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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该案上诉人在一审庭前证据交换时对借款本息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开庭之前提交了数份证据。
上海高院依据上述证据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并对上诉人逾期举证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决定。
一审时未提交重要证据
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二审开庭前才提交证据
因逾期举证被罚款
上海高院认为
法官说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来源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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