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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新华社-END-
    2019/12/3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研究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图为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冯涛 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研论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经充分征求并吸收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监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单位意见,已就试点方案内容形成一致意见,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央政法委同意,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一、试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作出部署,要求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从诉讼制度和机制层面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需求,有必要改进和完善部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一是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方式的适用,制约了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过高,效率优势体现不足;三是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受限,不利于尽快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四是独任制适用范围不尽合理,不利于优化配置审判资源;五是电子诉讼相关程序规则尚不明确,不适应司法信息化应用和发展进程。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司法质量效率的提升,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由于部分改革举措需调整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才能开展相应试点工作。二、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适当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缩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的简化规则,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五是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选择以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试点地区拟选择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四、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将牵头研究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END-
    2019/12/30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结合审判实际,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将成为历史。下沉式调研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高院根据各省市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试点工作。10月初,上海高院正式启动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据悉,在上海全市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农村标准判决的案件占比仅为5%至10%,数量不大,因此,上海具备全市统一赔偿标准的条件。为全面、妥善地制定实施意见,上海高院多次召开调研会,听取全市三级法院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律师代表的意见,并就统计口径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在前期调研时,对适用何种标准统一试点,我们专门与相关统计部门进行了沟通。”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殷勇磊介绍,自2015年起,统计部门按照国家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统计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数据,该数据改变以往的统计方式和统计抽样,以上海全市所有居民(包括城镇和农村)为基数进行抽样,而不再是单一的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之分。“从抽样标准来看,选用上海市居民标准更符合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初稿形成后,上海高院再次征求全市法院、高院相关庭室以及保险同业公会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实施意见》。三条意见 三大特点此次制定的《实施意见》共有三大内容,分别为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以及适用时间。首先,适用范围体现了“两个所有”的特点,即城乡统一标准在上海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适用,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其次,适用标准选用“上海市居民标准”,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最后,适用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时间”作为标准。《实施意见》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该意见。 “上海这次采用的居民标准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殷勇磊解释,上海地区城镇标准与居民标准差距较小,采用居民标准对原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当事人影响不大,但是相比农村标准却要提高了一倍多。并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居民标准与城镇标准差距将会越来越小。对于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殷勇磊介绍:“主要是考虑到这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时间节点,不会因为当事人主观意志而改变,也不会因当事人诉讼能力有差异而导致新的不公平。”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同样采用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是否适用新法的标准。细之又细的“上海方案”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上海高院制定的《实施意见》在全国首次提出——对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年限的新案件适用新的城乡统一标准。在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那么,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当事人如果仍然健在,其是否可以继续要求赔付?赔付标准是否仍然按照城乡身份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继续赔付。规定明确,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另行起诉也就意味着当事人起诉了一个新案件,考虑到此类案件时间跨度较大,案件体量比较小,《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再行起诉时,按新的城乡统一标准进行赔付。”殷勇磊说。作者:严剑漪 附意见全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END-
    2019/12/30
  • 法发〔201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动新片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为新片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使命感    1.深刻认识新片区建设的重大意义。设立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历史机遇和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革创新总基调,找准工作定位,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    2.准确把握新片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方向。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中央交给新片区的重大任务,充分发挥新片区差异化创新的制度优势;坚持法治引领,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新片区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营造新片区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前瞻性,探索司法服务保障措施创新、审判机制方法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为建立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体系提供司法支撑;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新片区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建设现代化新城积累司法实践经验。    3.依法保障新片区建设的制度创新。人民法院要聚焦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现代化新城的战略目标,充分认识新片区加大开放型经济风险压力测试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切实保护境内外企业合法权益,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推动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建设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二、加大改革创新,推动完善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4.加强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对接新片区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体系建设的特殊需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方面的基础性优势,加强新片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依法对与新片区相关的跨境交易、离岸交易等国际商事交易行使司法管辖权,鼓励当事人协议选择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管辖。    5.创新国际商事审判运行机制。在新片区探索港、澳、台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发挥调解职能;探索允许外籍当事人使用英语参加诉讼活动;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尊重国际通行商贸规则;鼓励建立专家委员参与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域外法查明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推动建立引入国际知名第三方鉴定机构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持律师为新片区创新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6.支持上海建设成为亚太仲裁中心。支持新片区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支持经登记备案的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依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支持上海打造成为亚太仲裁中心。支持新片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探索司法支持国际投资领域争端解决机制的方法与途径。    7.积极推动完善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权,着力推动新片区调解制度创新。鼓励商事调解机构参与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的调解,加大运用在线调解方式,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实施高标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法律服务。    三、强化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新片区以投资贸易自由化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8.加强刑事审判,为新片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妥善审理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跨国金融、网络、生态环境、文化安全、人员进出、反恐反分裂、公共秩序等领域的刑事案件,防范和打击各类破坏阻碍新片区建设的刑事犯罪,坚持罪刑法定,严格办案程序,精准适用刑事法律,维护新片区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9.加强行政审判,依法支持新片区重点领域监管。聚焦新片区投资、贸易、金融、网络、生态环境、文化安全、人员进出、公共秩序等重点领域,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行业管理、用户认证、行为审计等管理措施依法提供支持,保障新片区实施严格监管、精准监管和有效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形成市场主体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    10.妥善化解跨境金融纠纷,为新片区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支持上海法院,特别是上海金融法院积极回应新片区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司法需求,妥善化解各类跨境金融纠纷,保障新片区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保障各项金融创新举措的顺利实施。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新片区建立统一高效的金融管理体制机制提供司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11.加强对知识产权及数据的保护力度,保障新片区国际互联网数字跨境安全。加大对专利、版权、企业商业秘密等权利及数据的司法保护力度,主动参与全球数字经济交流合作,促进5G、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对新片区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提供司法保障。密切关注新片区建设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发展跨境数字贸易,支持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兴起。    12.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推动新片区实施高度开放。依法妥善审理港口建设、航运金融、海上货物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海商案件,推动建设海洋强国。提升拓展上海全球枢纽港功能,在沿海捎带、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航权开放等制度改革方面,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提高上海对国际航线、货物资源的集聚和配置能力。支持新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发挥新片区的辐射效应,带动长三角新一轮改革开放。    13.加强案件执行力度,完善新片区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加大财产查控和执行力度,确保债权人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加强司法拍卖工作,着力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切实提高拍卖成交率,促进企业重整和市场修复。妥善处置企业跨境破产相关案件,构建有利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司法环境。    四、加强协同管控,充分发挥司法防范和应对风险压力的作用    14.建立适应新片区风险压力测试功能的重大敏感案件专项管理机制。支持新片区在检疫、原产地、知识产权、跨境资金等特殊领域建立风险精准检测机制,实行全流程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建立对涉新片区重大敏感案件的管理机制,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可能影响面大的案件,纳入专项管理。对新片区建设中纠纷多发类型、易发特征、风险环节等及时总结、深入研判,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新片区政策制定、实施、调整提供参考。    15.建设与新片区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主动对接社会信用评价及管理需求,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增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威慑,最大程度净化市场环境,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升新片区投资贸易安全系数。    16.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新片区纠纷解决的便利化程度。坚持创新驱动,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深度融合,对标国际公认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创新推进智慧法院、数字法庭建设。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为当事人提供高标准一站式诉讼服务,缩短纠纷解决时间、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司法解纷质量。    17.加强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优化新片区法治环境。探索国际商事审判案例指导制度,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新片区对外开放基本政策、原则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必要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于需要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18.拓展国际司法交流机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交流学习和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世界知名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司法审判机构沟通、交流和协作。进一步拓宽国际司法交流渠道,办好国际司法论坛等交流活动,研讨解决新片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了解。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人员的专业培训,鼓励支持国际商事法官参与和推动相关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始终站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发展前沿,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3日-END-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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