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0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6人,建议问责人员9人。10月10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1.李洪振,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海翔”号货轮三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陈宇锋,江苏省南通市海鸥救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江海宁,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海翔”号货轮水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张立群,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海翔”号货轮水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郑寿云,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海翔”号货轮船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潘其雄,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船技部机务主管,是其公司指定并授权“金海翔”号货轮在荣成市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维修期间的船东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的,建议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建议问责人员1.贺蓓蕾,中共党员,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威海检验处验船师。建议由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处理。2.王文军,中共党员,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威海检验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建议由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处理。3.薛青,中共党员,荣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发展推进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4.原永东,中共党员,荣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建议给予其诫勉。5.洪加跃,中共党员,荣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6.张君,中共党员,荣成市成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7.刘华杰,中共党员,荣成市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副书记、成山镇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其诫勉。8.李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9.郑跃文,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鲁政字〔2019〕179号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1.李洪振,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海翔”号货轮三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陈宇锋,江苏省南通市海鸥救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江海宁,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海翔”号货轮水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张立群,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海翔”号货轮水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郑寿云,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海翔”号货轮船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潘其雄,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船技部机务主管,是其公司指定并授权“金海翔”号货轮在荣成市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维修期间的船东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的,建议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二)建议问责人员。1.贺蓓蕾,中共党员,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威海检验处验船师。建议由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处理。2.王文军,中共党员,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威海检验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建议由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处理。3.薛青,中共党员,荣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发展推进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4.原永东,中共党员,荣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建议给予其诫勉。5.洪加跃,中共党员,荣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6.张君,中共党员,荣成市成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7.刘华杰,中共党员,荣成市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副书记、成山镇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其诫勉。8.李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9.郑跃文,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三)同意对福建省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1.建议福建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朱勇进,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吴良奇,副总经理董斌、梁守宇、刘亚华,安全总监兼安监部经理潘共平,总轮机长兼船技部经理胡贤焕,总船长兼海务部经理陆泽万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上述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2.建议福建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3.建议福建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并对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意见。(四)同意对江苏省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1.建议江苏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南通市海鸥救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葛锦妹、总经理曹伟作出行政处罚。2.建议江苏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并对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意见。(五)同意对山东省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意见。由威海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吉大,总经理赵志刚,总监冷松,总经理助理刘华功、曲文生,生产部副经理赵月,安全部经理田吉源,生产部修船主管薛功喜等作出行政处罚。(六)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威海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送省纪委省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四、同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威海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造修船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重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五、威海市政府要组织荣成市和有关部门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纪委省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山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9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省纪委省监委,省总工会,威海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山东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8日印发-END-
    2019/10/12
  • 2019年9月17日至20日,2019年国际溢油应急研讨会在宁波召开。本次研讨会是在全球动议中国项目框架下的国际溢油应急研讨会,以“加强国际协同合作,提升溢油应急能力”为主题,旨在加强溢油应急领域国际间,以及政府和行业间的合作、交流与学习,促进我国溢油应急技术的发展和应急能力的提高。会议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石油工业环境保护协会(IPIECA)三方共同主办,中海油能源发展安全环保分公司、烟台海事局、浙江海事局、宁波海事局共同承办,上海海事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协办。1996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石油工业环境保护协会(IPIECA)为促进政府和石油界合作,正式启动“全球动议项目”,帮助各国提高溢油应急防备与反应能力。2007年7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与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石油工业环境保护协会(IPIECA)签署了三方合作意向书,形成“全球动议(GI)中国项目”。2014年,“全球动议(GI)中国项目”在山东烟台正式启动实施。此次研讨会共有自90多家单位的200余位代表参加,包括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石油界、航运界、水上搜救应急机构、交通运输研究机构、海洋研究机构、海事法院、高等院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溢油应急设备厂家、律师、保险机构等单位的代表,以及来自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污染应急防备反应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MERRAC)、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新加坡OSRL溢油应急公司等国际机构的代表。本次会议议题涵盖溢油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溢油应急响应、“桑吉”轮事故应急处置和溢油污染损害赔偿,征集到会议报告48项,并设有“海上溢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开放式讨论,就业内关注的溢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法工委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田卫先生受邀出席研讨会并作精彩发言。-END-
    2019/09/25
  • 2019年9月7日,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优化营商环境与商事法律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芜湖市召开。来自安徽省政法委、芜湖市委、芜湖市政府、湖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大学、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芜湖市港航管理局、中国船级社芜湖分社、安徽省地方海事、中国海事仲裁委、安徽省航运商会、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法工委、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140余名领导、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人员和企业家代表参加了此次年会。大会就“营商环境优化”、“打造长江黄金水道法治环境”、“商事法律制度创新”等议题展开深入而热烈的研讨。第二单元主题研讨——打造长江黄金水道法治环境第二单元研讨会的主题为“打造长江黄金水道法治环境”,由湖北省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李新天教授主持。湖北大学法律系蔡科云教授,湖北经济学院张焰副教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航运法务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主任郑田卫担任与谈人。郑田卫主任对惠林法官和杨国峰法官的发言作了点评。他认为惠林法官的文章切中要害,恰逢其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任重道远;与环境公益诉讼最有关联的是船舶污染,在水道上,污染随时都在发生,无人机全覆盖监控污染情况,而实践中大部分是轻污染案件,进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很少;此外,执法力量虽然趋于统一,但各部门间是否真正协同尚存疑。他对杨国福法官发言点评指出,多式联运都是分段处理的,想统一处理确实有难度,关于江海连运问题,对江海连运的界定有不同理解。-END-
    2019/09/11
  • 快讯:本月20日下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法务工作委员会在本会五楼第一C会议室主持召开《认真贯彻整治(上海)口岸乱收费的通知精神》的专题会议。法工委秘书长郑田卫对文件的用词在法务层面进行了解读,特别是关于<乱收费>的定义,其法律边际很清晰,足以说明问题也很严重。法工委主要针对上海口岸特有的放箱押金、二次移箱费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严谨的国际对标分析。近期将形成书面报告如实的上报有关部门。-END-
    2019/08/23
  • 2019年8月9日,由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船舶综合服务分会主办的法律实务主题沙龙在上海中心成功举办。船舶综合服务分会会长沈祥和主持本次沙龙,航运法务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郑田卫、上海海事大学MBA中心、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泰昌祥船舶管理公司、太平船舶管理公司等嘉宾应邀出席,30余名航运行业嘉宾代表参与其中。本次沙龙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薛介年作为主讲嘉宾,通过具体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案例,为嘉宾分享了“碰撞责任承担、间接损失界定、资产评估、海事报告证据规则、海事调查、船舶扣押”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嘉宾代表们在活动期间就自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享交流,本所主任、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促进会法务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郑田卫从船员劳务关系认定和个人所得税风险角度对企业合规经营提出建议。沙龙活动最后,各方均表示希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船舶综合服务分会继续开展航运法律实务沙龙系列活动,为航运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和风控方案。谢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船舶综合服务分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宝贵学习交流机会,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将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并积极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及各分会举办的学习、交流活动!-END-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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