前所未有的缩小,但是对于打击犯罪来说,时间和空间又在前所未有的扩大。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遭遇到的困境就是犯罪活动遍布各地,空间上高度分散,有效打击的手段还暂时无法做到那么及时,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3.犯罪活动的赃款追缴难度较大由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性质决定了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所以此类案件呈现的现状是,案件往往被侦破时,犯罪分子基本上已经将所骗财产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出去,或者挥霍殆尽。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最为关心的就是财产的追缴问题,由于数额巨大且追赃难度极大,即使司法机关全力以赴做工作,经常性的群访闹访也难免出现。一方面,司法机关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查封、查扣、划转等手续繁多,但是犯罪分子转移财产却越来越便捷、越来越迅速;另一方面,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非常隐蔽,难以追踪,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三、金融犯罪主要成因分析金融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努力探究引发该类犯罪的原因,从中找出制约此类犯罪的相关因素,是遏制和减少此类犯罪,维护健康的市场金融秩序的必要途径。当前引发金融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金融配套体系尚不完善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相关的金融配套体系尚不完善,尤其是对于中小私营企业的资金扶持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企业主要依赖银行体系间接融资,然而银行体系间接融资成本较高,企业获取融资的难度加大且途径单一,这成为企业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外部原因;同时,我国经济结构正在面临转型升级,部分中小企业转型不善,需要大量流动资金维持经营,这也成为企业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内部原因。不少企业因为资金问题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而当前中小企业获取融资的途径相对单一,资金链断裂后往往寻求通过民间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通过分析我院近些年来审理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可知,有些企业在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常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所吸资金无法及时偿还给投资者,经营者携款跑路也时有发生,极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二)金融监管制度有待健全,企业和机构自控有待强化金融创新产生了一系列新型金融形式,形式多样,发展迅速,而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可能及时出台,相应监管措施滞后在所难免,金融监管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此外,近些年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扩充,金融从业者数量也在迅速增加,但个别企业以及金融机构自管自控机制尚不够完善,内部管理失范,使得自有的金融监管规章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金融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有些金融机构在录用从业人员时没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同时为了追求业绩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导致金融从业者的综合素质无法保障。如银行贷款发放方面,个别银行工作人员为追求业绩,不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制度,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鉴别不够到位,使犯罪分子轻易得手,客观上配合和放任了犯罪分子。✦(三)犯罪手段升级,金融犯罪防控难度增大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有些金融样态为了避免触碰监管红线,对金融模式进行了复杂设计,努力使行为的表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伴随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深入,P2P网络借贷、众筹、金融互助等新型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传统的金融犯罪借助互联网进行了技术升级,模糊了金融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分标准,违法金融活动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出现,而与之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都有待进一步完善。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使金融犯罪的事前防控就变得更加困难,社会、被害人往往难以及时感知到犯罪结果的发生,直至犯罪后果明显显现才后知后觉。✦(四)金融犯罪组织严密,打击犯罪难度大当前金融犯罪组织严密,专业化、职业化、集团化特征明显。实践中,金融犯罪多为共同犯罪,犯罪组织的职业化、集团化特征明显,主要以一到三人为核心决策者,其余组织成员之间分工协作、团伙作案且犯罪手法专业性强。犯罪组织的严密性和专业化,一方面使被害人更易受骗,犯罪成功率高,短时间内即可非法集聚海量资金;另一方面,使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难度不断加大。在成熟的甚至表面合法化的犯罪组织运作下,犯罪的模式更加复杂、专业,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互相交叉,难以判定。犯罪组织的人员结构复杂,作案地域分散、形式多样、手法隐蔽,也为人员抓捕、证据收集、赃款追缴等带来极大困难。✦(五)公众金融投资知识相对匮乏,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近年来,民间流动性资本日渐增多,但是国内投资渠道相对有限,银行储蓄早已不能满足货币增值需要,股市、基金又存在风险,投资者对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投资风险缺乏充分了解,加之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受限,民间资本在无法进入正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容易转向没有合法资质的金融理财领域,为不法分子实施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提供可乘之机。与此同时,公众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由于贪利、盲从心理作祟,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近几年来的金融犯罪来看,非法集资类犯罪中被害人往往贪图投资无风险的高额回报,在做出投资选择时往往欠缺理性思考。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公众这种心理,编造各种投资理财项目诱骗投资者砸钱进入,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制造赚钱假象,形成滚雪球式发展态势,诱发多种涉众型的金融犯罪。四、防范金融犯罪的对策建议金融犯罪诱因诸多,犯罪组织严密,犯罪手法隐蔽,案情复杂,需要金融监管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需要大众媒体进行积极宣传,需要社区组织、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金融犯罪的高发势头。(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济和金融两者共生共荣,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拓宽企业外部融资渠道,扩大金融市场准入已经迫在眉睫。目前,党中央已经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落地等政策向市场释放出了积极信号,本市作为金融创新的“排头兵”,在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上做出了积极响应,金融创新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服务供给进一步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通过符合政策的途径获得融资,以支撑企业发展。然而,我院在处理个别金融犯罪案件时发现,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市场准入的同时,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之间存在界限模糊的极端情况,优化营商环境亟需将保护创新与打击犯罪区分开来。故而,审判部门需要谨慎处理金融犯罪案件,特别是对于新类型金融犯罪案件,需要加大政策审查力度,审慎对待案件证据,积极与监管部门、政策制定部门共同研判,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撑。(二)打造金融风险防控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应当从打击金融犯罪中汲取经验教训,打造完善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以促进金融行业平稳健康发展。首先,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不当的投资理财宣传要及时发现并审查,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其次,加强行业自律,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从业者容易利用公众与金融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发布不适当的投资信息,故金融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三,加强机构内控,金融机构因项目风险较大,尤其需要关注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和维护,形成设计合理、执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第四,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力量,能够起到及时发现金融犯罪线索,并防止风险扩大的作用,因此应当加强社会监督,激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防范金融风险。最后,加强司法联动,司法联动是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一环,当前,我院审理了大量金融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对于防范金融风险而言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能够为企业和公众准确提示金融风险点,因此,我院将进一步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继续强化司法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致力于构建完善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三)完善惩治金融犯罪协作机制,提高打击新型金融犯罪能力金融违法行为的查处往往需要依托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管理部门,特别是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金融产品的监管涉及的部门将更加广泛,因此在惩治金融犯罪时,需要依靠多部门配合执法,及时在相应的管理领域内作出行政干预,从而彻底打击金融犯罪,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首先,应当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职责,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行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处罚行政违法行为的同时,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趁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应当建立金融行业与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以便在可能涉及金融创新或者金融管理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对此类问题进行沟通,明确金融项目规则,保护金融行业发展。第三,应当推动金融业的信息共享,对于违反金融行业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涉嫌行政、刑事违法的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及时共享信息,推动行业准入机制的建立,促进金融行业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最后,完善惩治金融犯罪协作机制,构建金融行业内部主动规范行为、监管机构主动服务金融创新、司法机关及时打击金融犯罪的良好态势。(四)增强公众金融风险意识,降低群体性受害可能我院在审理大量金融犯罪案件时发现,公众金融专业知识匮乏、风险意识薄弱成为群体性金融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正确认识金融产品的盈利模式,以提高自身对金融骗局的防范能力。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利用社会公众投资金融产品风险提示机制,将金融项目的运营模式及可能出现的风险醒目提示给社会公众,以达到提示风险的目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亦应当利用惩治金融犯罪的契机,就易出现的金融骗局进行警示教育,提示社会公众警惕不明的金融项目。另一方面,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等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发挥网络媒介、自媒体的优势,利用互联网推送、地铁、公交车站公益广告投放等多种形式对金融犯罪的防范知识进行广泛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风险意识,促使公众对待金融产品或项目保持谨慎态度,对承诺低收入、高回报、风险低的金融项目保持警惕,降低群体性受害可能。(五)严厉打击证券领域相关犯罪,保障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工作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批25家公司已正式上市交易,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又迈出重要一步。为保障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运行,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相关犯罪。首先,完善依法打击相关犯罪领导体制,成立严厉打击涉科创板和注册制改革相关犯罪领导小组,全面推进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工作。其次,深入开展对审判实践中相关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与证券、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妥善应对科创板运行以及注册制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金融犯罪的审判水平。第三,优化刑事处罚结构,确保刑事制裁的效果,对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金融犯罪以及涉科创板的各类职务犯罪分子,适度限制缓刑适用,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进一步优化刑罚结构,确保依法惩治的效果。第四,探索证券领域违法所得追缴、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的发还机制,加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第五,提高专业化审判能力,充分发挥新型审判团队建设的优势,选拔专业力量充实金融犯罪审判团队,负责对涉科创板和注册制改革刑事案件的审理。最后,加强与市局经侦总队、市检二分院、上海证监局沟通协调,推进案件流转的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同时依托“上海法院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探索建立我院证券领域刑事案件大数据系统,梳理类案特点,就证券领域市场运行、监管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延伸法院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END-
    2020/04/02
  • 来源 | 湖州中院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相关条款规定: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或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本是为保护女罪犯的人权,谁知,湖州一个女毒犯在三年内连生三子,作为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为避免其故伎重演,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公安、检察、司法和羁押场所人员沟通协调,促使及时对该毒犯收监执行,并稳妥安置5个孩子(其中2个是判决前所生)监护问题。“李某多次借孕逃避责任的做法很是恶劣,但孩子是无辜的。终于将这个事情处理好,我也可以安心了。”承办法官说。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的李某是个80后,从小失学,年轻时误入歧途。2011年5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刑满释放后,她先后与男友王某、杜某生育两个孩子。2015年1月,李某和杜某因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次年4月,湖州中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杜某死缓、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由于当时李某怀孕,法院对她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其户籍所在地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谁知,李某在生下与喻某的第三子后,在哺乳期内又与费某怀孕生下第四子。收监第二次陷入僵局。在其第四子哺乳期将满九个月时,法院曾多次与司法所、社区等部门商讨将李某提前收监的方案,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而在三个月后,李某第四子哺乳期将近一年即将被收押时,法官又接到司法所电话:“李某又有身孕了,男友还是费某,估计监外执行需要再延期。”收监工作再次陷入僵局。李某于2019年2月产下第五子后,湖州中院因其系哺乳期妇女对其监外执行,但为避免她“故伎重施”,法官主动定期与矫正机构人员沟通联系,掌握李某思想动态,及时给李某电话沟通、当面商谈引导,并对共同生活的费某讲清利害关系,告知法律后果。为确保在哺乳期结束后顺利将李某收监,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司法局对接,与司法局、派出所联合制定针对李某的收监执行方案和收监执行应急预案。最终,在李某第五子得到九个月哺乳后,将其收监执行。和收监同步进行的还有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因李某的近亲属只有她母亲一人,如何处理五个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又是一个大难题,也是承办法官进行收监工作时要同步考虑的问题。承办法官先后六次前往三个幼子父亲所在地,在司法所、民政部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共同做孩子父亲的工作。最终,孩子父亲喻某、费某担起抚养责任。另外两个较大的孩子由李某的母亲抚养。在李某被收监前,五子均得到妥善安置。据了解,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病残孕等罪犯“收监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损害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和司法权威。为确保依法、规范将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浙江全省政法系统正在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其中将严查相互配合是否到位,重点检查严重疾病等罪犯收押收监时是否存在互相推诿扯皮、拖延敷衍等情况。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刑事司法冷峻而不失温润,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也保护罪犯的人身权益。但是,对于利用刑事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钻空子的人和利用人性化的规定逃避法律惩罚的人,法院将及时“查漏补缺”、主动作为,依法予以严惩。对于故意采取怀孕方式意图逃避刑罚的罪犯,办案机关将协调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怀孕的罪犯进行检查,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及时启动收监程序。-END-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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