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18、2019年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配合《实施方案》中有关费用的计算,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统计的2018年和2019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18年和201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1948元,经营净收入为5386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  2.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5007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697元。  3. 2018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请自行登录省统计局官方网站(tj.jiangsu.gov.cn)查询,省法院不再通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20年3月20日-END-
    2020/03/24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对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方便群众开展诉讼活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全市法院从2020年3月25日起,有序恢复诉讼服务大厅、信访场所现场办理诉讼和信访事务。由于新冠疫情并未完全消除,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感染风险,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恢复开放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需要到相关法院办理立案等诉讼服务事项的,可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市“一网通办”诉讼服务栏目、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程序等预约办理时间。如需查询预约程序,可拨打12368热线电话。二、预约现场办理相关事务的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应当按预约时间前往现场办理。三、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到诉讼服务中心办理有关事项的,应主动配合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咳嗽、发热(体温超过37.2℃)等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诉讼服务中心,请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断。进入诉讼服务场所的人员还应出示“随申码”和身份证件并进行信息登记,“随申码”显示绿色的方可进入。四、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应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引,自觉耐心排队等候。在进入诉讼服务中心时,应自觉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诉讼服务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离开。五、为防止人员集中进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各级法院应根据诉讼服务大厅以及信访接待场所的规模对同一时间进入的人员数量,按照预约有序开放。六、除必须来诉讼服务中心现场办理有关事项的外,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优先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市“一网通办”诉讼服务栏目、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程序、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上海法院多元解纷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各类诉讼服务事项。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将立案及信访材料邮寄相关法院。-END-
    2020/03/24
  • 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为此,我院于2019年9月9日发布苏高法电〔2019〕616号公文,授权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赔偿标准。目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苏州、无锡、常州、徐州、连云港、宿迁、盐城等市先后公布了相应的统一赔偿标准。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我省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我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和主要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回应社会公众“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作出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对妥善审理全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和权威。特别是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人民群众对城乡二元结构下按照户籍地标准采取不同计算方式的意见较大,希望统一赔偿标准的呼声很高。因此,为进一步从制度上挖掘潜力、按照重大改革先行先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授权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  我们通过反复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出台了本《实施方案》。其主要思路是:  第一,彰显平等性。此次试点的根本目的在于统一城乡标准,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方案》通过统一城乡赔偿标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尊重和平等保护每个个体的生命健康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公平感和获得感。  第二,强调科学性。本《实施方案》充分吸收了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对“两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论学说和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考察,并继续坚持了《司法解释》据以制定的“抽象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理论,确保《实施方案》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实施方案》选用了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更为科学合理,而且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变动,确保了根据指标计算的费用数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  第三,注重操作性。《实施方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特别注重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尽可能细化明确各项赔偿标准的计算方式和适用范围,充分反映我省城乡融合的发展趋势。同时,《实施方案》既注重维护行为自由又注重保护合法权益,兼顾各地发展水平的差异,保证了《实施方案》的实践效果。  第四,体现特殊性。《实施方案》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两金”中单列,在保证逻辑一致性的前提下,维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此外,《实施方案》还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对被扶养人予以倾斜保护,充分体现实质公正原则。  二、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我们延续了《司法解释》长期坚持的抽象“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的观点,并对相关计算指标进行了优化。  第一,《实施方案》综合考虑了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我们选取了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该指标是对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加权平均指标,不仅反映我省人口结构、地区差异和城市化水平。还充分考虑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体现了我省城乡融合后居民的整体收入状况。  第二,《实施方案》的计算方式与理论基础相匹配。我们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通过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还原为全省就业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因为在抽象劳动力丧失说的理论框架下,所有被侵权人均被拟制为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故其收入减少应当按照就业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计算。而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将全省就业人口创造的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全体居民人口数得出,其数额已经被非就业人口摊薄,需要通过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还原为就业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实施方案》选取的计算指标更加科学。在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项子指标中,我们仅选取了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这两项指标与劳动能力直接相关,能够直接反映劳动能力丧失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计算指标更加科学合理。  第四,依《实施方案》计算出的相关费用数额合理。我们不仅参考了历年来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运行情况,而且比较考察了周边省市的赔偿标准和全国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相关计算指标。最终的计算结果不仅充分反映了我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融合情况,而且高于按照现行标准计算的“两金”数额,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强的操作性,容易被社会公众接受。  三、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实施方案》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包含在“两金”中,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两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这是在深入考察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安排,既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两金”的关系,又兼顾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实施方案》从根源上理顺了“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都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独立的计算项目并将其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得出赔偿总额。即使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该做法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但是,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已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另一方面,在统计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支出项目,本是被侵权人收入的一部分。原有做法将收入项目与支出项目相加得出赔偿总额,不仅在逻辑上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而且导致了有被扶养人和没有被扶养人时,赔偿总额上出现很大差距,造成个案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实施方案》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独立的赔偿项目,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影响赔偿总额,仅作为计算项目在“两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这种安排既解决了理论逻辑上的矛盾,也兼顾了被扶养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实施方案》选取的指标更加合理。在计算方式上,我们选取了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计算指标。该指标是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加权平均得出的数额。该指标与作为收入项目的“两金”指标相对应,全面反映了城乡融合后消费水平的整体面貌。依据该指标计算的消费性支出数额也更加合理。  第三,《实施方案》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案上,兼顾了被扶养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的通常做法,死亡赔偿金由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分配,被扶养人一般也是被侵权人近亲属。为了解决由此引发的分配争议,《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被扶养人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的,其除了可以享有单独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还可以继续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这主要是考虑到被扶养人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其作为被扶养人有权要求被侵权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保护其生存权益;另一方面其作为近亲属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如此安排既能体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又能对被扶养人倾斜保护,体现了民法的实质公平原则。  四、关于《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实施方案》调整的案件范围,二是《实施方案》发生效力的时间。  第一,《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包括海事案件,无论何种案由,只要其涉及到了人身损害赔偿,均按照《实施方案》执行,这样有利于贯彻平等保护民事权益的精神,确保被侵权人在各类案件中都能按照同一赔偿标准获得赔偿金。  第二,《实施方案》适用于发布之日起的所有在审案件,包括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和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采取这种方式主要考虑到本次试点是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相关赔偿标准作好准备,积累经验,《实施方案》应当尽快的在案件中发挥作用,并在实践中检验施行效果。  总之,虽然《实施方案》是我们认为较为完善的试行方案,但其社会效果如何,仍有待实践检验。因此,《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法院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省法院,为下一步继续完善方案做好准备。-END-
    2020/03/23
  • 上海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情况通报暨典型案件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上海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加强网络司法服务、依法惩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犯罪、高效化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民商事纠纷、依法支持保障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等十个方面提出26项举措;研究出台《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已发布47个问题),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对全市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指导。截至2020年3月20日,全市法院已受理涉疫情案件65件,其中刑事案件15件,民商事案件50件;另已执结涉疫情案件21件。刑事审判方面,上海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已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诈骗、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经营、妨害传染病防治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六个罪名,其中9件已经作出一审宣判(3件已生效)。如,颜某假借销售防疫物品诈骗他人钱财,闵行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辱骂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致轻伤,奉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李某隐瞒重点疫区旅行史致五十多人隔离,金山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成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75%消毒酒精),扰乱市场秩序,浦东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民商事审判方面,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海法院《指导意见》及《问答》均明确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影响程度等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通过明确司法原则引导潜在纠纷的非诉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疫情引发的民商事案件总量较少,主要涉及房屋租赁、买卖、服务等合同类纠纷。上海各级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努力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经审结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7%。执行案件方面,上海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宜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因疫情需要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产品的被执行人,依法慎用或调整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已经执结的一批涉疫情案件中,上海各级法院通过解除保全、解冻账户、解除限高措施等临时变更方式,许可被执行人恢复生产防疫急需的物资。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协调促成复工复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明确司法导向,现从已生效的案件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刑事3件、民商事4件、执行类3件)予以发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1日上海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案例1:凌某殴打防疫志愿者被判寻衅滋事罪案【基本案情】2020年1月31日,社区志愿者许某在闵行某小区入口执勤。访客毛某驾驶汽车意图进入该小区,许某按防疫规定向其解释并予以阻止,毛某随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凌某及其妻子吴某到场。两人到场后对防疫规定不满,不听在场保安、围观人员劝阻,纠缠辱骂志愿者、推搡被害人许某。过程中,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将其摔倒在地并骑坐在其身上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裁判结果】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社区疫情防控志愿者,致被害人许某轻伤二级,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虽然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凌某系初犯,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但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典型意义】本案系沪上首例因妨害疫情防控,殴打志愿者涉刑的案件。疫情防控工作关系着公共安全,与社会公众利益休戚相关。在防疫期间,每个公民都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尤其不得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与防疫有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法院按照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在充分考察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特殊性,对其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后,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从严从重处罚。同时,本案审理全程公开直播,也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案例2:颜某假借销售防疫物品诈骗他人钱财被判诈骗罪案【基本案情】2020年1月下旬,被害人鲁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求购信息,被告人颜某即通过微信主动联系鲁某,称其有美国3M口罩,并可包机运输回国。颜某向鲁某出示从他人处获取的3M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函后,双方约定由颜某以人民币166万余元的价格提供2,700箱(每箱40只)3M牌8511Pro -N9540防护口罩。据此,鲁某以其经营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下家签订了口罩《产品销售合同》。1月29日至2月1日,鲁某通过转账陆续向颜某支付人民币16万元,并根据颜某的要求,购买了一部iphone11 Pro Max手机(购入价人民币12,699元),一并作为定金。1月31日,颜某向鲁某提供美国快递公司DHL口罩快递单,后声称该批口罩已到达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并向鲁某索要余款人民币140余万元。经鲁某查询,快递单只有下单信息但未交付货物,且颜某未提供航班号,故未支付余款。被害人鲁某察觉受骗,遂于2月10日至公安机关报案。【裁判结果】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销售防疫用品为名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诈骗既遂金额17万余元,属数额巨大;未遂金额14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对于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颜某能当庭认罪,且具有退赔意愿,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颜某诈骗既遂金额巨大,兼具诈骗未遂数额特别巨大之情节,且其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此次系在疫情防控期间犯罪,故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典型意义】本案系沪上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涉刑案。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间,在全国纷纷向疫区捐赠物资时,行为人却借“疫”谋利,抱着贪财敛财的侥幸心理从事诈骗犯罪活动,诈骗既遂数额巨大,兼具未遂数额特别巨大之情节,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审理中,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趁人之危、趁火打劫”的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对广大民众具有警示作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虽然网购是一种便捷的消费方式,但也要保持理性,不要轻易相信来源不明的可疑信息,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尽量选择正规购物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物品,谨防上当受骗。案例3:黄某假借销售防疫口罩被判诈骗罪案【基本案情】2020年2月上旬,黄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谎称有口罩出售,并采取冒充药店工作人员等方式骗取三名被害人信任,三名被害人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别向黄某转款人民币9,600元、13,493元、11,150元用以购买口罩。黄某骗取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黄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29,600元。【裁判结果】嘉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退赔大部分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有前科,结合其犯罪手段、造成影响等情节,遂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千六百四十三元,分别发还相关被害人;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典型意义】本案审理中,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和维护防疫秩序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本案采用远程庭审的方式,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分别于检察院、看守所、律师事务所、住所等地参与庭审,突破了传统庭审的空间界限,有效提升办案效率,避免疫情期间安全风险,保证快速、有效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案例4:吴某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吴某租赁某大酒店客房,用于经营酒店住宿业务。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吴某应公安部门要求暂停营业,带来了一定经济损失。吴某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因对退还部分租金、押金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裁判结果】黄浦区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耐心调解和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部分租金,当庭履行完毕,该案纠纷圆满解决。【典型意义】在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秉持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等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案中,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法院坚持调解优先,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例5:某制衣公司与两家潮牌服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基本案情】某民营制衣公司与两家潮牌服饰公司分别签订《服饰采购合同》,两家服饰公司之间为关联企业。合同签订后,某制衣公司按约供应服饰,但两服饰公司未按约付款,欠付货款达400余万元。制衣公司分别起诉要求两服饰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金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两服饰公司的银行帐户。两服饰公司应诉后,认可欠付货款,并表示曾承诺还款,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服饰专卖店关闭, 春节黄金旺季无营业收入,还有高昂成本;且因账户被保全,影响了员工工资发放、支付社保等必要费用。【裁判结果】静安区法院受理两案后,通过线上审理,其中一案当庭撤诉;另一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为:两服饰公司认可制衣公司全部诉请,但先行支付三分之一款项,并分期归还余款,制衣公司在收到先期款项后,解除全部财产保全。线上庭审当天,某制衣公司即收到两服饰公司100万元。目前已正常还款两期。【典型意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鉴于涉案服饰公司的账户被保全,在判决生效前,被查封款项当事人均无法使用,而疫情期间双方当事人都急需资金,故尽快促成调解,对原告而言可以回笼资金按期复工;对被告而言调解后可以尽快解除查封,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税收和社保、支付店铺租金,确保正常经营。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通过支付部分款项换取全部解保,既可以打消债权人顾虑,有利于债务人尽快获得融资,实现可持续发展,也为债权人债权的受偿提供有利保障。案例6:破产案件债务人某医疗科技公司口罩紧急处置抗疫案【基本案情】某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制造口罩等医疗物资用品的民营企业。2019年8月,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依法裁定受理该医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2020年1月22日,正值肺炎疫情爆发,医疗公司破产管理人报告了医疗公司库存35万余只口罩及品种等情况,并请示是否可以紧急处置该批口罩。【处理结果】鉴于当时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市场紧缺口罩等防控物资,市三中院接报后立即与管理人进行了商讨,考虑到口罩紧急处置属于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故要求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专门征询债权人意见。在征询意见期限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赶在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医疗公司全部口罩被依法紧急处置,处理价格也在合理市场价幅度内。与此同时,法院又加大对管理人工作的指引力度,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强合作。在府院联动机制的有力保障下,医疗公司在短时间内找到合作企业并就恢复口罩生产达成协议。2月13日,医疗公司恢复生产,月产量最高能达500万只,为企业逐步恢复活力创造了机会。【典型意义】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多地医疗防护物资呈现紧缺态势。本案中,法院本着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恢复企业经济活力的角度出发,急疫情之所急,赶在春节前紧急处置被申请破产企业35万余只库存口罩,提供市场急需。此次紧急处置,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密切配合,不仅高效处理,而且依法处置,确保程序公开公正。从物资清点、方案制定、意见征询、沟通实施、发放货物到回收货款,仅用了两天时间,既依法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也充分体现了参与各方的社会责任感,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案例7:某口罩机生产企业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案【基本案情】安徽省黄山市某口罩机生产企业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涉诉。2020年2月6日,该企业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称,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各地口罩紧缺,急需口罩生产设备。2月初,申请人收到了安徽省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调拨令》,黄山市人民政府也收到其他地区政府的函件,请求马上组织该企业恢复生产口罩机,以解燃眉之急。由于恢复生产需要大量资金,故恳请法院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了担保。【处理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就该案解除保全事宜进行了评议,考虑到疫情的严重性以及口罩生产的紧急性,从大局出发,合议庭一致同意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尽快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在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担保材料以及提交的《调拨令》等文件原件后,于2月8日即依法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移送执行局。当天,执行局以最快的速度解除了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典型意义】疫情当前,口罩是紧缺防疫物资。本案中,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不到48小时的时间里,审执密切配合,及时解除口罩生产企业的财产保全,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口罩机,充分体现了法院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担当,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温度。案例8:某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单次解除限高措施案【基本案情】某国有公司系一起涉外仲裁纠纷的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春节前夕,王某离开上海前往海南。该公司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承担了防疫物资货源组织及市场投放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作为主要负责人需尽快返回工作岗位安排物资生产,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但因王某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无法购买机票,导致回沪行程受阻,企业无法快速投入生产经营,因此申请法院能解除限高措施。【处理结果】黄浦区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在查清事实后,鉴于任务特殊,决定采取单次解除限高措施,请相关单位协助,使王某临时获准乘坐飞机快速返回上海。接到申请当晚,经过紧急协调,王某成功购得当晚航班机票回沪,得以立即投入生产经营,安排、指挥在全国、全球紧急调配市场紧缺医用、民用防疫物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典型意义】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不误”提供司法保障,切实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保障经济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本案中,法院通过采取单次解除限高措施的方式,使得当事人可以第一时间投入生产经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畅通了抗疫救援之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法院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担当。案例9: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申请延期履行案【基本案情】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直升机航空救援的企业。近期,由于重要客户因故与其合作发生中断,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引发了多起经济纠纷。公司虽然多方筹措资金偿付欠款,但仍困难重重。这次疫情发生后,该公司接到湖北省应急管理部门任务指示,派遣机组人员至湖北武汉一线,多次运输护目镜、口罩、防护服、消毒水等紧急医疗防护物资前往武汉、黄冈、鄂州、随州等地,参与当地抗疫物资救援。由于疫情防控工作紧急,对于法院受理的12起欠薪执行案件,公司准备申请延期履行,执行法官也主动与其取得了联系。【处理结果】本案中,奉贤区法院启动绿色通道,全面摸排案情,与被执行人进行联系,核实案件具体情况。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延期履行执行通知申请书》及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文件,鉴于其肩负保障疫情运输物资的重要使命,申请法院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内,延缓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法官与申请人逐一电话联系,做好和解工作。经过充分沟通, 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通过“云端”系统在线签署公司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典型意义】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要注重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精准化,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本案中,面对十万火急的抗疫物资运输任务,以及要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法院充分运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了抗击疫情与保障民生两不误。此案被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媒体转载报道,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认同。案例10:援鄂护士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线调解案【基本案情】原告朱某系上海某医院护士,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某置业公司。肺炎疫情爆发后,朱某作为抗击疫情参加援鄂医疗队成员,于2月7日抵达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而被告某置业公司的两位代理人分别系湖北籍和江苏籍,因疫情防控均无法抵沪。【处理结果】嘉定区法院多次倾听双方意见、了解案情并征询网上开庭意向,最终各方同意在线开庭审理,经向高院紧急汇报加急申请会议号,1个半小时内,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均收到专用会议号并完成在线测试。2月12日上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在线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典型意义】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借助信息化手段化解纠纷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办案人员运用在线调解,不仅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也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并为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解决了燃眉之急,切实免去了后顾之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END-
    2020/03/23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适用范围  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试行标准  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各级法院应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做好案件管理、统计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3.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原试点地区已施行的标准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注:按照统计分类,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四项收入组成。分别是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中,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入  指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平均负担系数 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数÷全省就业居民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END-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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