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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月31日)下午,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发布会在上海市妇女儿童服务指导中心(巾帼园)举行。会上发布了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三起案例入选。两年一次的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由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办发起,通过优秀案例以案说法,展示妇女儿童司法保护方面的优秀成果,旨在探索新时期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全社会营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自今年1月启动征集,市女法官协会、市女检察官协会、市女律联及各区妇联共上报案例178个,征集案例数量较上一次评选增长近一倍。经过妇女儿童维权相关领域专家和媒体观察员初审、书面评审、现场综合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一群沉默者中发生的校园欺凌——汪某某被寻衅滋事、强制猥亵、敲诈勒索案》《出嫁女权益受侵犯基层联动破解难题——张某某等出嫁女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维权案》《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支持性侵被害人对教育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刘某诉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立案监督斩断公共交通领域“咸猪手”——朱某某强制猥亵案》《“最严”追责给予未成年人“最强”保护——国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首例瞒报追责案》等十大优秀案例,涉及当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并广受关注的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性侵害、公共场所和职场性骚扰、失独老年妇女财产权益保护、未成年网络环境治理、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热点难点问题。据悉,本次评选出的十大优秀案例更注重制度创新和机制完善,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对办理同类案件或者解决妇女儿童权益重点难点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借鉴意义。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01对性骚扰说“不”——赵某与某信息技术研发(上海)有限公司维护女性就业权利和女职工合法权益案案例类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办案时间:2019年6月5日——2019年9月2日办案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选送单位:上海市女法官协会案例简介主审法官:章晓琳  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赵某自2006年起与某信息技术研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5月,某信息技术研发公司收到女员工李某、王某甲、王某乙、中某发送的主题为“办公室性骚扰”的联名邮件,称赵某工作期间对女员工有摸手、碰胳膊、拍大腿等不当行为,请求严肃处理赵某,为保护女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之后,该公司分别向李某、王某甲、王某乙、林某、中某访谈,并记录。其中3人作出赵某有性骚扰行为的陈述。另2人称:听说其他女员工被赵某碰触。此后,该公司与赵某访谈,赵某称前述行为系自己关心员工的正常合理举动,并非性骚扰。当日该公司以赵某“在工作中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行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入围理由《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中的义务与责任。本案系用人单位将在工作场所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维护被骚扰女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基本尽到了对性骚扰行为的防治义务。该案通过媒体的报道,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一方面坚决拒绝做性骚扰者的庇护伞,较好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用人单位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反性骚扰机制起到激励作用,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02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支持性侵被害人对教育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刘某诉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案例类型:儿童保护办案时间:2019年3月27日办案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选送单位:上海市长宁区妇女联合会案例简介主审法官:顾薛磊上海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法学硕士,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2017年9月13日至10月18日期间,刘某(未成年人)在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办学中心学习书法。廖某某是该中心聘请的书法老师。廖某某利用教授刘某练习书法之机,多次猥亵刘某。2018年4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廖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2019年刘某认为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要求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入围理由教育培训机构中的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等性侵犯罪频发,迫切需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预防水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秉持从严、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原则,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培训机构存在的过错以及儿童的康复过程与康复需求,判令培训机构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是一项创新性的举措。通过判罚精神赔偿金,不但践行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帮助遭受侵害的儿童进行精神抚慰和补助;更在一定层面处罚培训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警示,有助于督促培训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给儿童一个安全、健康的培训环境。03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 切实保障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林某诉被告吴某探望权纠纷案案例类型:人身权利办案时间: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22日办案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选送单位:上海市女法官协会案例简介主审法官:姚轶捷上海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林某(女)与吴某(男)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名果果(化名)。两人离婚后,果果由吴某抚养。2020年3月,林某要求对女儿果果享有探望权将吴某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法院经社会调查了解到,果果患有非典型性自闭症。基于孩子的特殊性及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程度,承办法官强化了亲职教育、社会调查等工作,引入探望监督人参与案件后续执行,全面保障了患病儿童的权益,使探望活动真正成为打开未成年人心扉、感受母爱亲情的正面渠道与途径。特别是探望监督人制度具有的监督跟踪、亲职教育、司法调解、社会调查等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探望难、执行难等审判实践难题。通过调研与实践,该制度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已经在多起疑难案件中适用,成效明显。入围理由探望权的行使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遭遇的难题,而本案是一起针对自闭儿童的异地探望纠纷,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直接抚养方不愿配合、需要探望的孩子无法配合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秉持“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采取引入青少年社会工作者评估孩子具体情况、对父母进行亲职教育、指定社工为探望监督人辅助后续探望事宜等措施,多管齐下,成功解决了这起特殊儿童的探望纠纷。本案不仅是引入社会力量解决探望权纠纷的有益尝试,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司法实务中探望权救济措施的不足。04一群沉默者中发生的校园欺凌——汪某某被寻衅滋事、强制猥亵、敲诈勒索案案例类型:儿童保护办案时间:2019年10月15日——2020年2月28日办案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选送单位:上海女律师联谊会案例简介和《少年的你》一样的情节,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校园里。高一的汪某某刚入校园时就因为性格孤僻软弱而时常被同学李某某欺负。由于汪某某的忍气吞声,李某某的欺凌逐步升级,课间李某某多次把汪某某带到洗手间逼迫其喝尿等侮辱人格的行为,还强迫其购买自己的二手游戏、鞋子并虚构校外借款人强行借款给汪某某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在实施这些校园欺凌的时候,班上的大多数同学都知情,但这些同学都成了沉默的旁观者。法庭上,被告人说:被害人一直是我最好的朋友。最终,李某某被判定构成寻衅滋事、强制猥亵、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入围理由近年来,校园欺凌时有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给学生带来伤害,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尽管各级教育部门及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视校园欺凌的治理,但校园欺凌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在校园欺凌防治过程中,通常会遇到“发现难”“处置难”“干预难”等困境。比如本案中被害人汪某某虽然一直遭受校园欺凌,却不敢告诉父母,即便告诉父母也会被粗暴拒绝;遭受长期欺凌的汪某某心理极度脆弱,需要心理干预才能走上生活正轨。对于校园欺凌,需要被害人勇敢地说出来。家长、教师要重视学生身心的变化,及时认真对待学生欺凌的处置。教育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校园欺凌要零容忍,严厉打击校园欺凌事件,还学校、学生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05出嫁女权益受侵犯 基层联动破解难题——张某某等出嫁女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维权案案例类型:财产权益办案时间:2019年1月——2019年4月办案单位: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妇联选送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妇女联合会案例简介在农村,农民因为土地权益而引发的矛盾不在少数。部分出嫁妇女因为历史原因,或者是一些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致使她们在土地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矛盾。张某、范某甲、范某乙等3人是跃进村的出嫁女儿。2019年1月,她们向镇妇联寻求维权帮助,因三人是出嫁女儿,按照队情民意,出嫁女儿虽然户口还在本生产队,但是不享受生产队的分配利益。张某等三人认为她们是农村户籍,但是在夫家没有土地,又不享受娘家的分配,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随后的2-4月,镇妇联、司法所、综治窗口以及土地流转中心等多个部门进行联动,通过上门走访、听取意见、召集会议、劝说引导等,最终顺利解决本案。在整个过程中,姐妹议事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们认真商讨此事解决方案,同反对的村民面对面做通思想工作,妇女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成效由此体现。入围理由土地问题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农村土地权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容被侵害。在农村,妇女出嫁后犹如泼出去的水,即便在娘家依法应该享有的土地租金分配收益,往往也会被有意无意地剥夺。如何破解该难题?崇明区竖新镇妇联、镇综治中心在处理该类纠纷过程中注重调查事实,抓住主要矛盾,联合多个部门,动员多方力量,积极主动沟通,耐心细致解释,协调解决方案,将情理法贯穿于调解全过程,最终维护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为解决辖区内的类似问题提供了范本,起到了教育、引导和示范的积极效果。06立案监督 斩断公共交通领域“咸猪手”——朱某某强制猥亵案案例类型:人身权利办案时间:2019年12月——2020年4月办案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选送单位:上海市女检察官协会案例简介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七号线列车车厢内,用手触摸其前侧的被害人卫某臀部,还采用生殖器顶撞臀部、双手触摸臀部与腰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等,遭到被害人大声呵斥并报警。朱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行为。为解决公共交通领域因猥亵行为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界限而使性骚扰难以入刑的难题,加大妇女儿童安全出行保障力度,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公共交通领域猥亵犯罪实务探究》的调研,联合法院、公安召开“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刑事案件研讨会”。形成《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联合会签,保证了对公共交通领域“咸猪手”的精准打击,保障乘客出行人身安全。入围理由公共场所和职场的性骚扰是严重侵害妇女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丑恶现象。性骚扰的实质是一种基于性别歧视、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身体乃至性权利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对妇女的猥亵、侮辱,或在职场利用职权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社会影响极坏,对妇女身心伤害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本案例的重要贡献是:1、体现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条款,对公共场所猥亵、侮辱妇女的现象保持高压态势。2、本案依据会签的《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完善了有关证据要求,体现了法律的正义和威严。“指引”为处置公共场所猥亵、侮辱妇女案件,提供了指南,提高了打击犯罪的有效性。3、该“指引”是国内在同类案件刑事处罚规范方面的工作创新和有益探索。07“最严”追责给予未成年人“最强”保护——国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首例瞒报追责案案例类型:儿童保护办案时间:2020年3月——2020年7月办案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选送单位:上海市女检察官协会案例简介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针对教师性侵儿童涉校案件中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制度义务的情况,用足用好法律监督手段,及时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向区纪委监察委移送线索,督促对两位学校负责人分别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级的处分,以“最严”追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最强”保护。该案系国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首例瞒报被追责案件,获得领导的重要批示和高度肯定。同时,区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突破口,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参与推进社会治理,推动区委区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对校园安全建设进行全面整改,将法治教育纳入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必修课程。区检察院会同区妇联、区民政等部门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凝聚学校、社会、政府、司法多方力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入围理由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犯罪人,往往是未成年人身边的熟人。相关部门积极出台司法解释或规定,要求负有上述职责的群体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瞒报或谎报要承担严格责任,谨防性侵未成年人的“灯下黑”现象。该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落实强制报告规定为抓手,不但对于实施性侵的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更对瞒报的学校负责人进行追责,体现了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零容忍、从严打击的态度。通过从严惩处相关责任人,有助于学校明确责任,是落实法律规定与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具体体现。08维护儿童权益 妇联出庭“代言”——撤销蒋某某监护权案案例类型:儿童保护办案时间:2020年9月——2020年11月办案单位:上海市闵行区妇女联合会选送单位:上海市闵行区妇女联合会案例简介蒋某某将刚出生的女婴蒋某遗弃在医院长达近五年,孩子被送到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由于没有户籍和出生医学证明,孩子得不到有效的监护,也无法入学接受教育。相关部门主动作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向法院提出撤销母亲监护权的申请,闵行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区法院委托区妇联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区妇联第一时间汇集了律师智囊团,查阅卷宗,调查走访了解孩子及其直系亲属和案件第三人——市儿童福利院的基本情况,与法院合议庭多次沟通,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直接参与诉讼,充分弥补了未成年人话语权短板,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儿童权益。该案是闵行区首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全市首例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引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为全面保护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入围理由蒋某是个苦命的非婚生子,因患有先天性疾病被生母遗弃,生母被判入狱服刑,生父下落不明。一出生便遭遇无人监护、无法落户、无经济来源等生活困境,所幸的是得到了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的悉心呵护。为了孩子,儿童临时看护中心、闵行区检察院、闵行区妇联分别以申请人,支持起诉人、儿童权益代表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撤销生母的监护权人资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申请,并指定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一场落实综合救助措施、联手开展帮扶救助的爱心接力,共同为蒋某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撑起一片艳阳天。09女儿的“替身”——保护失独老人财产权益案案例类型:财产权益办案时间:2018年5月——2020年12月办案单位: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选送单位: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案例简介朱某某和丈夫袁某某早年育有一女,99年大学毕业后意外死亡。后朱某某在工作中结识某银行信贷员屠某。屠某获知朱某某丧女,对其格外关心,对外自称是朱某某的干女儿,朱某某对其也十分信任。后屠某辞职经商。2016年-2017年期间,屠某以帮助新能源投资为名,自朱某某处取得人民币200万元。2018年,屠某让朱某某签署工商变更委托书,将朱某某变更为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K公司股东。K公司系空壳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实际仅到位80万元。后屠某以K公司为名向N银行借贷1000万元,并以朱某某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且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书。之后,K公司未还款本金及利息,N银行申请拍卖朱某某房产。承办律师还了解到,朱某某的配偶袁某某(70岁)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冒名签字的是屠某的父亲。K公司取得1000万元后迅速转移。朱某某因自住房产将被公证处强制拍卖而找到承办律师求助。承办律师通过多管齐下,境内外追踪,查找关键证据,为朱某某维权成功。入围理由投资、抵押、担保等金融知识对从未涉足金融业的老年人来说是一个陌生的世界,盲目涉足或被骗涉足必然伴随着高风险,随时可能出现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的结局。而因子女缺位,失独老人更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的“热情”“关爱”所迷惑,以致放松警惕,结果“被投资、被抵押、被担保”,直到骗子跑路,老人才如梦方醒。因此,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保护老年妇女合法的财产权益,又提醒广大老年朋友,高收益伴随高风险,面对诱惑,要擦亮眼睛,不上当受骗;提醒社会各界要特别关爱失独家庭的老人,对于该类人群的养老、安全(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给予更多的重视与关怀,让老年人能够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10净化网络空间 守护儿童成长——以行政公益诉讼治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案例类型:儿童保护办案时间:2019年6月——2020年9月办案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选送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女联合会案例简介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成年人利用同性色情招嫖网站,介绍未成年人提供同性有偿性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此类网站以及互联网上存在的其他色情内容等,存在可能损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前期调查取证、查询法律法规、调研走访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为提出行政公益诉讼作充分准备。最终,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网络治理行政职责的公安机关积极履职,对涉案网站予以打击取缔,对网上不良信息予以清除,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大网络安全宣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该检察建议得到公安机关积极回复和全面落实,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入围理由互联网既有信息体量大、阅读查用便捷的特点,又有管控困难的不足。在为未成年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其运用不当影响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办案机关深挖个案,通过关键词检索,发现其他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通过建立网络安全治理联动机制,达到预防效果。通过在涉未成年人网络治理领域进行公益诉讼“等”外探索,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契合了习近平总书记“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的期望理念,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来源|“上海女性”微信公众号作者:申晓莲责任编辑 | 邱悦声明|转载自“浦江天平”公众号-end-
    2021/04/02
  • 为企业经营“把脉”、为合同漏洞“开方”、为安全规范“上弦”、为行业发展“建策”……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针对纠纷中凸显的企业经营风险、合同条款漏洞、运输安全等问题向航运企业、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服务保障航运业健康发展,努力以司法建议的“小切口”,做好优化航运法治营商环境的“大文章”。为企业经营“把好脉”“贵院的司法建议对我公司业务具有现实的指引意义,我公司组织业务骨干、单证人员对贵院司法建议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近日,一家大型航运企业在给上海海事法院司法建议的回函中这样写道。2019年,这家航运企业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被另一家物流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该案中,被告航运企业接受一家美国公司的采购订单,作为实际托运人向原告物流公司发送订舱申请,收货人及货物明细的通知方均为美国公司。但美国公司在收货后未及时支付原告海运费,原告认为在无人付款的情况下,被告应支付相关费用。后经法院查明,美国公司与原告已经协商了涉案货物门至门运输(包括海运区段)的多式联运合同的相应费用及支付期限,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海运费的系美国公司而非被告。依照此查明的事实,上海海事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针对该航运企业提出的诉讼请求。然而合议庭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业务模式是传统的FOB贸易,即提单记载的运费方式应该为“运费到付”,由美国公司到货付款提货。但是被告在提单信息确认环节未仔细审核,提单居然记载为“运费预付”,变成了“附加服务型”FOB贸易模式,由此引发纠纷。对此,为提示该航运企业规避经营风险,上海海事法院向其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改善业务操作流程,严格提单记载事项的审核,同时务必提高外贸风险防范意识,健全经营风险管理机制。为漏洞合同“开良方”不仅是对大型航运企业的经营风险提示,对一些小型企业的合同漏洞和经营纰漏,上海海事法院也非常重视,对这些企业也会及时提醒。在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案件中,合议庭发现,货代企业在开展货运代理业务时签订的合同存在漏洞。集装箱物流服务合同中,有的是清关费单价仅列明费用,未列明计费单位,有的是合同中列明的计费单位为“票”,即按照提单数量计票,但实际履行中却按照集装箱数量来计费。因合同条款与实务操作不一致,无法对账确认费用,最终成诉至法院。“你公司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仔细审查,对业务流程做好监管,其实这些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合议庭案后及时提醒公司并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企业在合同审核签订过程中注意规范,注重条款与实务操作的一致性,减少歧义,并且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此建议书中的建议内容对我们而言是宝贵的知识经验,我们将会按照贵院的建议改进公司的工作流程,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涉案企业回函道。为安全规范“上紧弦”“安全生产无小事,疏忽大意留隐患”。近年来,船舶载运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数量和种类持续增长,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以及预防船舶污染环境的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与此同时,《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等国际公约规则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内法规,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提出新的要求。合议庭在审理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发现,作为第二被告的某物流公司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中存在明显不足, 导致涉案危险品货物的装箱现场检查工作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制度流于形式,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虽然物流公司在该案中不是适格的被告,没有承担责任,但是上海海事法院依然给物流公司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物流公司要主动学习船载危险货物的相关法律及行政管理规定,自查违规违法行为,提高工作标准,严控操作流程。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物流公司马上自查自纠,并提出了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培训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和装箱、规范单证审核和外包装审核标准、规范视频拍摄流程等一系列详细整改措施。该公司还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杜绝形式、严格细节、认真整改、杜绝隐患,引以为戒。为行业发展“建良策”上海海事法院在多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发现,部分无船承运人对其所负义务并不明确,货物流转和交付的操作也并不规范,使自身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全球贸易的背景下,目的港收货人凭伪造提单或虚假银行保函请求放货的情况有所增加,无船承运人未仔细审核甄别即放行货物,待发现放货单证虚假时为时已晚。同时,还有部分无船承运人与目的港放货代理沟通不畅、对放货情况控制不力,目的港放货代理在未收到无船承运人放货指令的情况下私自向收货人放货的情况多有出现。此外,部分无船承运人电放货物的操作流程不尽规范,在托运人未发出电放指示的情况下即向收货人放货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上海海事法院经过对发现问题的总结归纳,向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行业协会能够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向无船承运人进行风险提示,让无船承运人警惕境外欺诈,也建议协会可以督促引导无船承运人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人员培训,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在收到司法建议后积极反馈,表示协会已将相关问题向协会会员及广大无船承运人企业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向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此外,上海海事法院也非常关注上海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长兴岛国家级船舶产业基地发展,在走访调研崇明地区船舶制造企业时发现,一些大型船舶制造企业非常重视“法治船舶建设”,通过完善法律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有效管控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对此,上海海事法院也发送了司法建议,对船舶制造企业的“法治船舶建设”提出系列建议,助力船舶制造企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文稿 | 黄丹、李思润-end-
    2021/03/31
  • 作者: 刘晓光 金华捷为应对国际反洗钱形势,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刑修(十一)》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修正,扩大了该罪的主体范围。走私犯罪是洗钱罪7类上游犯罪之一,这类犯罪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洗钱的行为。在原法律框架下,如果走私行为人事后实施洗钱的,通常是以事后不可罚的原理不再独立评价;其他行为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则以是否具有通谋为标准,分别成立走私犯罪的共犯以及洗钱罪。由于犯罪主体扩大,洗钱罪在适用环节也会出现不少新的疑难问题。实践中对于走私货物是否属于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有不同意见。两高《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成品油的,可以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该纪要的《理解适用》认为,上述行为符合洗钱罪中“将财产转化为现金”的行为。换言之,该纪要将走私的货物理解为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这就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在走私犯罪主体可以自行构成洗钱罪的情况下,其销售走私货物的行为是否也成立洗钱罪?图片来源网络,与文无关笔者认为,走私货物属于犯罪对象,不属于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对于犯罪对象的处置是上游犯罪的延续。既然立法者不再认为洗钱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那么,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不应包括走私犯罪的对象。值得探讨的是,贪污贿赂犯罪的赃款无疑属于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但这类赃款也属于犯罪对象。如何评判贪污贿赂犯罪的赃款与走私货物之间的差异?事实上,两者都属于犯罪对象,但贪污贿赂犯罪的对象兼有违法所得的属性。正因如此,对于贪污贿赂赃款的处置具有处置违法所得的性质,可以独立评价;对于走私对象不具有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对这类犯罪对象的处置属于上游犯罪的延续。同时,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犯罪所得”的含义有所差异。前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其罪质变现为使赃款合法化,因此,该罪的犯罪所得不包括走私货物这类犯罪对象。后罪侵犯的是司法秩序,其罪质表现为赃款赃物的转移和合法化,因而,该罪的犯罪所得可以包括走私货物、盗窃赃物这类不具有违法所得属性的犯罪对象。《刑修(十一)》的出台已经反映出了两罪“犯罪所得”的差异性。后罪的外延不包括自销赃,说明对于犯罪对象的处置仍然受到事后不可罚的制约。而前罪的内涵包括自洗钱,所以其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对象。图片来源网络,与文无关据此,走私行为人销售走私货物以及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成品油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当然,该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较大。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走私货物销售以后,其性质就转变为犯罪所得,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实践中,向他人提供账户或者使用他人账户用于收取走私货款,是走私犯罪中常见的洗钱行为方式。在自洗钱可以独立构罪的情况下,上述两类行为成立洗钱罪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罪数问题却分歧较大。笔者认为,对于不同的洗钱方式应当作出不同的罪数认定。如果洗钱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组成部分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若洗钱行为与走私犯罪之间相互独立的,应数罪并罚。走私行为人既有走私犯罪,又实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在原法律框架下,因受到事后不可罚原理的限制,走私后又洗钱的不作独立评价。洗钱罪的主体扩大后,后续的洗钱行为可以独立评价,因而可与走私行为数罪并罚。有观点认为,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走私货款的行为,是走私犯罪的组成部分,系一行为触犯二罪名。但是,罪数认定还是要从规范的视角进行判断。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包括收取货款的行为。在上述行为中,走私犯罪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分别评价不同的行为,不存在重复评价。因此,以数罪并罚认定符合罪数原理。图片来源网络,与文无关走私行为人以外的主体实施向他人提供账户等行为的,如果与走私行为人不存在通谋,则单独构成洗钱罪;若存在通谋,其实施的洗钱行为同时符合走私共犯的构成要件,系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实践中,行为人可能既存在实行走私犯罪的事实,又与其他走私行为人通谋,提供账户用于支付购买走私货物的货款以及收取销售走私货物的货款。这类行为的罪数认定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其实行走私犯罪的行为应当独立构成走私犯罪。因这类行为与其他走私分子存在通谋,其提供账户的行为同时成立走私共犯和洗钱罪。司法机关应当就其涉及的洗钱罪行与同时构成走私犯罪事实的部分进行法定刑比较。如果走私犯罪处罚较重的,则与实行走私行为的部分以连续犯的原理一罪认定;如果洗钱罪处罚较重的,则以洗钱罪与单独成立走私犯罪的部分进行数罪并罚。如何认定对于上游犯罪的明知?实践中,大多数洗钱的帮助犯对于上游犯罪无法达到确知的程度。笔者认为,可以分两步走:一是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二是在具有违法性认识的情况下,如上游犯罪确属7类犯罪的,则认定具有明知。因为行为人的这种主观认知属于概括故意的范畴,即无论上游犯罪属于何种犯罪,均在其主观意愿范围之内。但行为人辩解其确实不知是7类犯罪,且作出合理解释的,则阻却明知成立。如何辨析洗钱罪的掩饰、隐瞒的目的?洗钱罪的某些行为方式与日常生活行为类似,而区分这些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的目的。事实上,洗钱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表现之一,就是切断与上游犯罪之间的联系。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使用、处置、转换、跨境转移违法所得的行为,违法所得与上游犯罪的之间的联系就被人为割裂,产生了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后果。因此,除了日常小额支出之外,其他洗钱行为一般可直接认定具有掩饰、隐瞒的目的。行为人同时构成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时,应如何定罪处断?这涉及到两罪的关系。在原法律体系中,两罪具有特殊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属于包容型法条竞合,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以洗钱罪认定。在《刑修(十一)》生效后,两罪之间的差异不仅体现在上游犯罪的种类上,还表现在犯罪主体的范围上。两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交叉关系,属于交叉型法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断。(供稿:第二检察部  发表自上海法治报)-end-
    2021/03/31
  • 全国首例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今天(3月30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全国首例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2020年8月以来,魏某等投资者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称其均系*ST飞乐的投资者,因被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被告飞乐音响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损失并非全部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此前,300余名投资者成功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舱以在线方式完成投资者身份验证、权利登记以及代表人推选程序。经法院组织原告于“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进行投票,肖某、陈某等5名原告成为该案诉讼代表人。截至本案开庭审理前共有315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1.46亿余元。庭审中,5名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原告出庭,其中2名外地代表人通过在线方式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围绕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损失金额的确定、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扣除以及律师费、通知费的合理性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随机抽取的第三方损失核定机构,就其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书》派员出庭接受质询。鉴于双方当事人庭上均表达了调解意向,合议庭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期宣判。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栏目主编:王海燕文字编辑:王闲乐本文图片均由上海金融法院提供-end-
    2021/03/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保护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的出台将会对长江流域航行的船舶产生哪些重要影响呢?随小编一起来看~~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第十条要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分析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将为船舶污染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重要作用。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信息共享第十三条要点国家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分析执法信息的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将为全流域各个执法部门提供更为及时和全面的信息支持,有效提升监管和服务质量,也将对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带来较大帮助。三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禁航、限航第二十七条要点(1)国务院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2)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航行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水生生物的干扰。(3)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分析除原先海事管理机构因安全等因素划定的禁航区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未来也可能被划定为禁航区或限航区,船舶航行需要加以关注。此外,航道整治工程也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四建立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第二十八条要点(1)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采砂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2)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同时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3)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分析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将为长江流域未来有序、有限地开展河道采砂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现有采运砂产能、运能需要及早考虑和调整未来发展方向。五建立危险品船的保险和担保机制以及部分化学品禁运第五十一条要点(1)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内河禁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分析对长江流域航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以及要求其提供财务担保,有助于解决当前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经费来源不明的难题。同时,危化品运输船舶需要遵守有关禁运规定,配合地方政府的管控。六强化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第六十九条要点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分析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渣土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综合利用信息平台的建立也有助于强化对于渣土及渣土船舶的综合管理。七推进船舶环保基建和改造第七十二条要点(1)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2)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分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负责筹建船舶环保基础设施并推进相应船舶改造。同时,船舶靠港也需要按规定使用岸电。八加强犯罪线索移送第七十七条要点(1)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2)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分析从立法层面加强司法保障,明确要求移送有关犯罪线索,对于打击和震慑有关犯罪行为具有较大作用。九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第七十九条要点(1)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有关违法行为。(2)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分析保障长江流域环保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破坏自然资源,污染流域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十明确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一条要点(1)禁航区内航行、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最高罚款50万元;(2)养殖、投放外来物种的最高罚款100万元;(3)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禁运危险化学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200万元罚款及吊销许可证;(4)非法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最高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分析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罚则,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其中,吊销许可证,没收涉案船舶、工具、违法所得,以及按照货值金额倍数进行罚款等处罚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具有极大威慑力。素材来源:局法规处-end-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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