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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民法典1日晚间正式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新华社、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都市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1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这部法律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民法典全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段动漫短视频,速览民法典几大亮点 ↓↓首部民法典将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一图了解↓↓
    2020/06/04
  • 近年来,“医美”“整形”等逐渐兴起,医疗美容行业形成规模式发展,为大众改变自身形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同时,医美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进一步发挥法院审判工作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医美市场健康发展,充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5月29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召开了《2015—2019年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发布会,同时发布了医疗美容风险提示案例(❖后文附白皮书及案例全文) 。这也是上海法院发布的首份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白皮书。上海长宁法院聚焦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较多、医美纠纷不断增长的区域特点,为规范医疗美容行业诊疗行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公平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结合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特点,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团队合力等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开展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白皮书介绍了该院医美纠纷案件的审理概况及特点,归纳了该类案件的八大特点,以及在证据举证质证、就诊者行为、医美鉴定、司法认定等方面存在的十二大难题,同时从四个方面分析了问题成因,并对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六方面的建议与对策。当天发布的五个案例均为该院近年来受理的医美纠纷典型案例,旨在提示广大爱美人士就诊前务必做到“5个注意”,加强防范、减少纠纷:2015年—2019年 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大众对美的追求的提高,“医美”“整形”等也逐渐兴起,医疗美容行业形成规模式发展,为大众改变自身形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医美行业成为多元化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医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加快国际精品城区建设、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然而,随着经营模式的扩张,医美行业自身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医美行业存在的问题在案件诉讼中亦日益暴露和凸显。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司法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指引作用,揭示问题、提示风险、加强防范,促进医美市场有序发展,充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现将2015年至2019年上海长宁法院审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如下:1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理概况2015年-2019年,上海长宁法院受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共计94件,其中2015年9件,2016年7件,2017年21件,2018年24件,2019年33件。自2017年起,此类案件数量激增。涉及的案由主要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健康权纠纷,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占比达82.28%。(详见下图)2015年-2019年上海长宁法院受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总体呈现如下特点:01所涉医院均系民营医院五年来,上海长宁法院受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所涉医方主体均系民营医院,其中所涉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是:上海艺星医疗美容医院12件、上海伊美尔港华医疗美容医院12件、上海港华医院10件、上海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9件、上海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8件。(详见下图)02就诊者以女性为主,鼻部手术占多数五年来,上海长宁法院受理的94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以女性就诊者为原告的占绝对多数,男性就诊者作为原告的仅3件。纠纷所涉诊疗部位以鼻部为主,共计39件,其他诊疗部位案件数依次为:眼部15件、胸部12件、面部11件、注射针剂7件、下颌5件、抽脂4件、牙齿4件、其他部位3件(同个案件可涉及两个以上不同部位)。详见下图。03调解撤诉率较高五年来,上海长宁法院审结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共计69件,其中2015年6件,2016年6件,2017年10件,2018年23件,2019年24件,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共计11件,占总数的15.94%;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分别为29件和29件,均占比42.03%。(详见下图)04简易程序适用率较高五年来,上海长宁法院审结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为64件,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92.7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为5件,仅占审结案件总数的7.25%。(详见下图)05审理周期较长五年来,上海长宁法院审结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12天,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92天。其中,审理周期6-12个月的有14件,12-18个月的有9件,18-24个月的有6件,超过24个月的有1件。主要原因在于医疗纠纷案件往往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专业性强,鉴定内容复杂,鉴定时间较长。(详见下图)06原告主张金额与获得裁判支持的金额差异较大五年来,上海长宁法院审结的69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主张的诉请金额总计为1230万元,经审理最终获得裁判支持的金额总和为489万元,实际支持的诉请金额仅占原告诉请金额的39.76%,反映了此类案件中作为原告起诉的就诊者对损害赔偿金额期待过高。(详见下图)07实际完成鉴定程序的案件较少五年来,上海长宁法院审结的69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实际完成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的只有1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84%;未完成鉴定程序有5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0.16%,其中因达成调解协议或撤回起诉等原因中止鉴定的案件有6件;因就诊者坚持不同意进行鉴定、当事人拒绝提供材料而无法鉴定的有2件;另有48件均在进入鉴定程序之前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详见下图)08案件主要争议集中于医方三大行为五年来,上海长宁法院审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就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的抗辩意见来看,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医院告知是否充分、书写病历是否规范、手术操作是否不当等三大行为。2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传统医疗服务以治愈病痛为目的不同,医疗美容以美化外貌、形体为主要目的,该类纠纷审判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01证据举证质证存在三大难题鉴定材料收集的困难性致医疗损害鉴定难以有效进行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由于经营管理制度、执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部分就诊者病历材料缺失、不完整、医疗产品无法溯源、医师资质材料无法提供等情况。因医疗损害鉴定主要依靠相应的病历作为鉴定材料,就诊者举证难以完成,仅依靠医院简单的病历不能完全反应就诊者的就诊过程,导致鉴定的依据不足。且就诊者对医美行为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在诊疗前通常缺乏相应的检查,没有任何病历材料,出现损害后果后,无证据证明医疗行为发生前的身体状况。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诊者多无法有效固定证据,面临相应的诉讼风险。实践中,民营医疗机构涉诉案件中因鉴定材料不足导致医疗损害鉴定不能的比例远高于公立医疗机构涉诉案件。病历资料保管的单方性致双方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争议较大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诊病历原则上由就诊者保管。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主要是依据医方记载并保管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程录等,就诊者仅掌握门急诊病历及部分化验单、检验报告等。发生纠纷后,就诊者可就涉案病史材料要求封存。但实践中,民营医疗机构保存就诊者门诊病历、拒绝就诊者封存病史要求的情形较多,加之纠纷产生后就诊者和医方之间的对立性,导致就诊者对医方所出具的病历材料认可性低,更有甚者一概否认。病历材料涉及的多方性致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增大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是顺利进行鉴定的前提条件。涉案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常不能仅就涉案医美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一个孤立的判断,可能涉及到他院的医疗行为。因不属于案件当事人,常出现该部分机构拒绝提供涉案鉴定所需的病历材料,极易导致鉴定所需资料不全面、不充分,取证过程复杂漫长。对于就诊者在他院进行修复的病历材料,医方常以不清楚、不了解等理由不予认可。此外,如出现就诊者至国外进行修复手术,还涉及国外取证、公证认证的情况,就诊者无法取得必须的证据材料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障碍。02就诊者行为带来三大难题就诊者修复、改造就诊行为复合情况频现使得因果关系认定成为难题医疗美容系就诊者不断追求美的过程,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程序启动及进行耗时较长,部分就诊者在此过程中针对涉案医疗项目会自行发生在他院进行修复、改造的就诊行为,导致诊疗行为的复合情况发生,使得产生争议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所主张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增加案件事实查明的难度。就诊者使用化名接受诊疗使得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成为难题因医疗美容项目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就诊者使用化名而不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就医,多数民营美容整形医疗机构亦以尊重就诊者个人隐私为由,不要求就诊者提供身份证等予以挂号登记。发生纠纷时,部分医方以此否认就诊者诉讼主体适格。在就诊者提供的病历材料及医疗费支付凭证均无法反映就诊者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成为难题。在上海长宁法院审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即有3件案件,医方即针对就诊者身份信息与其病历、医疗费单据上所载不一致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并非其就诊者,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就诊者自身拒绝鉴定使得过错责任认定成为难题《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已明确医疗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就诊者应举证医疗行为与就诊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司法实践中,就诊者为完成举证责任,须借助于专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部分就诊者认为其只要有损害后果或医方病历有瑕疵即足以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由医方举证其自身不存在过错,或以“病历存在篡改”或“签名不真实”为由,引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主张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构成过错,拒绝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要求医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反复释明,部分就诊者仍不缴纳鉴定费用,亦不到场接受鉴定,导致该类案件的审理迟迟无法推进,过错责任认定成为难题。03医美鉴定存在三大难题医美鉴定机构单一性及鉴定标准二元化的难题突出对于医疗损害鉴定,根据《上海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应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仅在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或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践中,由于涉及医疗美容鉴定事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几乎均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在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时,则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此类情况数量极少。目前实践中亦尚未有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而司法鉴定机构亦因缺乏相应鉴定的专业人员亦难以进行鉴定。目前单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难以满足实践鉴定需求。在鉴定标准上,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害致残程度鉴定统一使用该规定。但目前本市的医疗损害鉴定对残疾等级的评定,仍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形成了鉴定标准的“二元化”。同样的损害后果,因侵权方式的不同、法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差别,可能导致评定的残疾等级有所不同。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难以及时启动问题突出目前,本市所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鉴定均由各级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该类案件的鉴定。由于全市各级医学会除了承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职能外,还承担了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服务卫生行政管理,故医疗损害鉴定受理能力有限。此外,因专业人员、经费保障等因素限制,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多,医学会接受鉴定数量往往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案件等待鉴定的周期较长,时间进度无法确定,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难以及时启动问题突出。鉴定事项复合情况多发的难题突出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就诊者常对其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书或各类告知书提出异议,认为不是本人或家属签署,申请进行笔迹或指纹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数量逐渐增多。另外,审理中,当事人对医方提供的电子病历打印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进而提出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的情形亦逐渐涌现。由于电子病历的存储和修改方式的特殊性,为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需要电子病历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电子技术专家予以协助,提取过程复杂。因电子病历的非强制性及高要求性,院方常提出异议,认为该电子数据仅仅是为了医院管理、储存的方便,非法定意义上的电子病历,坚持认为应该以纸质病历为准。即便就诊者坚持进行该电子数据的鉴定亦不能排除纸质病历的真实性,双方对此各执一词。鉴定事项的复合性导致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及周期进一步增加。04司法认定存在三大难题法律适用难实践中,部分就诊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认为美容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植入的假体或者注射的药物不合格或者与约定的产品不一致,遭受了人身损害,故常基于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一并在同一个案件中主张多项诉请。此外,部分就诊者主张其接受的医疗美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行为,为其植入的假体与事先约定的不符合或假体没有正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亦或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不具备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等,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认为医疗美容机构构成欺诈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医方则认为其行为属于医疗行为,不应适用消法。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亦存在较大争议。从各地司法实践看,不同案例就医疗美容是否适用《消法》持有截然不同的态度。证据认证难❖一是医疗美容的专业性使得证据认证专业化。医疗美容鉴定的开展要求法院必须对提交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反映就诊者就诊过程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是推进鉴定的关键前提。但由于病历记载内容涉及众多医疗专业领域,其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形式复杂化,法官对病历的真实性往往难以直接认定。❖二是病历来源的单方性导致证据认证对立化。由于病历由医院单方制作,作为对立方的就诊者极易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案件审理中,就诊者常试图以“病历存在修改”或“签名不真实”为由,认为医方伪造、篡改病历,推翻整个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若运用证据规则对相关病历资料予以排除,则可能意味着对该病历所对应的诊疗行为均无法认定,又与医疗行为的客观性、完整性互相矛盾。❖三是病历载体的电子化导致证据认证的复杂化。实践中,医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常系非专业电子技术人员,对电子病历的形成、修改过程缺乏了解,对于就诊者就电子病历提出的质疑往往无法进行针对性的回答。电子病历有无修改、篡改,需要经电子数据鉴定方能够认定其原始性和真实性,认证程序复杂。医美效果、美疗标准统一难医疗美容与传统医疗活动最大的区别在于医疗效果目前尚缺乏统一、细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践中,部分就诊者认为医疗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即提起诉讼,部分就诊者则针对医疗美容手术存在的术后反应不良而起诉。因为医美效果多是主观评价,易受到自身审美修养、喜好及他人评价的影响,无客观损害证据。就诊者从美学角度主张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未达到医患双方约定或就诊者预期效果不属于法院认定的人身损害范畴。因就诊者自身未在机体完整性或功能性上受到损害,则难以从医疗损害责任角度评判医方是否对就诊者构成医疗损害,实践中实际鉴定结果的定残数量少,因而就诊者的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3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成因01就诊者风险意识淡薄医疗美容消费逐渐流行,越来越多人希望通过医疗美容对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和再塑,但部分就诊者对于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对医美效果评价标准不一的认识不足,片面注重广告宣传,不考虑术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美容效果。对于就诊者认为医美风险导致整形失败的问题,部分人难以理性对待。此外,一些就诊者存在抱团及效仿心理,在同一家医院进行医美活动的就诊者均会通过微信群等方式沟通,法院依法支持就诊者的判决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其他就诊者维权的意识,同时亦存在部分闹访群体,认为只要采取偏激手段就能获得法院的支持。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淡薄。02就诊者期望值过高❖一是对术后效果期待过高。通过医方的广告宣传,就诊者往往对手术后的形象改变具有较高的期望值,一旦实际效果与其期待效果不相符,极易产生纠纷。❖二是对赔偿数额期待过高。就诊者往往参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主张诉讼请求,确定主张的诉讼标的金额。部分案件中,就诊者同时要求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要求退一赔三,并主张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三是对鉴定结论期待过高。医学是一个即专业又复杂的学科,相关专业人士往往都难以对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瑕疵难下定论,而就诊者却动辄因为医患纠纷中的小瑕疵而推定医疗行为必然存在过错,一旦鉴定结论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时,易产生过激表现,对鉴定机构、医院、法院、监管部门等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偏见。03民营医院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通过对近五年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数据分析,虽认定实际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数量不高,案件审理中亦发现部分民营医院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一是财务制度有待完善。根据规定诊疗项目应标价清晰,列清明细,充分保障就诊者的知情权,并在就诊者支付费用后及时开具发票。上海长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发票为后期补开,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就就诊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同时不利于监管机构的管理。此外还存在未及时开具相应的诊疗发票或收据、同一集团下独立主体POS机混用等不规范的情况。❖二是诊疗行为有待规范。根据规定,进行医疗美容服务前应如实向就诊者充分释明其将进行的治疗项目及相应风险。部分医疗机构虽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但多数就诊者仍表示,未被提醒详细阅看风险告知书便草率签字;医院风险告知不详尽,与就诊者沟通不充分。此外,民营医疗机构的营利性特征决定其相较于其他医疗机构更为注重营销效果,就手术团队、手术效果的宣传易对就诊者产生误导。❖三是病历制作及保管有待完善。部分案件审理中发现病历制作过于简单,未能反映完整诊疗过程,如术中植入假体,未及时将假体的条形码贴至病历中。应交给就诊者自身保管的病历卡却由医院保管,未及时交由就诊者。手术病历未及时告知就诊者有复印相关病历的权利。审理中亦发生复印给就诊者的病历与医院保管的病历不一致的情况,通过法院委托的电子病历鉴定证实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存在差别等情况的发生。04监管制度有待完备医美市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完善的监管机制的保障。目前,有关医美领域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备,监管主体多元,存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多部门,部分监管领域职责划分不明确,存在监管盲区与真空地带,执法合力和执法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此外,部分案件中发现医美消费贷频现,就诊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费用中绝大部分比例是通过贷款形式支付的。因贷款平台的趋利性,常出现对贷款者还款能力审核不到位、与医院合作出于成交目的轻易放款,消费贷市场的监管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4法院审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主要做法上海长宁法院致力于妥善化解医患矛盾,公平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特点,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人员能力等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开展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01“三大环节”组建专业团队,提升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上海长宁法院根据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鉴定依赖性高等特点,按照诉前调解、质证送鉴、审理研判三大环节合理配备审判人员,组建专业性强、稳定性强的团队。❖一是专职调解员承担诉前调解工作。通过与区司法局合作,配备专职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选取具有医学知识背景或相关工作经验的调解员参与案件,与当事人沟通诉求,寻求解决途径,为后续审理程序奠定基础。❖二是专门法官助理承担质证送鉴工作。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进入鉴定程序之前须对所有送鉴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证据交换程序复杂且较为耗费时间,与鉴定机构的事先联络及全程沟通工作较多,为此上海长宁法院配备专门的法官助理负责医疗纠纷的证据交换、联系医学会、送鉴等工作,熟练掌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职能。❖三是专业审判团队承担审理研判工作。由对医疗损害纠纷类案审判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团队负责人,多名高学历年轻法官组成专业审判团队,并在案件审理中选取具有医学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专业的合议庭,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化保障。审判团队法官列席鉴定会,加深对案件所涉专业的了解。02“三大举措”优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为提高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审理效率,上海长宁法院通过调解前置、发送诉讼提示、建立台账登记跟进等制度缩短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一是调解程序前置介入。自2016年9月起,上海长宁法院与区司法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挂牌成立涉诉医患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专职调解员为案件调解,并对在医调委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将简单案件在诉前通过调解方式分流。❖二是建立案件台账登记跟进制度。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超过200日,近五年的案件中最长的则达到739日之久,上海长宁法院结合案件特点,建立完备的台账登记制度,涵盖诉前诉中程序,清楚记载案件具体进程,确保各环节之间的顺利衔接,做到“步步留痕、环环相扣”,避免因审理时间较长而产生遗忘、疏漏或拖延。❖三是建立诉讼提示制度。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所需要提交的证据繁杂,对于原、被告双方,一次性提交整齐完备的证据材料具有一定的难度,且部分当事人对应提交的材料亦并不清楚。上海长宁法院由专门的法官助理在庭前对案件进行审查、庭前准备,对当事人缺少的证据材料及时释明提示,并告知其调取途径及调取机构,充分发挥诉讼指引功能,避免因缺少必备证据而重复开庭。03“三大机制”合力防范及化解医患纠纷,提升多元化解效能通过与医调委、医学会、各级监管部门合作,共建信息共享平台,合力化解医疗美容纠纷,共同打造医疗美容行业健康环境。❖一是建立医疗事故评分反馈机制。案件经法院委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医学会对医疗事故中存在的问题、相应责任进行评分,将案件涉及医院、医生等情况反馈至行政监管部门,为监督部门进一步监督、管理医方提供相应依据,从源头防范和减少纠纷的产生。❖二是建立多元调解机制。与医调委、消保委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在案件审理中委托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调解或邀请相关部门参与纠纷的化解,多部门联动协力化解医疗美容纠纷。通过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多阶段加强对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调解,医疗美容纠纷案件调解率不断提高。❖三是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整合汇总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理中产生的相关问题,通过信息交流群、案例分享、研讨会等方式,定期进行交流反馈,不断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将审判前沿信息输送给相关部门,并了解其他部门的最新评定标准、相关政策等,确保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合法稳妥化解。5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建议与对策01进一步提升就诊者的风险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就诊者作为就医主体,从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应进一步提升风险意识,就诊前应尽到相关的审慎义务。❖一是就诊前对医院及医生的相关资质进行了解,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实践中较多就诊者经他人介绍或经广告宣传而盲目进行医疗美容,缺乏对诊疗机构及诊疗风险的了解。建议就诊者可通过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就诊医院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所涉法律纠纷数量,对就诊医院进行充分了解后再作出具体选择。❖二是签订合同及付款时应尽相应的审慎义务。就诊者选择进行医美服务时,应当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可要求诊疗机构出示具体价目表,对医美行为期待的效果可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除诊疗机构责任、加重就诊者责任的条款。诊疗费用应直接支付至诊疗机构账户中,避免支付至介绍人账户中,并主动要求其提供发票。❖三是术前应详细了解诊疗风险。医疗美容行为具有相应风险,就诊者应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在充分了解可能产生的手术风险后再行签字,如发现诊疗机构有不规范之处,可立即停止接受服务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四是提高保留证据意识。固定术前术后形态,包括但不限于术前照片、术前病历材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一旦出现纠纷,可证损害后果及双方沟通经过等事实。❖五是增强合法理性维权意识。在诊疗过程中或诊疗后,一旦出现未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或者未达预期效果,应客观理性对待,首先向院方提出异议,并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以选择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理性维权,避免采取打砸、伤害医生等害人害己的过激行为。02进一步完善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体系医疗美容机构作为专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准则的规定,不断完善管理体系,规范从业行为。❖一是明确诊疗项目价格。按照项目明细制定合规的收费价目,签订书面确认单,并及时开具就医发票及费用清单明细,充分保障就诊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建立医院“特别提示”制度。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术前与就诊者签订手术同意书、知情书、告知书,书面口头均应详尽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等,在已详细告知解释治疗项目并征得就诊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治疗,充分保障就诊者的知情同意权。❖三是规范病历制作。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作病历,反映完整的治疗经过;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管病历,确保病历的同一性。明确就诊者有阅看并复印相关病历的权利,充分保障就诊者的救济权。❖四是严格审核执业资质。根据卫生执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严格审核行医人员的执业资质。从事医疗行为应该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严禁超出诊疗范围的诊疗行为。相关诊疗医师及护士务必取得规定的资质,并及时向就诊者披露相关医师及护士的执业信息。❖五是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配强配齐人员力量,完善医疗纠纷的院内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妥处相关医患纠纷,防止消极对待或简单粗暴处理导致矛盾升级;建立就诊者意见或异议的征集、处理、分析、整改机制,充分重视就诊者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对一些就诊者反映的客观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纠纷。 03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权利保护和职业安全保障制度❖一是建立专项医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制度。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多侧重于强调医护人员的诊疗职责及社会责任,对医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等权利保护和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有待加强。因医患关系紧张而出现的大量伤医事件,使得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保障和人格尊严问题更为凸显。建议从立法及制度层面建立医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保护和职业安全保障制度,严厉惩治伤医、辱医行为,促进就诊者合法维权、理性维权。❖二是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立相关公安部门与辖区医院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时处置,及时有效制止“医闹”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安全的医护人员执业环境,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三是完善事后救助机制。对于因医患纠纷伤亡的从业人员,进一步完善救助机制,加大补助力度。同时,加强对医护人员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营造崇医、尊医的良好社会环境和社会氛围,增强医护人员的从业尊荣感及职责感。04进一步完善医疗美容市场保险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一是严格准入门槛管理,从源头净化市场环境。当前,我国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占据医疗美容行业主要市场,上海长宁法院近五年来所涉医美纠纷均为民营医疗美容机构,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民营医疗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严格民营医疗美容医院准入门槛,从医生资质、医院管理、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促使医疗机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从源头上净化市场环境。❖二是建立公示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依托大数据分析,搭建权威信息查询平台,确保信息数据常态化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美容机构的医院资质、医师资质、涉案信息等数据,推进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并以此督促医疗美容机构规范经营、医生规范执业。❖三是健全医美保险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医美市场在国内不断扩大,而现行医美保险体制却并未得到相应的完善或发展,医疗美容风险的管控和弥补措施尚不健全。建议进一步完善有针对性的医美保险制度,降低和分散医疗风险,使医美风险量化、可控,充分发挥医美保险制度对求美者、整形医生、医美机构的矛盾化解及风险防范的保障作用。05进一步健全医疗美容管理立法及监管体系❖一是完善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适用。从各地司法实践看,对于医疗美容是否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美容纠纷是否适用《消法》,不同案例的裁判结果不尽统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定,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一方是否属于消费者的地位,明确就诊者因欺诈等有无退一赔三请求的权利,明确因植入假体存在术中更换情况或质量问题等的惩罚性赔偿的救济途径,保障就诊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二是加强行业监管,严格落实不良执业行为扣分管理。加大对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力度,严格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制医疗美容机构行为,强化医美行业“优胜劣汰”;完善医疗美容机构和执业人员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加强管理,促进医护人员能力水平和责任意识的提升。❖三是规范广告市场,严格执行广告审查标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及广告审查的标准,对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医疗美容机构发布的广告系真实、合法,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包含“级/极”、无法考证的用语等,避免因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而使就诊者产生误解。06进一步构筑多元共治的医疗纠纷防范化解机制❖一是强化行业自律,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强化医疗美容机构的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则,完善行业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通过相关措施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及时主动上报不良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从源头上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二是深化社区服务平台,提升就诊者风险意识。依托长宁法院覆盖全街道、园区的“社区法官工作室”平台、互联网庭审直播等途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裁判的示范效应,提示就诊者在医疗美容行为中应防范的风险,引导就诊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共同构建良性的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三是延伸审判职能平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强化司法对市场的规范引领作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司法白皮书等形式,揭示问题、提示风险,提高就诊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发展,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并做好相关问题的前瞻性研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服务保障意见。❖四是打造协同治理平台,合力优化就医和营商环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管主体和细化职责分工,构建多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点,形成合力,净化医疗美容市场。针对实践中医美行业“无资质、超范围、超规范、炒概念”等问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严格把控美容医疗机构的准入门槛,严格审核美容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资质,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相关广告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严格查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渠道,核查相关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健全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构筑多元共治的医疗纠纷防范化解机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作出更大贡献。附典型案例:近年来,医疗美容市场逐渐兴起,大众对美的追求日益增多,相应纠纷亦随之增加。为更好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美市场健康发展,特将上海长宁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例加以整理汇编,以提示风险、揭示问题、加强防范、减少纠纷。01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勿冲动接受诊疗基本案情为治疗面部感染外伤,甲某前往某美容诊所,由乙某为其进行修复治疗。治疗后发现非但无效果,面部情况反而愈加严重,经上海市皮肤病医院诊断为“头面颈部皮肤感染”。嗣后,甲某向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乙某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该美容诊所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处罚。后该美容诊所及乙某与甲某签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但未依约赔偿。故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调解协议书并支付相应违约金。风险提示应当谨慎选择正规医美机构,理性对待医美风险,切勿因他人介绍或过于关注广告效果而冲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接受服务前可通过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就诊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资质,或查看医美机构有无张贴相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主动要求医疗机构出示相应资质材料。02注意使用真实姓名签订书面合同,勿忽视化名引起的法律风险基本案情因认为牙齿矫正涉及个人隐私,丙某使用“丙某某”的化名与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签订口腔正畸知情同意书,且相应的就诊卡、门诊病历卡、收费结账单等证据上的名字均为“丙某某”。治疗过程中,该美容门诊部的拔牙师拔除了丙某的一颗智齿及四颗恒齿。后丙某至该美容门诊部更换牙套时,得知矫正方案中并无拔牙部分,且病历亦与牙套方案不一致。庭审中,该美容门诊部辩称,丙某从未在其门诊部处就诊过,本案的诉讼适格主体系“丙某某”,故不同意丙某诉讼请求。风险提示部分就诊者认为医疗美容项目涉及个人隐私,故未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就医。一旦发生纠纷时,极易出现被告方否认就诊者诉讼主体适格的情况。在就诊者提供的病历材料及医疗费支付凭证均无法反映就诊者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易产生对就诊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建议就诊者在进行医美服务时,使用本名签订医疗服务合同,避免因出现无法核实就诊人真实身份,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的困境。03注意付款至医院账户,勿忽视消费记录的留存基本案情丁某经人介绍至某医疗美容医院欲进行整容,签订书面合同后并将价款支付至医院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中,后因丁某工作需调离上海,无法进行已经购买的整容项目。丁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希望医院能够退还部分或全部价款,而医院方则辩称从未收到过丁某支付的款项。丁某亦无从自己众多的银行流水中辨认出哪一笔是支付给医院工作人员的费用,遂撤回起诉。风险提示就诊者进行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当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医疗机构出示相应价目表,了解单个项目明细,并将款项直接支付至医疗机构的账户中,切勿将款项转入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个人账户中。支付款项后,应要求医院出具相应发票并妥善保存,以便产生纠纷时维权有据。04注意仔细阅读签字文件,勿忽视术前风险告知基本案情戊某在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隆胸手术,术前医院工作人员要求戊某签署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文件,戊某仅按照工作人员指示签字,并未仔细阅读告知的相关内容。术后,戊某伤口愈合不良,反复感染遂起诉至法院。审理中,医方出示相关病史资料,戊某表示相关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都是其本人的字迹,但是内容均未阅读,对手术风险不清楚、不了解,如当时知晓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则会更加慎重地选择是否进行手术。风险提示医疗美容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本身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就诊者在进行医疗美容行为前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享有知情权,医院应将相应风险尽数告知就诊者,不应有所隐瞒。就诊者亦对自己签署的同意书、告知书等文件负有注意义务,不能忽视风险的存在,更不能在不了解文件内容的情况下贸然签字,须明晰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签名的法律后果。05注意固定术前术后照片、病历等证据,勿盲目进行修复基本案情辛某在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面部整容手术,后对手术效果不满意,并多次前往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修复。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某医疗美容医院为被告,要求其对手术产生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审理中,因辛某多次进行整容手术,本人样貌已与身份证照片相差悬殊,且辛某在进行修复前并未保留前次手术后的照片及前次手术后所主张损害结果的客观病历,鉴定中难以确定该医院手术行为对辛某造成何种损害。风险提示实践中经常有就诊者至不同医疗机构多次进行医疗美容情形的发生,如不对术前术后容貌及相应的损害结果进行证据固定,鉴定时往往难以辨别是哪一次诊疗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就诊者如对医美行为不满意需进行修复,须在修复前留存不含美颜效果的术前术后照片及客观的病史材料,对证据先予以固定,再行修复治疗。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END-
    2020/05/31
  • 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按照惯例,最高检年度工作报告只报告过去一年的工作,全国人大换届时报告过去五年的工作。而今年,最高检别具匠心,专门集中分析刑事犯罪20年来的变化,在附件中还用图表清晰标注出20年来主要犯罪趋势、走向。这种大跨度的纵向分析,在检察史上尚属首次。  最高检工作报告既是重要司法文件,也是司法政策的风向标,书写着国家法治的进步,记录着整个社会的变迁。今年的报告对横跨20年的刑事犯罪作出理性思考极不寻常,背后有很深的用意,反映的是最高检乃至整个检察机关的法治情怀与担当。司法大数据:在时间穿越中寻找答案  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从表面看,犯罪是一种社会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是孤立的,而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等情况变化而变化。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经济社会形势、人民群众要求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的刑事犯罪结构与犯罪态势也必然产生巨大变化。  发展的潮流不可抗拒,唯有适应它、追赶它,司法检察工作才有生命力。全面了解、正确认知它,无疑是最基本的前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注意力、关注点发生了变化,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这也是我们要研究的,为什么人们吃饱了、穿暖了、有钱了、有闲了,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因为经济社会发展了,人民群众的内生需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高检领导道出了分析20年来刑事犯罪变化的缘由。“我们怎样适应新时代的变化,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社会发展之所需,落实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的更高要求?首先就要更深刻认识、感受这些变化,这就是我们作出分析的出发点。”  报告显示: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从严规范经济社会管理秩序,新类型犯罪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  报告中对20年来刑事犯罪变化的介绍,语言凝练,内容厚重,是站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改革开放40年的大背景下,用短短几行字深刻勾勒出了横跨20年的结论。概括来说,就是“一降一升”两组数据: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大幅下降,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可以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定犯罪的类型和结构也在发生重大变化。  关键是,最影响老百姓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了!毕竟人身安全才是“本钱”,其他都是“浮云”。比如,20年来起诉的故意杀人犯罪从1.9万人下降到9700余人,抢劫犯罪从10.6万人下降到2万人。  “刑事犯罪数据,报告年年有。但就20年的数据作出分析,今年独一家。”报告起草组负责人介绍说。“跨越20年的数据对比,不仅能够更直接反映刑事犯罪的整体走势,也能够更清晰折射出世情、国情、社情的动态变化。”  中国的刑事犯罪演变情况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与世界各国横向比较,在趋势上也大致相同。当前,经济犯罪也成为发达国家乃至全球关注焦点,发达国家传统暴力犯罪的比例也呈现下降趋势。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数据,1993年至2017年间美国的暴力犯罪下降了49%。美国近年来洗钱、金融机构欺诈、贪污、对政府欺诈、证券欺诈、侵犯版权、医疗保健等经济类犯罪比例呈上升趋势。  “20年来刑事犯罪变化就在我们身边,大家会感觉到暴力犯罪案件减少了,但没有特别的注意、思考。报告中的这个分析的意义已经超越20年数据变化本身。无论是对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对司法实践,乃至对社会治理,都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表示,犯罪结构发生变化,司法的理念、政策该如何跟进、适应?全社会都应该有更全面的认识、更深入的理解、更深刻的思考。“这也让这份报告更有史料价值,更是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为法治担当。”治理大研判:在时代潮流中洞悉规律  跨越历史的分析是为了更好的预判未来的趋势,在总结犯罪趋势、司法规律、治理状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出社会治理哪里还没有跟上,怎样去跟紧跟进。  20年来刑事犯罪变化数据显示了什么规律?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给出了答案: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的期待。  刑事犯罪变化如何牵连司法制度、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的发展变化?这背后深藏着哪些深层次因素?让我们一一道来。  ——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日益增强。进入新时代,“有没有”的问题基本解决后,就要解决“好不好”甚至“更好”的问题,人民群众开始关注更高层次的“民需”。人们不仅希望吃饱、穿暖、住好,而且期待食品更安全、生态更美好、服务更均等、社会更和谐;不仅希望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且期待个人尊严、情感得到更多尊重,人格权得到更有效保护;不仅注重现实安全,而且期待未来十年、五十年的长远安宁;不仅关心个人权益,而且更加注重参政问政,更加关注社会问题。正是老百姓更多“在意”“较真”和“跨界”,让一些心存侥幸、暗中活跃的犯罪浮出了水面、落入了法网。  刑事犯罪变化与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增强有很大关系,传统犯罪自不用说,人民群众对一些新型犯罪更加“零容忍”,过去一些不认为是犯罪的,现在认为是了,不仅越来越习惯用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且越来越善于用法治思维参与维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建材集团瑞金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熟料车间党支部书记黄文生形象地说,“你问知识产权,可能老百姓解释不清楚,但城市里的年轻人,现在谁也不买盗版了,遇见了还会投诉;村里有人卖假种子,村民们也从过去的‘跳脚骂娘’到现在的‘送你坐牢’……老百姓现在不仅给自己维权,还要给社会除害。”  ——国家法治日益严密。改革开放40多年,我国的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已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一不平凡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不断出台,使新型犯罪的罪名增多了,同样的行为也就从“非罪”变成了“罪”。  比如,随着机动车拥有量快速增长,2011年醉驾入刑,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呈高位运行。在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中,此类犯罪就占18%,在各类刑事犯罪中首次占比第一。而多年来,盗窃罪一直是排在第一位的。  又比如,近年“大热”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中假冒注册商标在过去不是犯罪,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2月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首次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作为独立犯罪类别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下来,法网更加严密。“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的惩处标准也是一严再严。在2004年,复制品数量在5000张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2007年,2500张就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了;到了2011年,以盈利为目的,未经授权的网络传播也被认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传播他人作品在500件以上即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治日益严密反映了治理的精细化,改革开放之初一些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情况早就被涤荡一清,过去一段时期打擦边球、浑水摸鱼的行为也被列入了‘黑名单’。”全国人大代表、空军工程大学装备管理与无人机工程学院讲师古清月说,“法治的网只会越织越密,再‘新’的犯罪也无路可逃。”  ——执法司法日益严格。执法司法机关的经验积累,司法解释的逐步完善,使得实际发案数量虽没有明显增多但立案查处数量猛增,反映出执法越来越严格,也将一些界限模糊的犯罪从角落里揪了出来。  20年来的办案数据就是最好的注脚。“从1999年到2019年,除了报告中提到的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几何式增长外,其他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也呈现同样的趋势。比如,检察机关起诉的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增长了10倍,金融诈骗类犯罪增长了2.5倍,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从2017年到2019年年均递增31.5%。”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说。“案件上升并不是实际上混乱,而是更加严格依法办案,经济社会秩序越来越好,统计数字有‘升’也会有‘降’,这是符合规律的。”  执法司法机关打击力度加大,反映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更好落实,折射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铿锵步伐。检察大情怀:在国家治理中践行初心  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持续提升的奇迹,是伴随着社会秩序长期稳定这个奇迹出现的。而长期稳定,恰恰验证了我们党不仅经济改革向前推进取得骄人成绩,社会管理改革一样同步取得斐然成就。20年来刑事犯罪的趋势变化,本质上是国家治理、社会依法治理内涵的深刻变化,是人民群众对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新的更高体验的深刻变化。  面对这些变化,司法机关不能熟视无睹,更不能等、不能拖,理念和措施必须随之变革、努力跟上。  ——检察官定位在调整。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明确提出检察官履职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客观公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  以往,社会上包括许多检察官自己更多地认为检察官就是捕、诉、打、严,实践中也是重打击轻预防、抗轻多抗重少。现在,最高检在各种场合反复强调,要把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作为新时代履职的本质要求,坚决摒弃单纯重惩治、重打击、仅以从重从严为己任的传统观念,始终牢记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正当防卫案件。从2018年最高检发布的昆山反杀案等4个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到2019年全民围观的涞源反杀案、丽江唐雪案,最高检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查清事实,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唤醒“刑法沉睡的条款”,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日益深入人心。  强调客观公正,就是因应刑事犯罪形势变化,与时俱进作出的检察官定位调整。  ——检察理念在变革。某种意义上讲,理念的变革是最根本的变革,同样也是最艰难的变革。过去主要是通过严厉的刑罚惩治犯罪,追求高立案率、高羁押率、高起诉率、高判刑率。逮捕作为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应当适用于性质严重犯罪。当前,在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占据比例很高的情况下,贯彻谦抑慎刑司法理念尤显重要。  最高检高度重视理念引领的力量,要求在行使批捕、起诉等职能中,坚决落实“少捕慎诉”理念。2019年,共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113785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44154人,对侦查、审判中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取保候审75457人,较5年前分别上升32%、167%、279%。  “少捕慎诉”理念更直接体现在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检察政策中。最高检坚定、明确提出“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事关经济发展、就业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今年的疫情更让小微企业雪上加霜、负担更重,最高检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中再次强调落实这项政策,更显暖人心。”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捷曾参加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的座谈会,他表示,“这决不是权宜之计,在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的前提下,‘少捕慎诉’是社会治理、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刑事政策在完善。从强调“严打”到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司法的重大进步。  怎么做到宽严相济?简而言之,就是要轻轻重重,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既无过度也无不及。司法实践中,就要该轻则轻,该重当重,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比如,在检察履职战“疫”中,最高检坚决贯彻“依法防疫”要求,既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及时有效震慑犯罪、维护防控秩序,又坚决避免“一刀切”机械司法和刑事打击“扩大化”,确保没有后遗症。  “突破法律的‘从重’‘从严’‘从快’,只会给防疫添乱、给人民添堵,最高检坚决纠防这种倾向,对轻微犯罪落实从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办案的理性平和。”最高检涉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说。  ——刑事制度在优化。改革开放40年来,刑事立法逐步趋于宽缓:死刑罪名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九),减少了22个;简易程序于1996年入法,2012年又扩大适用范围;速裁程序也于2018年正式入法。这些都是因应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刑事犯罪形势变化而作出的立法调整。  2018年10月刑诉法修改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是体现了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要求,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非常好的制度,但是起步确实难。落实这项制度,检察机关不仅要以在案事实、证据促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接受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同时还要与律师交换意见、细致做好被害人工作,难度倍增、责任更重。实践中普遍存在不愿用、不善用问题。去年1月,适用率只有20.5%;到去年6月,适用率也才38.4%。  最高检坚持从国家治理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主动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扎实部署、督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致力于担负起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去年12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83.1%,实现“华丽转身”。  “这个83.1%说明的是什么?是整个社会的和谐,是矛盾纠纷的化解,是罪犯改造的效果。这个83.1%,能减少多少重复犯罪,能减少多少被告人与被害人间的再次恩怨、仇杀?”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才华说。“这在10年前、20年前是难以想象的。由此可见社会的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更理性了。”  这项制度全面深入推进,也说明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落实法律规定是“全力而为”,而不是“尽力就行”。践行初心使命永无止境!  20年来刑事犯罪变化背后的法治考量,连接着昨天、今天和明天,反映的是历史的规律、时代的发展、人民的要求。全体检察人将以更坚定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不断对标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更高的需求,从司法供给侧为人民、向社会提供更实更好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来源:检察日报-END-
    2020/05/31
  • 5月29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2019年度上海行政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和“2019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暨争议实质解决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后文附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下载二维码]。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斌,行政庭庭长侯丹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上海高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婧主持发布会。▲ 图为发布会现场(拍摄:钱成)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30周年,也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5周年。与往年召开的发布会不同,这次发布会采用“线上+线下”发布相结合的形式。除了现场参会的媒体记者,还邀请了行政法学者,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应诉处,市公安局、住建委、规划局等市级机关和市律协相关负责人,以及浦东、宝山、崇明等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还有全市各相关法院等在线上参会。涉诉行政争议连续两年下降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行政案件8015件,审结一审、二审行政案件8113件。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上海依法治市战略的有力实施以及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工作的推进,一些行政争议在诉讼之前得到解决,行政争议发生率有所下降,据统计,2019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183件,同比下降5.2%,这是自2017年受案数达到峰值之后,涉诉行政争议案件数量连续两年下降。▼2015年—2019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走势同时,在行政机构改革、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背景下,2019年,上海法院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开展行政案件庭审、旁听、讲评“三合一”工作,这对促进依法行政、缓解官民矛盾、推进争议实质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全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251人次,同比上升15.3%,出庭率为39.9%,同比提高7.7%。此外,2019年上海行政诉讼还呈现出律师参与行政争议解决的积极性有所增强、争议解决机制建设继续推进、行政案件办案效率有所提高、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所作为等特点。白皮书指出,从2019年的部分案件中也反映出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的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基层单位执法规范意识有待加强,有些行政执法领域程序违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应诉水平和答辩能力还需加强。聚焦行政争议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上海行政审判工作的主线,这既是行政审判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有力抓手,也是落实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内容。白皮书显示,2019年,上海法院通过一、二审协调和解解决行政争议1541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29.2%,同比上升6.4%,将近三成的行政争议通过诉讼得以实质解决。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10个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侯丹华介绍,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集中体现了上海法院近几年狠抓实质化解工作的成果,展现了各级法院、法官调处手段的多样化,例如,借助非集中管辖法院多元调处中心力量、院庭长带头办案协调、行政负责人出庭又出声、以点带面一揽子化解、以判促调等各项机制;行政争议解决全流程化,将行政争议实质解决贯穿于诉前、诉中与诉后,既支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据了解,2018年,上海高院制定下发了完善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市相关法院设立了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2019年,上海高院继续打造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升级版”:一是制定了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指引,将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定位于“协调和解”和“服判息诉”两个维度,在着眼于推进协调和解工作的同时对如何通过依法审判避免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等内容进行指引;二是开发了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可视化模块,对全市各相关法院承担行政审判职能的部门、审判团队、法官开展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情况进行全面、动态评估和管理。张斌表示,今年,上海高院将依托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全面推进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建立法院多元解纷平台与市司法局“智慧司法”平台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诉讼外调解,真正把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继续构建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格局相适应的调处平台建设,目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均设立多元调处中心,今后还倡导更多的非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设立多元调处中心,更好形成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工作合力。展现行政诉讼全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据悉,今年是上海高院制发行政审判白皮书的第17个年头,从2004年起,上海高院即在全国较早制作发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0年实现行政审判白皮书在市、区(县)两级层面的全覆盖、常态化。今年的白皮书与往年相比,从介绍行政审判工作向展现行政诉讼全貌的方向发展,并且将行政诉讼与上海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结合进行分析研究。白皮书就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提供法治动力;二是提高依法应诉能力,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三是加大复议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纠纷主渠道的作用;四是构建良性互动新平台,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发布会上,张斌强调,2020年,上海法院将继续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为主线,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共性问题的实务调研,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工作,推进本市法治政府建设。“上海法院将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本市大局,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强化司法审查职能,持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抓重点、补短板、重协调,推动本市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供良好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张斌说。文字:张巧雨后附白皮书及案例←扫描二维码下载查阅《2019年度上海行政审判白皮书》全文←扫描二维码下载查阅《2019年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全文←扫描二维码下载查阅《2019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全文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 | 邱悦-END-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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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下午,我国首部民法典表决通过,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出台对我国法治建设有哪些深远意义和影响?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接受了“政事儿”专访。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民法典之外,仍然会有一些单行法继续存在政事儿: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要对所有民事行为作出规范。面对无限丰富的现实生活,民法典共设置了1260条。本次大会审议前,有网友担心,1260条哪够啊?恐怕2000、3000条都不够。那么目前这1260条,到底够不够?王轶:如果把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有的事项都一一地罗列出来,每一个事项都在民法典中给出具体的答案,不要说是1260条,1.26亿条也都是不够的。民法典有一些相对比较抽象和概括的规定,比如总则编设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如果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事项、一些争议和纠纷,在民法典上找不到具体答案,那么允许裁判者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情形,去寻找裁判依据。所以不用担心,我们总能够在这部法典中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更重要的是,民法典在民法和商法这一部门法中,处在最为基础、最为核心和最为关键的地位,但我们绝不是只靠一部民法典来包打天下的。民法典之外,仍然会有一些单行法继续存在。比如知识产权法,就没有进入到民法典中。所以调整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等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等商事领域的单行法,都会在民法典之外继续存在。而且,即便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我们仍然可以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些单行的法律,去回应那些需要去做出回应的具体问题。这部民法典应当是人类文明特殊历史时期具有典范意义的民法典政事儿:编纂一部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启动编纂之前,就有法学家提出来,力争编纂一部“全世界最好的民法典”。现在民法典已经出台,您对这部法典有哪些评价?王轶:这个提问,让我想起一段特别难忘的经历。我国有一位著名的前辈民法学家,已故社科院法学所谢怀轼先生。谢老生前曾经说过一句话:当我们制定出来一部全体中国人的民法典的时候,那就代表着我们这个民族再次攀上了历史的高峰。现在回想谢老所说的这句话,我觉得真是非常有历史的远见。我们今天所编纂完成的这部民法典,当然不是拿它跟那些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一比高低的,但必须看到,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这两部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相比,我们的民法典有自己的特点。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制定于人类从农业文明迈向工业文明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它是这个阶段最具有典范意义的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人类进入到工业文明相对比较成熟阶段,制定出来的一部民法典,在这个阶段具有典范意义。我们的这部民法典,编纂于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这样一个重要的转换阶段,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这部民法典应当是人类文明特殊历史时期的具有典范意义的民法典。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想对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这个民族,我们的人民来讲,无论给这部法典多高的评价,都不为过。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最值得关注和肯定的地方政事儿:对比现行法律,民法典有诸多突破,比如设置居住权制度、人格权独立成编等等,您认为最重要的突破是什么?突破背后体现出什么样的立法思维?王轶:大家公认的最大突破就是在民法典中单设了人格权编。为什么大家会公认这是民法典中最有价值和创新的地方?可以从多个角度去了解。我们并不是刻意地让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不是要刻意地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有所区别。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为了适应中国历史发展到这个阶段的人民的需要。改革开放初期,曾经颁布施行过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起草的时候,面对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是什么呢?是要让中国人能够吃饱穿暖地活下去。所以相对来讲,民法通则比较关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法律的调整。尽管民法通则也曾经单设一节,对人身权进行确认和保障,但它的重点还是很明显的,希望民法通则能够成为推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部民事基本法。改革开放40多年过去了,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温饱问题得到了稳定有效的解决。在这个阶段,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仅是吃饱穿暖了,希望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能够得到充分的确认和保障。所以民法典必须要把人文关怀的理念放在更为优先和关键的位置来对待,更加突出对人格权益的确认和保障,对今天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作出回应。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最值得关注和肯定的地方。民法典把对民事主体自由确认和保障放在最为核心最为关键位置政事儿:有学者曾经建议,民法典中应当设立债法总则编,规定一些债的基本规则。民法典没有作出这样的安排,那么其中的合同编,能否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王轶: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些学界前辈,以及我个人曾经建议是不是考虑制定一个债法总则编,把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规则,以及其他各编中涉及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则,一并放到债法总则编里面。需不需要设立债法总则编,这本身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立法技术问题不涉及真假、对错,哪种立法技术的方案更能实现立法者预设的立法目标,更符合我国既有的法律传统,更符合立法美学的要求,那么哪种方案相对来讲就更加可取。立法机关采纳的方案是把债法总则中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规则的条文,放到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第一分编中,这样安排是合适的,不影响对分散在其他各编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法律的调整,因为民法典是一个内部体系融通的整体。之前一些学者主张放到债法总则中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现在放到了合同编的第三分编作为准合同,然后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我认为,从立法技术方案的选择来讲,这样安排当然是可行的。政事儿:“自由”是民法典所展现的核心价值,比如对主体而言,无个体差别,不论社会经济地位差距多大,在法典面前一律等同;对行为而言,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从这个角度来评价,民法典怎么样?王轶:民法典被称为权利宣言,为什么有这样的称谓?权利是什么?权利的核心和本质就是自由。当我们说民法典是权利宣言的时候,其实就是说,民法典把对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放在了一个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位置。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达,那就是在民法的范围内,在民法典上,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确认和保障,是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但是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这部民法典,首先在总则编第一章的立法目的中,强调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中,认可了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就是强调涉及到民事主体之间私人利益关系的事项,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决定,只要民事主体对彼此之间利益关系所做的安排,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安排就能得到民法典的尊重、认可和保障。民法典各分编中同样有自愿原则的落实和体现,对物权、对债权、对人格权等等这些权利进行的确认和保障,就是在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各种类型的自由。政事儿:民法典反映互联网的内容不多,仅在个人信息保护、肖像权、网络侵权责任等几处有所规定,这能否满足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的现实需求?王轶:关于互联网的内容到底是多还是少,只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围绕着人类从工业文明迈进信息文明,究竟积累了多高程度的共识。积累的共识程度怎么样,直接决定着在民法典上会有多大程度的回应。从这一点来讲,我认为,现在的这部民法典对已经积累的共识给予了相对比较充分的体现。那些没有予以体现的,一般都是因为共识还不够。比如说网约车的问题,如果师傅驾驶着网约车致人损害了,谁来承担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平台公司,还是网约车师傅?亦或由保险公司去承担保险合同中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些问题还没有凝聚足够的共识。尽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少人呼吁,希望能够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对网约车问题予以相应的回应,但是共识不够,作出回应就太勉为其难了。所以现在在民法典中,凡是作出回应的都是积累的共识足以支撑我们去做出回应。有资格进入到民法典中的法律条文,一定都是对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政事儿:继民法典之后,有代表建议编纂刑法典,还有人曾提出,可以整合修改大气污染法、固废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保领域的法律,编纂环境保护法典,对此,您怎么看?王轶:我注意到两会期间,有代表和委员建议在现行刑法的基础上,把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中一些成熟的经验等等,编纂到一起,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至于环境保护法典,据我了解,有的学者已经组建了课题组,着手起草专家建议稿,还有民间智库机构也在积极推动。一些行政法学者也希望编纂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典。我想,这都是受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的激励。我自己的专业是民法学,我乐观其成,祝愿法学界不同法学专业的同行,都能够实现自己所追求的学术理想。政事儿:从法到法典,这个“典”字应该如何去理解?王轶:之所以用“典”这个字,我想首先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国之重器,从民法典所具有的社会功能的方方面面,都能够体会到这一点。另外,民法典有1260条,总计10万多字,“典”这个字也代表着规模和体量。“典”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含义,就是有资格进入到民法典中的法律条文,一定都是对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意义。而且,从一个稍微宏观的角度来讲,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常常借助民法典,表达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这些基本问题不仅跟我们每个人有关系,也跟国家、民族、人类有关系。如果做一个简要的梳理,比如怎么去看待人,怎么去看待家?怎么去看待社会?怎么去看待国家?怎么去看待人类?怎么去看待自然?一个能够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做出整体性回应的立法文件,不称之为典,又怎么能跟它的地位相称呢?政事儿:您个人哪些建议写入了民法典?王轶:这个问题我一直是这么看的,尽管民法典是2020年出台的,但背后凝聚着几代民法学人接续不断的努力。当民法典终于出台,我们见证了民法典时刻的时候,我们最应该想起的是新中国第一代民法学家,他们就包括已故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先生、杨大文先生、郑立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魏振瀛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先生、谢怀轼先生、吉林大学法学院陈国柱先生、兰州大学法学院吴文瀚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先生、西北政法大学寇志新先生等,以及仍然健在的西南政法大学已经98岁高龄的金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前段时间刚刚过了90岁生日的江平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90后的赵中孚先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80后的崔洪夫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80后的余能斌先生等等,这些新中国的第一代民法学家,越是这个时刻我们越应该想起他们,感念他们为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所做出的不朽功勋。这次民法典的编纂,我经常给同事说,主力军是以王利明老师、崔建远老师、郭明瑞老师、孙宪忠老师等为代表的新中国的第二代民法学家,像我们这些“70后”、“80后”、“90后”这些相对年轻一些的学人,只是在第二代民法学家的带领和指导下,尽了一点自己的本分,做了一些微不足道的工作。所以我想没有资格说自己的哪个主张,变成了民法典中的条文。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民法典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不是哪个个人想法的一种实现。我相信那些学界的前辈们,当他们付出心血和努力的时候,他们追求的也不是我的哪个建议成为了民法典中的条文。民法典出台之后,民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工作其实还很多,要把前辈法学家的奉献和努力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为我们国家和民族尽到我们应尽到的责任。我们见证了中国的民法典时刻,一定要把老一辈法学家的家国情怀继承和发扬下去政事儿:民法典凝聚了几代民法学家的心血和期待,看到民法典表决通过,您自己的感受是怎样的?王轶:看到民法典出台,一方面真的觉得难以言表的喜悦,同时又有一种说不出的沉甸甸的感受。我们这一代人真的比很多前辈的法学家要幸运,因为很多前辈法学家终其一生都在期待能有一部民法典,但是在民法典时刻到来之前,他们相继地离开了我们。我经常给同事和学生讲起,当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我的合作导师魏振瀛先生和佟柔先生、王家福先生、谢怀栻先生等等,这些新中国第一代的民法学家一生都在为制定一部民法典而呼吁。这一次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启动之后,魏振瀛先生已经病重住院了,每一次去看他,他就关心民法典编纂的进展情况,从来不会讲别的。特别让我感动的是,最后一次到重症监护室去看望先生,先生身上插满了各种治疗仪器,已经没法说话了,但是先生用眼神示意我,向他讲一讲民法典编纂的最新进展情况。临走的时候,我攥着老先生的手,跟他说:魏老师您要加油,一定要等到民法典出台。这个时候我就看到泪水顺着先生的眼角无声地流下来。这一幕每每想起我都觉得心情很复杂。我想我们是很幸运的,我们见证了中国的民法典时刻,我们一定要把老一辈法学家的家国情怀,他们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感继承和发扬下去。我们这部民法典要屹立在世界民法典之林,要为国家和民族赢得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建构足以与这部民法典相匹配的,对中国的民事法治具有充分解释力的民法学的理论体系,让我们民法学的理论也能够在世界民法学的理论之林中,为国家和民族赢得承认和尊重。“政事儿”(xjbzse)撰稿/新京报记者 王姝 受访者供图-END-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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