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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积极推进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适法统一工作,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组成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项课题组,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程序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形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分批印发全市法院,供审判执行工作参考。全市法院在实践中遇到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通过“上海法院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网上咨询系统”向高院反馈。现将《问答(一)》予以刊发。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问题1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应予扣除起诉期限情形的,应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3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是否可延期开庭?公告案件开庭时间能否顺延?”答: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也可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对受疫情影响的案件,可视情办理审限中止、延长手续。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视情延期审理。“ 问题4疫情防控期间,案件上诉期如何计算?上诉材料如何递交?”答:上诉期届满时间在春节延长假期内的,可顺延至假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春节假期结束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诉材料可通过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网上渠道递交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问题5疫情防控期间,因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便,经当事人同意后,是否可通过其他途径送达?”答: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电子送达途径完成诉讼文书送达,包括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平台、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 问题6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宣判是否可不寄送宣判传票,直接邮寄判决书?”答:如具备条件的,案件宣判可通过在线庭审方式进行;不具备条件的,经当事人同意后,可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含判决内容),并邮寄判决书。“ 问题7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举证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答: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问题8在执行和解约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的,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答:经查证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认定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相关履行期限可适当顺延。“ 问题9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拍卖中无法进行现场查看的,该如何处理?”答:在疫情防控期间,鉴于现场查看等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相关拍卖工作可视情撤回拍卖或中止拍卖。“ 问题10本应被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免除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针对上述情形对上述企业暂缓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但应做好备案审批。“ 问题11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如何处理?”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在受疫情影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如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2020年2月14日*课题组由研究室、立案庭、申诉审查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海事及海商庭、金融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 | 邱悦来源|来自“浦江天平”公众号-END-
    2020/02/22
  • 安徽就105县市区的新冠疫情,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2020年2月15日,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印发了《关于分区分级实施差异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部署,以县域为单元,在全省推行差异化、精准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策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分区分级管理(一)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精准防控”的原则,以县域为单元,将全省县域划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高风险、极高风险5个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实行差异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策略。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在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领导下,由专家组按照县(市、区)近3天新增病例数、近7天新增病例数、总病例数、聚集性疫情起数、本地病例占比等情况进行。评估结果由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二)风险等级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疫情发展态势和防控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县域风险等级。对县域风险等级向上一等级调整的,不受时间限制;向下等级调整的,应在当前等级防控措施实施7天以上的基础上,结合疫情态势和防控效果进行调整。二、建立差异化防控策略(一)对评估为低风险地区的,优先允许安排企业分期分批复工复产,允许有序恢复城市公交等服务,允许人员适度流动,继续加强火车站、车站、码头等重点场所人员管控工作,适度控制公共场所人员密度,倡导群众减少出行,避免参加集会、聚会,乘坐公共交通或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时做好必要的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低风险地区疫情防控方案,由县级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报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备案。(二)对评估为较低风险地区的,允许安排相关必需的企业分期分批复工复产,允许部分恢复城市公交等服务,继续实施流动性管控措施,但允许人员和车辆有序出入,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报告接触史,车辆做好卫生消毒等。较低风险地区疫情防控方案,由县级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报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三)对评估为中等风险地区的,在落实“八严八控”等有关防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兼顾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需要,制定防控方案,由县级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报经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批准后实施,报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备案。(四)对评估为高风险地区的,继续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策略,扎实推进“八个盯紧做实”,以更加严格、更加细致的举措把“八严八控”等有关防控要求落实到位。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推动与疫情防控有关企业复工复产和农业春耕生产等。(五)对评估为极高风险地区的,采取全面、全天候人群聚集管制管控措施,划定疫区并实施封锁,必要时依法实施战时管制措施。三、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实事求是地做好差异化防控工作,毫不放松地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及时纠正偏颇和极端做法,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END-
    2020/02/19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法院推进在线诉讼作出全面动员、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具体规则,指导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疫情期间有序开展在线诉讼工作。《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准确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但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通知》明确了在线诉讼有关规则。一是规范在线身份认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二是规范网上立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在线立案申请后七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登记立案;三是大力促进在线调解,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平台,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四是规范诉讼材料提交。当事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便利;五是规范在线庭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并明确不适用在线庭审的具体情形;六是规范在线裁判,允许具备相应条件的法官远程查阅电子卷宗、合议案件、撰写提交裁判文书等;七是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送达方式和生效标准;八是加强在线诉讼服务,要求人民法院全面升级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拓展在线诉讼服务功能,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享受全方位诉讼服务。《通知》对各地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组织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各级法院要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在线办案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常态化机制。《通知》还对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工作提出专门要求,强调要加大探索力度,提升智能化审判水平,探索完善电子诉讼规则,有效确立互联网司法治理实体规则,充分发挥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记者 孙航)法〔2020〕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二、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三、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法院,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推进在线诉讼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辖区内法院制定的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线诉讼规程、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相关内容合法、准确、可操作。四、各级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提供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及时要求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六、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平台,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整合汇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方纠纷解决力量,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在线化解。要积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大对在线纠纷多元化解的司法保障力度。当事人对在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确认。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扫描录入案件办理系统。对提交的纸质原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电子化材料,为其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便利。八、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线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指导,明确在线庭审纪律,确保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在线庭审过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九、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技术条件和工作需要,允许法官远程查阅电子卷宗、合议案件、撰写提交裁判文书等,但应当严格遵循电子卷宗管理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法院,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有序开展电子送达工作。未纳入试点的法院,对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和生效标准,可以参照适用《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但不得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保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符合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十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升级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拓展在线诉讼服务功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线提供诉讼咨询、交费退费、信息查询、联系法官、申诉信访、举报投诉等全方位诉讼服务,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取司法信息、办理诉讼事项,切实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十二、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要充分利用先发优势,加大在办案平台建设、在线诉讼流程、新兴技术应用、在线诉讼规则等方面的探索力度。要在保证互联网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的基础上,加速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应用,探索形成智慧司法的实践样本,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电子诉讼规则,推动完善互联网司法治理实体规则,切实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十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推进工作,切实优化理念、加深认识、转变思路,将在线诉讼作为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模式,确保队伍不散、工作不断、质效不降,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做出有益探索,奠定良好实践基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作为推进在线诉讼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工作思路,理顺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积极带头以在线方式办理案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在线办案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常态化机制。十四、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加快搭建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总入口的在线诉讼平台,推动现有诉讼服务平台对接中国移动微法院,整合完善各类信息系统,防止多头开发和重复建设。要着力打通内外网,实现司法数据安全有效交互。要基于现有的平台系统,增加相应工作模块,拓展优化在线诉讼各项功能,对接实践需求,优化使用界面,提升用户体验,确保在线诉讼服务系统集成、高效便捷。十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辖区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诉讼规程和文书样式,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统一,合法有序。要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研究,不断总结提炼辖区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有益举措和经验,认真搜集存在的问题困难,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或建议,及时形成工作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2月14日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孙航 | 编辑:张瑾-END-
    2020/02/19
  • 发布会现场。巨云鹏摄2月16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在回答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茆荣华表示,对于疫情期间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将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茆荣华说,关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要坚持利益衡平衡,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强调推动当事人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基础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对于因疫情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对于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钱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自疫情发展以来,上海积极推动线上诉讼。2月3日至今,上海全市法院网上立案共6947件,同比上升63%。在线受理诉讼服务申请3.57万件次,其中申请网上缴费、联系法官、查询个案、递交材料等各类诉讼服务2.42万件次;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智能语音服务1.48万件次;受理网上信访95件次。-END-
    2020/02/17
  •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四、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民警对于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据现场条件,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负责侦查办理袭警案件的民警应当全面收集、提取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和周边监控等视听资料、在场人员证人证言等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对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依法进行鉴定。在处置过程中,民警依法依规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袭警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袭警案件,应当从严掌握无逮捕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等不捕不诉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袭警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二要依法适用从重处罚。暴力袭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三要加强规范执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正确履职,特别是要规范现场执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并结合案情释法说理,说明袭警行为的危害性。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揭露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上级机关。-END-
    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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